香港警察有特權? 警司危險駕駛不用判監 警員「沖紅燈」亦可能獲判社服令
繼一名警務人員因為「沖紅燈」而導致一名女途人需要截肢但獲法官改變主意去考慮判處不須坐牢的社會服務令後,再有一位警司在襲擊下屬和危險駕駛罪成後,被法官以被告品格良好等因素為由,判被告為社會服務 240小時和停牌半年。一而再的警員可能或實質輕判事件,引發社會就警察是否有特權的討論和關注。

(來源:法廣RFI 作者: 香港特約記者 麥燕庭 ,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有關警司陸振中的控罪,是指現年 45歲的他,於2022年7月擔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期間,出席一個飯局后醉酒駕駛,以及襲擊嘗試阻止他駕車的下屬。有關他同年6月在一個熟食中心殘廁三度強迫女下屬口交的三項非禮控罪,則罪名不成立。
香港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昨(12日)判刑時表示,辯方呈交多封求情信顯示,被告為人慷慨正直,品格良好,年輕時曾做義工和捐血33次,給法庭留有好印象。她又說,被告過去是謹慎的駕駛者,本案亦無造成傷亡,相信是單一事件,考慮陸振中是初犯,休班警不應成為加刑因素,以及被告有可能因此案失去工作及關聯的利益等因素作減刑考慮,作出非囚禁式懲罰,判被告接受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6個月及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陸振中的案件原於7月判刑,但被告提交33去求情信,法官於是改在昨日判刑,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作判刑,意味法庭有可能判處毋須監禁的社會服務令。根據香港法律,普通襲擊罪的最高刑罰是判監一年。
在陸振中判刑前夕,另一宗涉及警務人員姚新燊因違反交通規例沖紅燈,而導致一名車禍中的女途人需要截肢的案件發生同樣情況。原本在案件於7月審理時認為案情嚴重,不會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和緩刑的暫委法官黃國輝,前(11日)天擬判刑時,在接獲辯方呈上警務處助理處長等多名警隊高層的聯署求情信後,有改變初衷的可能,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下月判刑。
警隊高層在聯署求情信中指出,被告曾參与處理2019年社會事件等高危險性工作,稱被告在車禍後受到的良知譴責已超出法庭的懲戒,若被判監會斷送警察生涯,認為社會需要熱心幫助市民的警察,望能讓被告將功抵過。
陸振中案的判刑結果和法庭就姚新燊案重新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可能等處理,引發社會討論,警察是否有特權成為網上熱話。有網民指,以往警察知法犯法是罪加一等,如今警察打人和醉駕也不用被判監,完成社會服務令后還可以復職,質疑香港的法治只是用來針對市民和窮人。另有網民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香港是法治社會等說法已淪為笑話。更有網民諷刺道,事件反映:犯法就是犯法,除非你是警察。
前民陣副召集人陳浩桓亦在網台節目批評,以往法庭判案必須要收阻嚇作用,但陸振中案的判決,顯然不能收到同樣效果。資深傳媒人李錦洪亦表示,陸振中案判決之所以引起爭議,是因為法庭的判決有違公眾期望。
另一位資深媒體人吳志森則引述多宗職業車司機的危險駕駛案例指出,多名涉事者認罪獲減刑后,仍被判監禁。現時雖然未知最後判決,但在姚新燊一案中,涉案警員犯案后不認罪,理應不能獲減刑,但在辯方呈交警隊高層求情信后,法官改變不會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及緩刑的態度,如此轉變,讓人們不禁要問,為何犯相同罪行,但市民在認罪后仍需判監6至15個月,警員不認罪仍可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若被告日後真的獲判不用監禁,必定會引發警察有特權和「同人不同命」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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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查資料,近年多宗涉及警員危險駕駛的案件,被告大多毋須入獄。今年5月,29歲督察王昶然因駕車途中使用電話導致三人受傷,被判接受社會服務令200小時和停牌兩年。去年11月,退休警員姜知勇允許其休班男警兒子姜淇傑無牌駕駛,以及酒後駕駛和危險駕駛等24宗罪,姜知勇被判接受160小時社會服務令,罰款1.25萬港元,停牌兩年,其兒子則需入獄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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