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加碼:特首可將任何罪行訂為國安罪行 限制人權程序隨之適用 - RFI - 法國國際廣播電台
香港政府將進一步擴大被指侵害人權的國安法例的管轄和適用範圍,擬議中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訂明,即使相關行為不是法例訂明的國安罪行,但只要行政長官(又稱特首)就某些涉及國家安全的刑事罪行發出證明書,則相關案件便屬於國安案件,當局可以國安法例的規定去處理相關案件的偵查丶拘捕丶檢控及審訊程序。香港人權資訊中心發言人指出,新修訂賦予特首無上權力去把香港任何罪行訂為國安罪行,已受侵蝕的香港人權和司法獨立勢將進一步被弱化。

(來源:法廣RFI 作者: 香港特約記者 麥燕庭 ,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立法會在即日發出的通告中,今(8)午召開保安和司法及法律兩個事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討論由保安局和負責檢控的律政司今早聯合發出的附屬法例修訂建議。港府在提交立法會的文件中表示,將儘快就附屬法例刊登憲報,並按「先訂立, 后審議」程序,讓附例在刊憲當日生效。
港官:沒擴權 國安罪行更加確定
根據國家安全相關法例,危害國安罪行的定義包括《港區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及國安法《實施細則》中明確訂定的罪行,廣為人知的,包括分裂國家丶顛覆國家政權丶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四大罪行,但法例同時訂明,「(香港)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亦屬國安罪行。新建議訂定的附屬法例,便是為這「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訂定機制。
根據立法會文件建議的新機制,如特首根據國安法或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案件中的作為涉及國家安全,案件即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若被告在同一案件中就同一作為而被控觸犯或裁定相關的交替罪行,則該項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安罪行。
文件又訂明,一旦獲發證明書,案件即可按國安法條款處理,即國安法律中有關「立案偵查丶檢控丶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均可在相關案件中適用。
文件未有交代當局如何認定及認定作為屬於涉及國安的門檻,但聯合國人權專家以致國際人權組織均已指責,香港國安法例的定義過於寬泛,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呼籲撤銷或大幅修改。
保安局長鄧炳強在立法會的相關會議中強調,修訂沒有擴大國安罪行的定義和罰則,反而令國安罪行更具確定性,就是只由有特首發出證明書,方可確認為國安罪行,亦不會影響被告的權利。
人權中心:特首以政治角色介入司法 檢控將進一步政治化
不過,由海外香港法律人才組成的香港人權資訊中心不同意鄧的闡釋,中心發言人向本台指出,新附例賦予特首無上權力去把香港任何法例中的罪行指定為國安罪行,而有關決定是不受任何司法挑戰的,意味特首在不受監察和制衡的情況下,藉著政治和行政權力去進一步擴大國安法範圍及其適用性。
他續稱,中心過去一直批運國安法例完全改變了香港刑事法例中對被告人的保障和司法獨立,例如案件須由特首指派的指定法官審理,保釋條款苛刻丶刑期不可自動享有行為良好的減刑等等,新例顯然會進一步擴大國安侵犯人權的範圍,以及進一步弱化司法獨立。
他舉例說,丟垃垃是一個簡易治罪的定額罰款行為,但若果特首極端地使用其權力,是可以把一個在反對政府施政的示威行動中的丟垃垃行為,定性為國安罪行,從而剝削相關人士的權利。
中心發言人又指出,更大問題是,特首本屬政治角色,現在可全權由他決定個別罪行屬於國安罪行,意味特首可隨時介入檢控甚至司法裁決,令刑事檢控可被進一步政治化,政治罪行亦將進一步擴闊,憂慮日後市民行使遊行集會以致新聞自由時,更易被定性為國安罪行,即相關自由更不受保障。
他更擔心,若是商業上的違規行為亦可被特首按需要而訂為國安罪行,香港的國際經貿和金融中心地位能否保持不變。
網上批評擴權和爆發質疑 議員稱是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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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人權組織的憂慮,不少網民深有同感,在立法會上載文件年後已經議論紛紛,包括有人質疑,日後違規過馬路也可能被指為國安罪行。對此,陳學鋒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反指這些意見是惡意抹黑,又扯上有外國勢力不斷藉機抹黑,要求局方澄清新附屬法例是符合《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以便市民安心。而鄧炳強亦不負他所望,重複一次他在會議早期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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