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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品健律師:當司法偏離公正 則不能禁止律師庭外言論

2017年09月13日 11:24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取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來源:微信公眾號「正義法律人」

是公民的基本人權,是人之為人的基本權利,是推動人類社會得以進步的基本條件之一。這個基本人權為世界各國所確認並著重保障。我國憲法也不例外,它將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規定在憲法第三十五條,並在第四十一條特別規定了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監督權。當然,自從言論自由概念提出以來,沒有人主張毫無限制的言論自由,同時多數認為對公民言論自由的限制,必須通過憲法或者法律才能做出。然而,最近卻有人明目張胆地違反憲法的規定、違背世界公認的普世價值,要限制甚至於禁止律師的庭外言論。

所謂律師的庭外言論,是指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在以外發表對其所辦理的案件的意見和看法。

一、禁止律師庭外言論的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中的限制

一直以來,有一些人總想限制甚至禁止律師在庭外發表有關案件的言論,這股勢力一直在醞釀、在聚集,最終形成了司法部的兩個新規定的出台。其中,《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

第五十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教育管理本所律師依法、規範承辦業務,加強對本所律師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不得放任、縱容本所律師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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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取煽動、教唆和組織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到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靜坐、舉牌、打橫幅、喊口號、聲援、圍觀等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眾滋事,製造影響,向有關部門施加壓力。

(二)對本人或者其他律師正在辦理的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惡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聯組團、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者借個案研討之名,製造輿論壓力,攻擊、詆毀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參与訴訟,或者違反法庭規則,擅自退庭。

(五)聚眾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与人,否定國家認定的邪教組織的性質,或者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六)發表、散布否定憲法確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則和危害的言論,利用網路、媒體挑動對黨和政府的不滿,發起、參与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或者支持、參与、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以歪曲事實真相、明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方式,發表惡意誹謗他人的言論,或者發表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

類似的規定還出現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條中。這些條文的信息含量非常大,不是三言兩語就能講得清楚,但總的來講,基本上是要禁絕律師發表庭外言論,無論言論的正當與否。但問題是:當律師和他們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窮盡了所有合法申訴途徑均未能實現維權,甚至連申訴的權利都被剝奪或者變相剝奪的情況下,律師和他們的當事人該當如何?這樣的規定還具有它的正當性嗎?

我之前代理了一個刑事案件,被強行終結辯護人資格,有關部門還特別要求我不得接受媒體採訪、不得在網上公開發表有關該案的相關言論。試問:強行終結我的辯護人資格合法嗎?除了尋求庭外言論的途徑之外,還有申訴和控告那些強行終結我辯護人資格的人的辦法嗎??要求我不得做這做那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除了尋求社會輿論之外,我還有其他途徑維護我本人的合法權益嗎?

在最近辦理前深圳律師劉堯案的過程中,遭遇到了偵察機關濫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一審法院故意違背事實和曲解法律做出判決、應當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二審應當開庭而不開庭等等眾多違法的情況,我們律師向檢察院投訴和控告、向法院紀律檢察委員會舉報,但均未能得到滿意答覆,接受投訴和控告的部門,在事實和法律面前依然維持前述違法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該何處追尋公平與正義?有關領導不顧我們所控告的事實,一味地打招呼不要發表庭外言論。但問題是:除了尋求社會輿論關注、企求匡扶社會正義之外,我們還有其他途徑嗎?

司法部在最近的「刑事辯護與律師制度改革專題研討會」發出的倡議書中又要求律師「不在庭外發表不利於法庭公正審判的不當言論」,該要求儘管只是限制律師的庭外「不當言論」,但在實踐中,頂頭上司往往要求律師一概地不能發表庭外言論。

二、影響的要素

相關部門、相關領導限制甚至禁止律師發表庭外言論的初衷,無非是想確保法庭能夠公正審判,進言之就是要實現司法公正。也就是說,相關部門、相關領導認為,律師的庭外言論會影響到法庭的公正審判的,甚至可以說,正因為律師的庭外言論,導致法庭不能做出公正審判。但事實是這樣嗎?影響法庭公正審判的主要因素是哪些?我認為很有必要在這裏討論一下。

龍宗智教授在《影響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的現實因素及其對策》一文中認為,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⑴將黨的領導簡單地理解為地方黨組織負責人的領導,不能有效排除個別地方負責人的不當干預;⑵現行司法管理體制、特別是在人、財、物方面無法保障司法公正;⑶司法權內部運行機制存在弊端,難以培養出有自尊和責任感、品德高尚、業務精良的一線司法人員;⑷法院的權力資源配置不足、實現其職能的保障條件明顯不夠,致使法院的權威性不足,不敢否定公安、檢察機關的前期工作成果,致使司法公正難以實現;⑸部分司法官員政治、業務素質不高,事業心和責任感不足,這種司法主體整體素質不高的普遍狀況,成為影響司法公正和公信力較為關鍵的因素。⑹司法缺少與社會的良性互動,對法院判決進行選擇性公開,對自己所做出的判決沒有足夠的自信接受公眾的檢驗。

這是唯一一篇分析影響司法公正各因素的文章,其觀點具有相當的代表性和說服力。文章認為:影響司法公正的客觀因素,主要是體制問題;主觀方面主要是司法人員的素質問題。律師的庭外言論或者說輿論影響,根本不入龍教授的法眼。

在我看來,影響司法公正唯一的、至關重要的因素是司法不能獨立。之於司法公正,應當是充分必要條件,此外別無其他。沒有司法獨立,便沒有司法公正。法院不能獨立於執政黨或者其他黨派,則法院就有可能淪為執政黨或其他黨派謀取其黨派利益的工具,法院判決就有可能成為某些黨派利益的專業背書機構;法官不能獨立、法官總是受到某些外部力量的牽制,司法就沒有公正可言。法官判案總是根據上級的意志來進行,而不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法官寫判決書不是為了匡扶正義,而是為了領導的意志羅織事實和法律,這樣的判決儘管蓋著法院的公章,但卻與公正正義無關,只是徹頭徹尾的洗地文書。如果整個法官群體、整個法院系統,僅以某個黨派為馬首是瞻,甚至誓死捍衛某個黨派的利益,這樣的司法體系和司法人員,能期待他們做出什麼公正的判決嗎?

總之一句話,對於司法體系和司法人員來講,有黨派就沒有公平、有立場就沒有公正,只有司法獨立、唯有保持中立,才有可能做出公正的審判。

那麼,在沒有司法獨立、沒有司法公正可期待的情況下,在法庭上不能尋求公正的情況下,當事人及其律師,除了庭外尋求社會輿論幫助之外,還能幹嘛?!

三、律師庭外言論會影響司法公正嗎?

限制律師庭外言論的上述規定,僅限於對「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惡意炒作案件」進行限制,如果不是「歪曲、誤導性」的言論,不是「惡意炒作案件」的言論,律師的庭外言論自當受到法律保護。

那麼,怎樣的庭外言論才是「歪曲、誤導性的」言論?什麼才是「惡意炒作案件」的言論?只有搞清楚了這些東西,才能對律師庭外言論做出評判。否則,憑什麼說律師的庭外言論影響了司法公正?憑什麼禁止律師發表庭外言論?

律師庭外言論無外乎是對辦案過程中遭遇不公正的待遇而發表,或者發現了司法機關的違法行為、經過三番五次的舉報和控告而得不到解決,最後才不得不訴諸庭外言論,尋求社會輿論的幫助。這樣的庭外言論,非但不會影響法庭公正審判,反而有助於公正審判,在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之下,迫使已經偏離公正的軌道太遠的司法回歸到公正的康庄大道上來。

四、當司法遠離公正,律師發表庭外言論則義不容辭

如果司法有著嚴重的立場問題,如果司法只代表了某些黨派的利益訴求,那麼,在司法過程中,儘管有的司法人員想要公正司法,但由於受到來自黨派的種種限制,在審查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時候難免有失偏頗,甚至只根據黨派利益做出裁判,導致正義難以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做為訴訟兩極中的另一極——另一方當事人或者被告人及其律師,積極地尋求庭外社會輿論的支持和助力,便是順理成章之事,否則難以跟代表了黨派利益的司法抗衡,難以實現屬於被告人或者另一方當事人的正義;在這種情況下,用周澤律師的話來講,「限制刑辯律師庭外對案件發表言論,絕對是耍流氓!」

因此,當司法不獨立、並且不能保持中立,當司法遠離公正,律師的庭外言論就不可避免、而且勢在必行,唯有如此,才能在兩極力量對比懸殊的訴訟中,讓司法的天平儘可能地趨於公平、儘可能地扳回已經失去公正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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