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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昕律師涉嫌偽證案將開庭

2019年08月25日 21:00 PDF版 分享轉發

來源:民生觀察,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近期,江西華罡律師事務所張贊寧律師正在辦理一起律師偽證案,案件的主角是江西東昉律師事務所主任熊昕律師,這位熊昕律師已經被羈押近一年的時間了。該案曾三次開庭(含庭前會議),現已通知於2019年8月27日第二次開庭審理。

 

據悉,江西東昉律師事務所主任熊昕律師,在辦理韓福忠強姦案時,由於看守所會見窗口少,只有6個會見室,在2018年4月24日第二次會見嫌疑人時,便借用了第12號提審室進行會見。在會見時,心中坦然、毫無戒心的辯護人與當事人,在會見室(實際上是提審室)前後門都是敞開、明知有監控錄音錄像的情形下,不想卻被正在隔壁提審室辦案的民警張海慶全程監聽20分鐘(20分鐘,系張海慶證詞。查看守所律師會見登記本這次會見總共就20分鐘)。剛好這名警官又正是辦理韓福忠強姦案所屬分局(市紅谷灘公安分局)。監聽內容有“我認為被害人是色情服務人員”,“發生性行為時未違背女孩(被害人)意願”,“我沒有任何暴力恐嚇行為”,“事後支付了‘嫖資’”,“公安機關辦案民警對我有刑訊逼供”等等。這位警官由於不了解辯護工作的特點與流程,誤認為辯護人是在教唆嫌疑人翻供。氣憤不過的張海慶警官,就衝進了12號提審室(“衝進”是張海慶原話),當場指責律師:“你就是這樣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嗎?你還有沒有作為一個律師的職業道德……”併當即打電話向辦理韓福忠強姦案的三中隊隊長劉國輝進行報告。對此,南昌市公安局十分重視。2018年5月23日南昌市公安局指定本案由南昌市東湖公安分局管轄(注:紅谷灘分局原屬東湖區分局,2004年南昌市設立紅谷灘新區后,從東湖區公安分局分離部分幹警成立紅谷灘分局,可見紅谷灘分局與東湖區分局的淵源之深)。

 

由於紅谷灘新區至今未設立檢察院和法院,故由紅谷灘分局辦理的刑事案件,均要移送致東湖區檢察院辦理。於是便有了南昌版的辯護人偽造證據案。(三階段案號分別為“東公(刑)立字(2018)0898號”,“東檢刑檢刑訴(2018)1144號”,“(2018)贛0102刑初9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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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關於“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的管轄規定,其立法本意是所有的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機關(包括偵查、檢察、審判三階段的辦案機關)均不具有管轄權。通常情形,如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管轄的話,那麼,自然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也同時由原承辦機關“以外”的辦案機關管轄。

 

但很不幸,由於法條行文上的疏漏,在江西省南昌市還真的遇上了一起偵查機關雖然做到了“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的要求(因為這是法律有明文規定的),但是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仍然是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同一個檢察機關及審判機關辦理的情形。這顯然是與刑訴法第四十四條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由於本案情形很特殊,南昌市紅谷灘新區有公安分局,卻沒有檢察院和法院。南昌市公安局指定本案由南昌市東湖公安分局管轄的結果,必然造成雖然偵查機關不是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機關辦理,但到了檢察和審判階段,仍然是由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辦理的尷尬局面。由於律師所辦案件又往往與辯護人偽證案密切相關,可以說沒有前案就沒有后案,前案是后案的母案。如果由審理前案的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繼續審理后案的話,其結果是不言而喻的。因為沒有一個辦案機關願意通過對后案的審判,來證明自己所辦的前案也是一起錯案。更為嚴峻的問題是,審理本案(熊昕律師偽造證據案)的和審理前案(韓福忠強姦案)的公訴人都是塗坤,這對被告人熊昕是十分不利的。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辯護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公安機關其實有兩個選項,一是選擇“指定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其他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二是選擇“由上一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根據紅谷灘新區有公安分局,沒有檢察院、法院的特殊情形,南昌市公安局在指定管轄的時候,本應首選由上一級公安機關管轄;若選擇指定管轄,除要應充分考慮到避免紅谷灘分局管轄外,還應當考慮到避免東湖區分局管轄。

 

本案三次開庭(含庭前會議)(2019年1月30日開庭前會議,2019年5月7日第一次庭審,因故更換辯護人後又於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開庭前會議,現已通知於2019年8月27日第二次庭審),當事人、辯護人三次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管轄權異議、公訴人塗坤迴避、審判長劉國華迴避、偵查人員迴避、要求依法公開開庭、調取韓福忠案卷宗、調取相關錄像資料、證人出庭作證等等問題,竟然無一項有正面回答。公、檢、法三機關,在對待被告人、辯護人的正當訴求時,竟一致表現出驚人的冷漠與不屑。

 

在2019年5月7日第一次庭審時,東湖法院竟然不顧被告人、辯護人反對,在無法定事由的情形下,採納了公訴人的不公開開庭要求,連江西律師協會要求旁聽也遭拒絕。在2019年7月26日召開庭前會議上,公訴人塗坤對不公開審理作了這樣的解釋:“因本案涉及韓福忠強姦案,所以我們申請不公開審理。” 公訴人既然知道,本案與韓福忠強姦案有關聯性,那麼,審理本案公訴人和法官理應自行迴避,為什麼不迴避,而且辯護人三次開庭,三次提出公訴人迴避均不予採納。在是否公開審理和公訴人迴避的問題上適用雙重標準,這種自相矛盾的解釋,說明了什麼?公訴人怕什麼?是怕見陽光,還是怕失去管轄權?公訴人心裏清楚,辯護人心裏也清楚,一旦公訴方失去了管轄權,或者在陽光下審判,不僅意味著熊昕律師偽造證據案不能成立,就連韓福忠強姦案也可能要推倒重來。這是辦理韓、熊兩案的辦案機關所最不願意看見的。正因為如此,所以辦理本案的三機關才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拒絕迴避,拒絕公開開庭。

 

熊昕案於2018年5月24日立案,2018年9月13日被刑拘,2018年9月27日執行逮捕,2018年12月12日提起公訴;本案從立案至今已有1年3個月了,其中被羈押時間長達11個月之久,僅審判階段就長達8個多月,仍不能結案。顯然已無可能在最長三個月的法定時效內審結(刑訴法208條)。這無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還是依據刑訴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均應當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改成取保候審。但是本案三階段的辯護人,先後5次書面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審判階段三次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審判長劉國華先是當庭拒收,后是在未經合議庭合議的情形下,便十分生硬的口頭答覆“不予採納”。刑訴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鑒於在前三次開庭(含庭前會議)審判長劉國華,已經有無理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辯護人的法定訴訟權利的情形,如果由東湖區法院繼續審理本案的話,肯定不會有公正的審判。

 

通常說,程序的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如果沒有程序的公正,實體公正也就成了空中樓閣。尤其是管轄權的問題不解決。那麼,不必開庭,便已經可以預見審判結果了。

 

為此,辯護人張贊寧特請求江西省律師協會,將這一特殊情形,撥冗專程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江西省公安廳溝通,另行指定管轄(含偵查、公訴、審判機關);或者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直接由上一級公安機關管轄。

 

對此,山東伍雷律師表示,可見律師執業權利的問題已經到了相當嚴重的時刻!他呼籲律師界都來關注律師權益事件,都來關注熊昕律師事件!同時呼籲媒體界以及社會各界都來關注這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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