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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波晚期癌症取保無果

2019年12月03日 22:38 PDF版 分享轉發

來源:民生觀察,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黑龍江哈爾濱市南崗區紅星村患者李金波,因村選舉到鎮政府維權被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以擾亂社會秩序罪刑拘,之後又變更罪名被以涉嫌尋釁滋事罪逮捕,現羈押于南崗區看守所。家屬表示,因李金波是癌晚期患者以及同時還患有其它多種病症,需要長期服用中藥以及定期複診,生活上也難以自理,家人多次向有關部門申請取保,但至今杳無音信。

據李金波妻子陳百玲講述,李金波是一個正直善良愛打抱不平的人。他的正直正義為村民說公道話,辦公道事受到村民的好評和讚揚。他幾次走進鬼門關都被家人拉了回來。他的右腎和右被摘除,膀胱被摘除,左側腎造瘺支架管,外掛一個尿袋。最後一次手術癌細胞擴散,不能治療,就縫合上了,而後又去內蒙古吃中藥,使得他的生命延續下來。現在還外加一個,生命就在鬼門關處轉悠,岌岌可危。

李金波所在的王崗鎮紅星村原定於2019年10月中旬召開集體股份制改革選股東代表。2019年10月9日下午2點多紅星村委會通知:原定於2019年10月10日推選紅星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代表工作暫停,推選時間另行通知,特此通知。紅星村委會不顧村民的生產生活,有很多村民從外地請假回來等待選舉,卻隨便更改選舉時間,村民們都非常氣憤。看到通知后就自發前往王崗鎮鎮政府。鎮政府讓村民等村書記去解決問題,當天村民一直等到6點多村書記也沒去。

陳百玲說,李金波不顧身體健康岌危,依法進行維權。當天9號晚間6點多去的王崗鎮,鎮書記王寶雙接待后,讓其回家等待。不料,2019年10月15日李金波突然被從家中帶走,后被以擾亂社會秩序罪刑拘,羈押于南崗區看守所。因構不成此罪后又變更為尋釁滋事罪,可能會被判刑5年。按照李金波的身體條件,他不適合羈押,但南崗區看守所不顧一個晚期患者李金波的死活,不實行人道主義,仍對生命岌岌可危的李金波進行羈押,並且以各種理由不讓李金波服用內蒙的中藥,這等於是變相殺人,置一個晚期癌症患者李金波與死地。

李金波的代理律師遞交了《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和病例。家屬把律師寫的《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和病例,也多次郵寄給南崗區看守所、辦案單位南崗區公安分局和其他相關部門,但至今杳無音訊。對於符合法律規定和條件的一個晚期癌症患者李金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但是南崗區看守所、辦案單位南崗區公安分局及其相關部門卻不作為,視生命為草芥,視法律為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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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百玲表示,李金波家上有80多歲的抗美援朝老兵的父親,下有未成年待養的一雙兒女。這個風中搖曳的家庭也面臨破敗。紅星村的老百姓都暗流熱淚,為李金波的生死存亡捏一把汗。現在她和家人向全社會發出緊急求救和呼籲,請求正義之士關注事實真相,助力營救李金波刻不容緩。

陳百玲電話:17745143228

附:《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

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

作為犯罪嫌疑人李金波本案偵查階段的辯護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規定向貴局申請對嫌疑人李金波變更強制措施。主要理由如下三點:

首先,(一)在辯護人第一次會見嫌疑人李金波時,就非常直觀的見到李金波隨身掛著尿袋。而由其家屬提供的病歷反映—2015年5月17日至2015年5月27日李金波入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腫瘤內科住院治療,病歷首頁顯示主要診斷膀胱惡性腫瘤,其他診斷糖尿病、原位尿路上皮癌術后。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30日李金波入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三醫院(黑龍江省腫瘤醫院)住院,主要診斷:術后、右輸尿管癌術后。2016年6月27日至2016年7月13日李金波入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三醫院(黑龍江省腫瘤醫院)住院。由該病歷的《住院病案首頁》顯示:系李金波第2次住院,主要診斷:膀胱癌術后、右輸尿管癌術后;由《出院記錄》中的“入院情況”可知:李金波膀胱癌術后9年,右輸尿管癌、膀胱全切術后1年,右盆腔腫物切除術月余。現病史:該患於2007年、2009年、2012年于醫大二院行膀胱腫瘤電切術,2013年行膀胱部分切除術,1年前行右輸尿管癌、膀胱全切術,左輸尿管腹壁造口術,右盆腔腫物切除術后月余,病理回報低分化癌傾向尿路系統來源,術后化療,右下腹恥骨上間歇疼痛,患者為求進AP治來我院就醫門診以“右輸尿管癌、膀胱癌術后”收入院。出院醫囑顯示:休息,對症治療,繼續化療,定期更換輸尿管腹壁造瘺支架管,定期複查,不適隨診。

(二)另據其家屬提供的黑龍江省農墾總醫院黑龍江省第二腫瘤醫院2016年4月27日李金波PET-CT影像報告的診斷意見:膀胱癌、右側輸尿管癌術后,右腎及右側輸尿管根治性切除術,膀胱全切、左側輸尿管腹壁造口術后、右腎缺如、膀胱缺如;左腎盂左側輸尿管至左腹壁見條形管狀影引流至體外,考慮術后改變。

(三)再據其家屬介紹:嫌疑人李金波是一個膀胱癌晩期患者,在2015年五月份的時候,李金波的膀胱和右腎全都摘除,從左側肚皮造漏使用一次性尿袋,又在2016年5月在腫瘤醫院又做手術,而且腫瘤已經擴散,在2016年十月份開始,一直吃內蒙興安盟科右中旗西哲里木鎮草原神醫王布和的紅十字醫院的中藥,每兩個月都去內蒙一次看中醫拿葯,而且李金波還有心臟病每年舂季和冬季還在內蒙霍林郭勒市中醫診所趙鳳彬那裡吃中藥。調理身體一直都在吃趙鳳彬診所的中藥是每2O天去一次內蒙,一般都得連去4次,之後就1-2個月去一次西哲里木王布和的紅十字醫院去看中醫拿葯,李金波的身體必須用中藥調理。李金波現在看守所羈押,而看守所不讓帶中藥去,也不讓家屬送中藥。如果李金波不用中藥維持著,隨時都有生命危險。

綜合以上,嫌疑人李金波的相關病歷及其家屬的介紹可知李金波是屬於生活不能自理的癌症、殘疾患者,對其變更強制措施,對其取保候審是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7條之規定的。同時其家屬(妻子陳百玲)也願意擔任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由此可知:李金波是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取保候審的法定條件的。

其次,從“舉重以明輕”的角度評價本案,對嫌疑人李金波也應當予以取保候審。

2014年12月1日施行的並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的一《暫予監外執行規定》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的內容可知:本案的嫌疑人李金波的病情—符合其中的第六條的內容“各種急、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如急性腎衰竭、慢性、慢性腎盂腎炎、腎結核、腎小、免疫性腎病等”

符合其中的第八條的內容“糖尿病合併嚴重併發症糖尿病併發心、腦、腎、眼等嚴重併發症或伴發症,或合併難以控制的嚴重繼發感染、嚴重酮症酸中毒或高滲性昏迷,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符合其中的第十條的內容“嚴重臟器損傷和術后併發症,遺有嚴重功能障礙,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3肺功能障礙。同時還與第三條的內容有關“嚴重頁腎、腎上腺等器官一側切除,對側仍有病變或有明顯功能障礙。同時還與第三條的內容有關“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1.心臟功能不全:心臟功能在NYHA三級以上,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由以上的內容再結疑人李金波的相關病歷可知其病情與《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所附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是具有關聯性的。而這是對已決犯適用的法律規定,而現在李金波的身份只是“犯罪嫌疑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人民法院沒有作出有罪審判之前,應當推定其是無罪的。那麼,對已經確定有罪的人都可以適用的保外就醫的條件;對現推定無罪的(嫌疑人)李金波就更加應當適用且應當從寬掌握。由此點來看,由“舉重以明輕”的角度來看,本案對嫌疑人李金波變史強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審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這也是對其生命、健康權的一種必要的保障。

最後,由嫌疑人家屬從貴局取回的《拘留通知書》及《逮捕通知書》可知:李金波從涉嫌“聚眾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變成了涉嫌“尋釁滋事”。而這兩個罪名分別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第290條第一款及第293條。

刑法第290條第一款明確指岀:“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才構成本罪。由此可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結果犯,沒有結果是不成立該罪的。再由刑法第293條關於尋釁滋事犯罪的規定內容可知: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釁滋事罪: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3、強拿硬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本案中嫌疑人李金波的罪名從拘留階段的“聚眾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變成了批逮后的“尋釁滋事”,顯然,目前檢察機關並不認為其構成聚眾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罪;而其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呢?!相信貴局一定能夠做到實事求是的,能夠做到不枉不縱,能夠使本案經得起時間的考驗。本案在貴局的偵辦下能夠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及法律效果。

綜上三點,依據本案的案件情況及嫌疑人李金波的特殊的嚴重疾病的身體狀況,對其予以取保候審是怡當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請儘快對李金波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不要耽誤對其應當進行的必要的治療措施,由客觀規律也可以知道:看守所的條件和專業的醫院是無法相比的,對李金波予以取保候審也能夠減輕看守所的治療壓力。如果因為在看守所,對嫌疑人李金波治療不及時、不恰當,而使李金波發生意外,貴局是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的。根據以上情況請貴局對嫌疑人李金波變更強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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