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太太 文章來源:網路
今天偶爾翻到去年一份私下發給警察們的訴求書,有警察說我寫得好,寫得太長了,然後就一點反應也沒有,石沉大海了。也沒有等到道歉,跟蹤也繼續到今天!訴求書貼出來如下:
訴求書
成都市青羊區府南派出所:
我是成都市青羊區**地居民,姓名陳艷,身份證號**,一個帶著兩個年幼小孩的在職大學老師。其中一個小孩5個多月,正在哺乳期。
2018年12月9號,我正在坐月子期間,已經一個多月與世隔絕並且未去教會。我們家凌晨兩點多被人激烈敲門騷擾,沒有開門,後來又被打電話騷擾,沒有接。第二天早上七點被口頭告知秋雨聖約教會取締。至此開始我們家到現在5月3號為止,有不同的警察、社區人員、國寶等出現在我周圍,或者被上門警告恐嚇。
發生在我身上比較典型的事件:
1.我一個普通基督平信徒,每天出小區門得告知去哪裡,不得接觸秋雨聖約教會的人,一個人單獨帶兩個娃出行也有人監視拍照。
2.2019兩會期間,每天不明人士早上9點晚上10點敲門拍照,持續十來天。
3.2019年2月27日,一個未出示警官證的林姓警察(后從府南派出所公告欄認出),腳擋住我的嬰兒車,不准我單獨帶兩個孩子出小區門,要出門必須夫妻一起出門,理由是警察人手不夠,在小區花園當眾一翻激烈爭吵后他說自古皇權大於教權,后打110他才給予放行。
4.2019年3月1日,我一個人要帶小孩去齊力花園玩耍,魏姓輔警不允許,後來我堅持娃兒耍,在齊力花園花園裡因為與秦寧平說幾句話,我早飯吃得晚暫時不回去,影響他吃中飯的時間,又發生劇烈衝突,娃娃被嚇得大哭,然後打110報警未出警,1點多回家後魏姓輔警和林姓警察提著盒飯上我家裡,丟下盒飯警告我們今天不能出小區。
5.3月初上課兩次,由於在哺乳期,孩子要吃奶,我上班讓老公帶著娃去,兩個警察一個社區的也跟著一起去學校,后被領導告知三個不明身份人員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讓我暫停上課。
6.2019年4月22日,我要出門去安仁古鎮兩天,遊玩散心,不被允許。理由是復活節,敏感期。
7.2019年4月30日,我要第二天出門去都江堰遊玩散心,不被允許,投訴110,12345沒有任何音信。理由是五一勞動節,敏感期。接下來512、64、周三、周日等,哪一天不敏感?
8.2019年5月1日上午10點,我去成都文化公園,因為不願意告知去向,又因穿著會友服,在金沙車站一樓被魏姓警察和一不明身份人士擋著去路,要求我們換回衣服,面對他無理的要求我讓老公把衣服背面穿也不可以,他叫來三個值班警察,理論一番,我老公同意回去取衣服,我在那裡等待。高警官提議我上警車到我們小區百草園等,我同意。但是我女兒看到警車大哭,我就坐在警車邊安慰等待她,這時候007656王副所長來了,跟他們問了幾句話,看到我在攝像搶了我手機,兇惡的下令把我像犯人一樣強行帶上警車,由於悲憤交加,單獨留下我兩個孩子,我在車內拚死反抗。到了府南派出所,我被反手捆著體罰,站在院子里,後來我女兒兒子老公被警車送過來,他去做筆錄,我繼續罰站,我因嬰兒哭泣,想著他餓了,幾次要求警察鬆開我的手,無果后我就撞向派出所玻璃門,被押送來的輔警抱摔在地,然後我就崩潰大哭,聽到他們要我換衣服,然後解開手。我手臂,腰背多處受傷,之後我就一直在院子里靜坐表示抗議。同意刪除了(已經發出去了)錄像,我本來想在派出所過夜,在張國慶弟兄的勸說下回家。
根據2018《人民警察法》第十八條 (傳喚)人民警察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人需要傳喚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時,應當將傳喚的原因、依據和地點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5月1號口頭強制傳喚本人的依據是什麼?我穿了一件衣服違法犯罪嗎?而且我當時已經表示同意更換。到派出所后沒有給我做筆錄,本人不服從本次傳喚。
我在各位警察的建議下寫下此訴求書,總結如下:
1.國家憲法規定,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府南派出所不得以我參与了非法取締的教會為名義,粗暴干涉我的信仰自由。我有聚會,讀經,禱告,探訪,交通的自由。我的身份是基督徒,不得干涉我與同是基督徒身份的弟兄姊妹和朋友的來往。我們和弟兄姐妹的感情猶如家人朋友,強迫干涉我不得和他們來往造成我生活巨大的撕裂。也撕裂我的女兒和她的夥伴們一起正常玩耍。
2.根據第九十一條 (表明身份和告知)人民警察執法時應當著制式服裝或者出示工作證件表明身份,依法告知當事人執法的依據和理由,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警察執法時未按照規定表明身份的,當事人有權予以拒絕。
第七條 (法治原則)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法律為行為準則,尊重和保障人權,嚴禁濫用、超越權力。人民警察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人民警察要依照《人民警察法》依法執法,但是跟蹤監視我的人員基本沒有穿警服或者亮出警察證件,明確告知我執法依據和理由,出示任何文件,只是告知我們執行上頭的命令。第六十五條 (上級決定和命令的執行)人民警察對明顯違法或者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範圍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拒絕執行,並向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報告。上級應當及時反應。府南派出所應該及時悔改,拒絕執行不合理不合法的命令,任何權利人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希望派出所積極掃黑除惡,為民除害,還我和家人一片清凈和諧天空。有些警察說我說怪話,行事怪異,希望府南派出所全體人員和戰旗社區人員積極拯救我,拯救我的方法就是遠離我及家人,讓我不要在說怪話的路上越走越遠。府南派出所口頭以我參与了非法取締的教會為名義,非法監視和干涉我和家人的人身自由,我本人表示強烈反對。
3.第八十七條 (尊重和保障人權)人民警察在執法活動中應當尊重和保護個人的人格尊嚴,尊重民族的風俗習慣,嚴禁實施侮辱、體罰、虐待等行為。2018.12.9以來府南派出所和戰旗社區相關人員的種種作為,對陳艷,女兒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和精神傷害,期間有被侮辱、警告、恐嚇、異性貼身跟蹤、體罰等,要求府南派出所當面向陳艷就2019.5.1事件鄭重道歉。現在陳艷身體多處疼痛,要求送醫治療並承擔相應費用。
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第六條人民警察必須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府南派出所長期駐守小區門衛,冬天佔領門衛室害的門衛感冒多次,怨聲載道而不敢發聲。侵害了物業和**小區全體居民的權利,影響人們的安居樂業,社會的和諧穩定。影響了陳艷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及工作,侵害了一個合法居民的自由權益。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現要求府南派出所和戰旗社區停止對(既沒有違法的犯罪事實及正在違法的犯罪事實)合法居民陳艷及家人的非法侵害,陳艷本人保留錄像錄音保存證據的權利,保留公開本人被不法侵害相關事件的權利,保留起訴追究的權利。
此致
訴求人:陳艷
2019年5月3日
2020年4月18日
肖太太
- 🔥免費PC翻牆、安卓VPN翻牆APP
- 🔥靈魂之謎|中華文化|治國大道
請點贊轉發分享👇👇👇Follow Us 責任編輯:林遠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