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民生觀察
時間:2021年7月19日
地點:
四川省德陽市羅江區萬安南路
被精神病,通常表現為正常公民被隨意送進
精神病院強制關押“治療”,
醫院只對支付醫療費的人負責,住院期間沒有啟動任何糾錯機制,受害者投訴、申訴、起訴皆無門。並且,可怕的是每一個公民都有可能被隨意安上“精神病”的名義強行收治。在我國,部分維穩機關也使用“被精神病”這一手段讓
維權者,及不同政見者“消聲”。
2021年7月15日,四川省德陽市不同政見者
李宇先生告知本網,他因異地會友,在2018年全國兩會期間,被四川德陽警方送進精神病院強制關押整治了10個月。7月19日,本網誌願者來到四川德陽,對李宇先生做了一次專訪,向他了解被精神病的情況。全文如下:
志願者:李宇你好!請你介紹一下你被關精神病院的情況。首先請你介紹一下,是什麼人,為什麼事情把你關進精神病院的?
李宇:好的。事情是這樣的,在2018年3月全國兩會期間,我轄區的四川德陽市維穩警方找到我,說我有精神恍惚的癥狀,隨後就把我綁到了轄區醫院的
精神病科強制關押了10個月。
志願者:事情的起因是什麼?
李宇:起因是這樣的,我認為十八大后
中國的民主運動就被打壓的幾近窒息,民運之路越走越窄,然後我就在2017年底到各地訪友,與朋友交流民運之路該怎麼走?當我從渤海灣一路南下抵達福建福清與幾位朋友交流之際,維穩警方就監控到了這一情況,隨即出動警力抓住我,當時警方誤以為我要對某位國家領導人不利,就讓福清警方專案組把我軟禁在了一家賓館調查了一周。經過詳細的調查,警方沒有發現我有違法犯罪行為,就通知我戶籍地警方把我接回家中穩控。
抓回德陽家中以後,警方仍對我高度警惕,經常性的到我家騷擾我,還不准我自由出行、發文章。由於長時間被困,我開始出現偶發性精神恍惚狀況,到了2018年3月全國召開兩會之際,維穩警方就以我有精神病為由,把我綁去了轄區醫院精神病科強制診治了10個月。
志願者:中國全國人大於常委會於2013年發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該法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已經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你平日里有無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警方帶你去精神病院有無法律文書?
李宇:沒有,我平時沒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警方根本無權綁我到精神病院強制整治,他們綁我走的時候沒有依法出具任何法律文書,我認為著就是政治警察對我實施的政治迫害。
志願者:你被強制關進精神病院,你的家人知情嗎?他們如何看待?
李宇:我和妻子已經離婚,我的父親老邁多病,他們都管不了我的事,唯一能負責的直系親屬就是我的兒子。警方把我強關精神病院后,曾找到我的兒子要求他簽字同意,但我兒子表示父親沒有暴力傷害情況,也沒有明顯的精神病癥狀,不應該被強制關押治療,於是就拒絕簽字同意,在沒有家屬同意的情況下,警方依然非法強制關我精神病院10個月。
志願者:你在醫院里有無給你做精神病鑒定?
李宇:起初他們把我送到了綿陽市第三人民醫院,也就是我們這裏最好、最權威的精神病醫院,在這裏,醫生給我做了精神病的醫學鑒定,鑒定的過程中一位女醫生問了我很多問題我都一一做了回答,最後這家醫院給出了鑒定結果是,李宇沒有精神疾病。
鑒定結果出來后,醫院拒絕了警方強制治療的要求,警方沒有達成目的,隨後就開車把我送進一家賓館軟禁起來。
志願者:你被軟禁在賓館多久?又是什麼時間被送進精神病院強制治療的?
李宇:軟禁一直持續到兩會維穩期結束,之後就把我送到羅江醫院的精神病科關押,並且他們還雇傭了一位勞工來陪護我,名義上是陪護,實際上就是派來監管我的人,在我病房外面,警方還安排了兩名保安守著我,以防範我逃離醫院。
志願者:你認為警方關你精神病院的意圖是什麼?
李宇:我認為就是為了阻止我參与民主運動,防止他們所臆測的我會對某位領導人不利,以及上網發表反獨裁、要民主等文章;警方的意圖就是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言論自由,因為他們沒有確切的證據證實我違法犯罪,所以就採取這種強制“治病”的方式,企圖把我長時間的關押起來。
志願者:你被關押期間有沒有要求出院?
李宇:有!被強制關押治療我完全失去了自由,這對我來說十分痛苦,期間我曾強烈要求釋放我回家,但是醫院表示這需要警方批准。一段時間后,大約是2018年的4月初,維穩警方來到醫院把我帶走,我原以為是要送我回家,但卻又被轉送到了德陽市第四人民醫院精神病區診治,據說這家醫院更正規、更專業、住宿條件更好。關進這家醫院后,我向醫生述說了我遭遇,醫生表示非常理解我的困境,也表示我沒有精神病癥狀,然後醫院就致電我轄區的警方和社區主管,要求他們出具權威機構的精神病司法鑒定書,之後醫院才能強制收治我,如果沒有司法鑒定書,醫院就只能放人,因為無法律依據的強制收治是違法行為,醫院要承擔法律責任。次日下午,轄區維穩人員就把我接回了原醫院精神病科長期關押。
志願者:你被強制治療期間有無被打針吃藥?
李宇:哦!這一點還好,我沒有被強制打針吃藥過。據我了解,這是我當地的一位副鎮長來醫院交代主治醫生說“李宇不用任何藥物治療,就把他關在這兒就行了!”,所以在我被強制關押期間,雖然看到其他病人被強制打針吃藥,但我沒有被強製藥物治療過。我認為,或許是副鎮長知道我不該被強制治療,而精神病藥物對一個正常人來說會損傷身體,所以就良知未泯的交代醫生不要給我用藥。或許這就是專制之下的“槍口抬高一寸”吧!
志願者:住院期間你的家人和朋友可以探視你嗎?你有沒有與外界的通信自由?
李宇:哦,我被關押以後,我兒子就到北京去上學了,其他親屬不被允許探視,我還有一個女朋友來醫院看望過我,但醫院以其不是親屬為由拒絕了,女友給我送來的物品也只能通過護士轉交給我,根本不讓她進門看望我。至於通信權利,我的手機在入院時就被非法沒收了,根本不能與外界取得聯繫,被收治后,我既被
剝奪了人身自由,也被剝奪了通信自由,這實際上就是一種變相的坐牢處罰,漫長的十個月診治讓我感到十分煎熬、痛苦。
志願者:依據《精神衛生法》,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你是怎樣被釋放出院的?
李宇:大約是在2019年的春節前,轄區國保來到醫院告訴我說“其實你也沒什麼(意指沒什麼病),讓你兒子來把你接出去吧!”我隨即說“好、好、好”,不久我兒子就來到醫院把我接出醫院。回家后,我兒子告訴我說:“在接你出院前,社區維穩辦人員還把我叫到了維穩辦公室,讓我給他們寫了一份保證書,保證監督你的言行不出格等內容,之後維穩人員才帶我到醫院接你出院”。也就是說,我出院不是依法保障“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的,是要經過維穩部門審查同意后才能放行出院的。
志願者:你被強制“治療”長達10個月之久,醫療費用應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吧?這筆費用是誰出資的呢?
李宇:是的,長達10個月的強制“治療”,期間維穩部門還派來了一名監控“陪護”人員及兩名保安,聽說他們每人每天的勞務費就要120院左右,據此推算,對我非法“治療”的費用相當可觀。這筆錢我一分錢都沒出,因為我是被維穩部門強制綁架來的,所以我不應,也不會出資一分錢。據我事後打聽得知,這筆費用是我們鎮政府的維穩經費支出的。
志願者:你出院後有沒有想過依法維權?
李宇:想過,但是我諮詢了律師朋友,他們說由於維穩當局沒有出具書面文書,所以證據不足,勝算不大,維權艱難,所以我決定暫時放棄,但我保留依法控告當局的權利,等到未來某一個合適的時機,我還會依法維權的。
志願者:好的,謝謝你介紹我們的採訪,祝你早日維權成功!
李宇:也謝謝你們對我被精神病情況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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