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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師吁在防疫的同時保障民生

2022年05月09日 23:43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來源:民生觀察

2022年5月8日,劉大力緊急致信人大常委會,請求依法審查新冠密接者全部隔離的防疫措施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並緊急討論如何在防疫的同時保障市民的民生權利不被侵犯的建議。

劉大力律師在信中稱,封控防疫已經進行了一個多月,居民們在政府的組織下積極配合,各方都付出了艱苦的努力。

 

從昨晚起,他注意到上海數個街道出現了把整幢居民樓居民或同層居民(即樓里或同層有陽性患者)作為新冠密接者連夜全部轉運,進行方艙或酒店隔離的突發情況,據稱這是政府上級新的規定。同時出現了沒有出示、公布相關政府文件、警察協助強制轉運的情況。

 

由於封控在家,劉大力律師在提岀下面的建議時無法做完全的調査核實,但根據自媒體的視頻、照片、當事人陳述以及臨沂一村居委會2022年5月1日的書面通知,它們相互印證,可以合理地相信這個狀況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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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事情的緊急性,劉大力律師提出如下建議和請求:

 

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政府組織法》第十一條,貴委有權撤銷同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行政決定和命令,並有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的重大事項。

 

《傳染病防疫法》、《突發事件應對法》都沒有賦予地方政府對上述狀況的正常居民採取這樣整體隔離措施的權力。雖然在防疫時期,行政決定有其緊急性,但涉及正常居民(包括老人、孩子和疾病患者)基本的生活權利,該決定卻從來沒有公布過(今天的疫情新聞發布會也沒有提及),更無法讓居民提前做好必要的準備,容易造成新的混亂而不利於防疫。這也不符合《信息公開條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相關規定。請貴委儘快調查、核實,並進行法律審查。

 

《行政強製法》第三條和第五條要求行政機關在採取應急措施或臨時措施時,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行政強制措施的制定和執行,應當適當。上述行政決定及其執行涉及到很多陰性居民,會造成大量的民生問題,因此也提請貴委儘快調查、核實,並進行適當性審查。

 

《地方人大和政府組織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地方政府制定涉及個人、組織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文件,應該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評估論證,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並予以公布和備案。上述行政決定已涉及不少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權、求醫問葯權、居住自由權。

 

雖然疫情的發生有其緊急性、可以不按正常程序走,但法律的原則是行政決定在涉及個人權利的時候應該謹慎、論證,這些都是“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法律體現。

 

請求貴委儘快履行職權,對上述行政決定進行法律審査,也儘快依法討論、決定目前如何在防疫的同時保障好民生基本權利,依法防疫、依法抗疫,讓上海有序渡過這個艱難時期,大家一起重建一個美好的城市。

 

附簡介:劉大力律師畢業於華東政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和法學碩士學位。執業期間,曾於1993年至1994年赴英國學習,並在英國一家著名的國際律師事務所的倫敦和香港律師分所工作。現任君合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劉大力律師擁有20多年的執業經驗,擅長銀行金融、收購兼并及法律實務。他曾代理眾多國內外著名公司、金融機構參与大量投資、融資項目的結構設計、談判、文件起草和出具法律意見書等工作,其中包括化工、晶元、汽車、鋼鐵、電廠、水廠、公路等項目。

 

劉大力律師還代表眾多跨國公司進入中國市場,設立公司,進行收購兼并;同時也代理國營企業及其他國內公司與外商談判,設立運營機構。他還經常為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的重組、收購、商業運作提供結構性的法律解決方案。近年來負責了大量涉及金融機構的交易,曾代理多家國際銀行投資入股國內銀行,設立合資基金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等項目。

 

劉大力律師執業的同時還擔任中國國際貿易經濟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上海市仲裁委員會委員和華東政法大學律師學院特聘院長、客座教授。曾連續被英國權威法律雜誌評為傑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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