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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岳兵尋滋案開庭律師作無罪辯護

2022年09月21日 4:07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來源:民生觀察

近日,江蘇省如皋市維權人士張岳兵被控一案開庭審理,其代理律師王大偉為其作

王大偉律師在接受家屬委託后,經過多次會見、閱卷、實地踏勘、調查取證、一次庭前會議,兩次開庭審理后,認為張岳兵不構成尋釁滋事罪,應儘快無罪釋放。張岳兵維權不為私利,因去北京信訪被帶回如皋當地強制隔離而起,指控其隔離中實施的兩起犯罪事實均不成立。

一、對張岳兵的隔離本不合法。

(一)、格林豪泰酒店及綠園商務酒店作為隔離點依據不足

根據江蘇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預防控制組文件《關於進一步做好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蘇防控防指【2021】59號)中要求「各設區市於2021年7月16日前將轄區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場所(包括現用和備用)名單、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場所(包括現用和備用)各類工作人員名單、工作人員培訓等情況報送省預防控制組。」規定可知:如皋的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場所(即隔離點)名單需要由南通市報省備案,而根據辯方證據「南通市衛生健康委員會2022年5月10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書》」可以證明隔離酒店格林豪泰、綠園商務酒店並未按照求要求經過南通市報送省預防控制組備案,隔離點設置本身違法。

(二)、對張岳兵進行隔離的依據不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規定可知,依法對張岳兵實施隔離措施必須由南通市人民政府(即如皋市人民政府的上級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決定,而控方無證據證明經過了南通市的批准。

張岳兵在北京未曾到過中高風險地區,不需要也不能進行隔離,借口張岳兵拒不提供在北京的具體行程就隔離無依據,純屬系無權也任性。且同車回如皋的司機也沒有被隔離。根據辯方證據「綠園商務酒店照片」證明隔離張岳兵及另外一維權戶周建明的房間被特意安裝欄杆封閉窗戶,看似「特殊保護」實則有濫用防疫政策對維權戶進行非法拘禁之嫌疑。

二、指控兩起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均不構罪。

(一)、指控張岳兵被隔離在綠園商務酒店8219房間用開水燙傷魏大全純屬蓄意陷害,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1、受害人魏大全有錯在先。即便張岳兵需要被隔離,對被隔離人員依照規定要求必須單獨進行,也不允許其他人員隨意進出房間。而同在接受隔離的魏大全等人多次肆意進出張岳兵隔離房間,故意騷擾及激怒張岳兵,本身存在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很顯然,魏大全多次闖入張岳兵房間,違反隔離規定,也造成張岳兵有被傳染的風險,其故意引發矛盾,對矛盾激化也負有主要責任。

2、張岳兵行為正當。2021年11月14日事發現場監控攝像、手機視頻(卷一第131頁)顯示:魏大全在用腳踹開張岳兵房門,導致門框條損毀脫落,張岳兵手持被損毀的門框條及燒水壺先是退到一角抗議,再七次警告讓其出去,在魏大全不聽勸阻仍然往前靠近並欲控制張岳兵的情況下,張岳兵才用燒開準備飲用的溫水(絕不是開水,如是開水不會造成魏大全僅為輕微傷)。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規定可知:隨意毆打他人必須情節惡劣才構成尋釁滋事犯罪,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隨意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而魏大全一人傷情經鑒定僅為輕微傷,而又沒有他人受傷,張岳兵潑灑魏大全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二)、指控張岳兵被隔離在綠園商務酒店8219房間污損財物不構成犯罪

1、張岳兵在隔離期間確實遭受毆打,自己用酒店固定電話報警求救未果(見辯方證據:如皋市公安局2022年6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書》(皋依復【2022】第19號)及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后電話被取走。在案證據也顯示張岳兵多次請求送餐、核酸採樣服務人員幫助報警未果,其認為是黑監獄而絕食抗議多日(后被送醫院搶救),導致昏迷卧床不起,即便是其吐痰小便在床上實屬不能控制。涉案價格認定結論書不客觀不公正不得作為定案根據,部分物品即被污損也不需要更換,清洗修復即可。即便酒店有損失也是屬於民事糾紛。

2、認定損毀財物的鑒定文書不能作為定案根據。鑒定人系如皋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委託人是如皋市公安局刑拘大隊痕迹技術中隊,和鑒定機構本是一家,存在利害關係,應該主動迴避而未迴避。檢材來源不明,現場共有多少處污損不明,提取檢材僅為9處,檢材取得及提取不合法,應該提起的檢材未提取,從11月13日到11月25日案發期間,到12月4日現場勘驗,期間至少10天,痰液及表變已乾涸,不可能用棉簽擦拭提取。因多人每天進出該房間,且檢材不排除有被污染的可能,說白了不能排除這些痰液是他人所留下,且鑒定人徐忠華和何得元的簽字明顯高度相似,不排除一人所所簽,辯護人提出鑒定及非法證據排除未獲回應,以上證據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三、義人張岳兵為眾人維權,不可使其凍斃于風雪。

張岳兵不為私利,多年舉報事項皆為公共利益,主要有:舉報如皋公交違規收費,舉報超市等多個公共場所長期違反消防法佔用消防疏散通道經營(已查實,部分單位已被罰款)、舉報公交公司冒領燃油補貼(已查實,退還冒領補貼4萬多元)。張岳兵的舉報事項從未謀求個人利益,然而卻長期遭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安裝監控日夜監視、非法跟蹤、毆打等遭遇。違法大行其道,正義並未實現,公道自在人心。

綜上,辯護律師認為,張岳兵主觀沒有任何尋釁滋事的犯罪故意其行為更未構成犯罪。本案本不該成為案件,從立案管轄開始到審判,對辯方提出的各項申請未依法處理,存在諸多違法:不該立案而立案,不適宜管轄而管轄,本該迴避未迴避,本該公開審理並直播未直播,本該對非法證據排除未排除,本該調取證據未調取,本該通知證人、被害人、鑒定人出庭而未通知。

辯護人不希望看到判決無罪之人而有罪,如真判決有罪可以想象張岳兵此後餘生終將行走在伸冤的道路上,那不僅對司法機關對整個社會都是巨大的負擔,故糾偏糾錯要及時,希望法院儘快判決:張岳兵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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