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 中國人權法制

陳樹慶對《行政複議答覆書》的申述

文章來源:民生觀察

市拱墅區行人民政府(政複議局):

 

申述人,杭拱政復[2006]67號的申請人(以下稱申請人)。

 

2006年3月2日下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到拱墅區行政複議局查閱並複製本行政複議案被申請人杭州市拱墅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行政複議答覆書》和其他有關材料。

 

在收到上述《答覆書》等有關材料之前,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交涉中從未收到如此詳細的被申請人關於其履職的書面理由和依據,同時發現對本案《行政複議申請書》中提出的被申請複議的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合法主張,《答覆書》既無認可也沒有反駁與否定,現申請人對《答覆書》進行必要的事實補充說明及針對性申述。

 

一、關於申請人的除名、視同繳費年限問題,《行政複議答覆書》寫有「1995年7月申請人被做除名處理,故被申請人對其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為0年0個月,申請人的連續工齡應從其參加養老保險之日1992年4月起計算。」

 

首先,拱墅區半山商業綜合公司《關於對陳樹慶除名處理的批複》里對申請人除名的理由「1995年7月1日離崗至今」還是當月匆匆忙忙做出的除名決定,如果扣除的視同繳費期間為1995年7月1日所謂「離崗」至做出決定期間,當然名正言順,但扣除的是我在單位1991年12月至1992年3月無任何過錯的4個月上班期間,是否適當?

 

1995年7月拱墅區半山商業綜合公司《關於對陳樹慶除名處理的批複》,裏面所描述「該員於95年7月1日離崗至今」是虛構的、不符合我與該公司約定。 實際情況是單位本身經營長期不善(老國有商業單位受大量專業市場、綜合市場個體商販的衝擊),早在一年多以前已停發工資,隨後我提出承包業務,但因沒有提供我為單位創收所需要的條件(看中的營業場地被別人租走),只好約定允許申請人陳樹慶自謀生計,人事關係繼續掛靠在單位並代為繳納,當然實際費用都由陳樹慶自己提供(見申請人前些天家中翻箱倒櫃才找出的,在本《申述》的附件:陳樹慶向單位支付的代繳社保費用《杭州市工商企業統一收款收據》0077295號為證),這種情況下,當然就不存在所謂的「離崗」還是「在崗」問題了。在通知我「除名」前我沒有告知將要除名的理由及維權途徑,我當時也只是把它當作單位的單方面解約行為,將「除名」與辭退、辭職之間的實際意思與後果沒有去認真了解與分辨。

 

雖然這種「除名」從一定程度也反映了社會不健全情況下,公民個體法治意識尤其是維權意識欠缺情況下的弱勢。總之,由於申請人對於自己職工權利的無知及所謂「除名」后疏於維權,也由於扣除的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只有4個月,所以在本案提出的複議請求按24年4個月的繳費年限辦理養老金審定中,並沒有包含這4個月的視同繳費期間。既然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答覆書》把這個問題提出來了,申請人也不妨做出補充說明並提供足以推翻「除名」事實的證據,在複議程序中如果能夠對此問題做出公正解決當然最好,如果不予理會或在形式上繼續認同被申請人關於本案「除名」及4個月視同繳費清零的認定,因無關本案大局,申請人願意採取「對方不再提,我方不再究」的行為立場。

 

二、《答覆書》對於被申請人「約而不守」損害政府行為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問題避而不談。

 

當初繳費的時候,被申請人沒有告知包括申請人在內的繳費人所謂「服刑期間違規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問題,假裝不知「違規收費」,作為政府行為對社保繳費來者不拒;現在要其支付法定責任的時候,突然變卦,找理由說「違規」了,是因為繳費人的「違規繳費」。時到今日,被申請人作為專業的(也是應知的)涉嫌故意或明顯過失的「知規不告」並「違規收費」不用承擔「違規」的責任,反而讓外行的、積極履約繳費的社保受益人即本案申請人陳樹慶來承擔以「違規」為名的毀約損失。更何況所謂的「違規」絕不能等同於「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明確規定「服刑期間不得參与社會保險」或規定社會保險機構「對服刑期間參与社會保險的可以取消並拒絕承擔屆時保險責任」,被申請人的行為,放到任何一個講道理、行法治的文明時代,放在任何一個講道理、行法治的文明地方,都會因其顯失公平,看作權力強勢的任意和荒唐,嚴重損害了政府的社會公信力!

 

三、在本案申請人到被申請人的窗口辦理退休手續時,一再(口頭)提請被申請人考慮我國已經簽署、有的已經批准的,裏面有關於禁止強迫無償勞動及人人普適的社會保險規定,當時有其科長級的工作人員笑答我「扯遠了!」,我權當其不知或開玩笑而已。現在,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正式詳列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條款及內容,但《答覆書》繼續無視行政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原則、無視國家已經簽署和批准生效的國際公約。

 

國家簽署尤其是已經批准的國際公約,是向包括中國人民在內的全世界公開承諾,任何在具體案件適用法律時對這些公約的漠視,不僅有損於國內的法治實現,也勢必嚴重損害國家的國際信譽和國際形象。社會的文明進程到了二十一世紀都已經過了二十多年,無論國家工作人員還是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時,如果還繼續忽視本國已經簽署及批准的國際公約的作用與效力,其知識面、其能力、其格局,能說是合格的嗎?

 

四、《答覆書》無視機關事業單位大量違法使用勞務派遣工的虛假務工(實際務工與包括登記社保在內挂名務工不一致)並嚴重違反「同工同酬」的法律規定,只對於本案申請人服刑期間的社保繳費作「違規」認定。實質上是同樣的「社保代繳」,這種雙重標準不僅有違於法治社會「政府行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公民行為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基本原則,與古代封建專制主義社會權力恣意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有何區別?

 

五、毋庸置疑,違反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兩個人權公約、違反普世文明價值的監獄強迫無償勞動,在我們國家要保持改革開放或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過程中,是必須做出根本性的改觀甚至廢除的。這也正是國家司法部、外交部等的發言人在接受相關採訪或主動播報時一再(掩飾性地)強調「新疆沒有」、「中國沒有強迫勞動」的原因。申請人在坐牢期間與同室服刑人員晚上按規定收看中央電視台新聞聯播,每每看到聽到這種「沒有強迫勞動」的發言或宣稱,都會群起而笑之,「中國沒有強迫勞動?只要有監獄的地方就有強迫勞動,至少我們所在的喬司監獄一直以來都在強迫勞動」,當然除了我自己看到、聽到不少關於強迫勞動的一些「手段」,接下來如果有必要,還不妨讓「大家都來講故事」說說他們坐牢的親身感受(包括強迫無償勞動),讓有關經濟問題學者來談談「監獄強迫無償勞動」對市場公平競爭、對社會就業形勢及勞工權益的衝擊、勞改產品對中國商品出口的作用與影響等等,在這裏怕太「離題」也限於篇幅點到為止,先不再展開更加具體、充分的討論。

 

如果從本行政複議案申請人人陳樹慶的個案開始,希望逐步推廣到普遍承認過去服刑期間的社保繳費有效,甚至允許廣大服刑人員出獄後補繳服刑期間的社保繳費不足年限讓刑滿釋放人員真正向其他公民一樣都能公平地老有所養,不僅有利於服刑人員在監獄的安心改造,也有利於刑滿獲釋人員的安置及回歸社會正常生活,避免部分人員走投無路下可能的鋌而走險。在現行刑罰制度及執行狀態與將來廢除監獄強迫無償勞動之間,建立一個合理的緩衝與過渡期。

 

綜上,申請人懇請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局)在審定本行政複議案時,對於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提出的問題與理由,就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答覆書》中既不認可也不反駁的行為,予以必要的注意。這種對於法律適用爭議焦點的拒絕回答:如果是因為不能,說明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經不起推敲;如果是不屑,那是權力的傲慢,更應該予以防止。

 

盼望本案最終能做出合法、公正、周全的行政複議決定。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陳 樹 慶

 

2026年 3 月 3 日

 

附:

 

1、本對《行政複議答覆書》的申述副本1分

 

2、《杭州市工商企業統一收款收據》0077295號複印件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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