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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曉敏在獄中寫給最高檢的呼籲信

2026年04月21日 22:06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來源:民生觀察

最高檢信訪服務中心:

我叫黃肢敏,居民653129xxx018xxxx5.定居成都30年,因“”判處有期徒刑4 年。現服刑於四川省成都市錦江監獄,獄內自編號5117220122。余刑尚有四個月。

我的案件,從逮捕到審結再到錦江監獄又提及申訴,集中起來存在違法、違紀、違規、違約等問題概括有:(一)公權侵權程序違規,雙向欺騙誤導認罪;(二)憑空想象證據作假,拼湊敘事捏造後果;(三)描述簡單事實混亂,避實就虛前後矛盾;(四)內部操控環節神秘,法責空化全程暗箱;(五)公民監督打擊報復,定性違憲對抗法權;(六)審訴無應相互推諉,哄拖敷衍逾期無果等情況事實。現再向最高人民有關部門投訴反應,希望能夠在新時代的新氣象中感到"接訴即辦"的新變化。

首先,來到監獄服刑的兩年中,我先後給區市兩級檢察部門投遞審訴書,也通過駐監檢察機構多次反應投訴,但是至今沒有回應答覆,沒有任何一家職責部門給我明確的法與罪、真與假、是與非的說法。 僅有成都中檢執法科給了一份回函。這份回函對我來說也是空中樓閣沒有實際價值。因為我在監獄不能見律師,也不能與外界聯繫。此後又多次聯繫駐監檢察室工作人員。至今沒有工作人員主動找我對話核實。崔問無果。

第二, 定性使用的罪名嚴重違反憲法規定、憲法精神、憲法原則,同時指控的事實與行為也不構成"罪" 這款罪名成立的其本要素。罪名罪行之間互無關聯,是生拉硬套運動式執法、一刀切執法、以權代法的野蠻執行過程,是選擇性用法和惡意訴訟的醜惡產物.屬於特別特殊的典型事件。

第三, 起訴書說“(當事人)斷章取義捏造事實……攻去林黑歪曲……形成惡劣影響”等文字內容,但提供的證人證言、書證物證、勘驗數據、數碼藏屏,卻並無準確量化的數據資訊,可以斷定罪行的指控,該有的沒有,不該出現的卻在該份文件中“經合議庭評議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等文字內容。有的書證是利益相關責任人自己寫的情況說明,或是不知所意與案無關的證言。更有甚者,有的證據材料還是錯誤的與事實不符的,在推卸責任,傷害當事人的公權犯罪行為。我們文章與內容都是實名刊發公開發表,涉及的人與事都是有名有事的內容。但指控我的證人連名字也不願公開,也不敢出庭對證辯論,這真的是諷刺和笑料。

除上述之外.還有許多細微具體的行為不能一一例舉敘述。不過可以閱隨信附帶的“致成都市中檢的申訴書和借閱給一審檢察、法院系統的信件,其中也有詳細的行為凝點介紹描述。

2024年中共二十屆做出《決定》說“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主席說“必須牢牢把握社會公正正義這一法治價值追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對當前未來的中國政法工作制定的總原則總目標,是維繫社會和諧穩定的新要求,是情親人民群眾站在人民立場的新思路,是服務人民群眾無特殊利益的新標準。讓手段效果和遠近目標趨同一致,把“最好的效果就是讓人民口服心服"落在實處,讓公平正義看得見感受的到,從形式到具體用"法節"化"心結"的溫暖。

2024年憲法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童建明說“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司法為民宋宗旨,強化司法人權保障,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与權、表達權、監督權,自覺接受人民監督,把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作為履職辦案的基本價值追求。”這是對人民的願望、人民的呼聲、人民的福福祉的同頻共振。把解決了多少習法問題,讓人民群眾可感可及的司法文明行動成效米來價價法治建設成果,實現在發展中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獲得真摯真誠的口口碑。

2025年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在全國檢察長會上指出:“聚焦法律監督主業主責,提升質量和公信力,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法律服務的便捷、高效和公正。”這是事實求是的嚴謹態度,是落實三中全會關於司法機制體制改革的具體措措施,是加強執法監督,推動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尚風先河。通過各種監督督促檢職系統工作人員,正確用權、為民用權、高效用權,讓某些心存僥倖畏首畏尾患得黨失,只想當“大老爺”“太平官”的無為者大權旁落;讓無能無心無行又履職不力者遠離法場;讓風腐一體、徇私枉法、失責瀆職者受到追究懲罰,承擔必須承擔的法律規章的監督效力。做到"不落實之事,倒查不落實之人"的社會風尚,把關於政法體制改革的目標、決策部署、執行情況,作為政治監督職責,確保上下思行一致,令行禁止風清氣正。

習近平主席曾經說過:"第一個吃螃蟹的人也是有貢獻的。"我就想做那個第一個人。但我不想成為孤勇者,更不想是孤獨的受傷者、受害者。

 

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黃曉敏

2025年元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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