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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建言:《網安法》 限網條款審慎適用

2015年07月31日 16:53 PDF版 分享轉發

網路 安全

重大突發事故發生可限制網路,正常網路通信如何確保?做實網路實名制,用戶信息安全如何保障?

近日,中國首部《法(草案)》(下稱《》草案)公布並徵求公眾意見。7月28日,中國人民大學網路犯罪與安全中心召開研討會,多位學者圍繞該法的立法體例、立法內容、法律主客體以及重大突發事件可限制網路通信、網路實名制等條款進行了討論。

草案偏重「管理法」?

研討會上發布的《網安法》(建議稿)起草說明中提出,草案在立法內容上存在偏頗,偏重強調個人和企業的義務,淡化了它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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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網路犯罪與安全研究中心秘書長謝君澤對財新記者表示,草案中僅有第九條提到「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 利」,以及第五十四條與相關條款中提到「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權利」,「這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本草案在立法內容的層面上過於偏重管理的具體條例,缺少 基本法的立法高度」。

中國傳媒大學政法學院副院長王四新也認為,「草案要求企業採取安全措施方面,施加了許多具體而繁多的義務,這會不會給企業產生過多過重的負擔?」在互聯網企業承擔的責任方面,他亦對財新記者表達了這樣的看法,「法律的目的在於追求秩序的構建或重構,但法律還要給中國互聯網企業的發展創造條件。」

對於上述問題,復旦大學國際政治學系副教授沈逸則有不同觀點,他對財新記者表示,《網安法》定位於國家的網路安全,主要在於保障與國家相關的網路安全體系,而不是去保障個人或者企業的信息安全。

限制網路條款應審慎適用

草案中爭議最多的條款莫過於第五十條:「因維護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據沈逸介紹,實施網路限制措施地方早有操作,2009年7·5暴恐」事件發生后,新疆當局就採取了網路通信限制措施。草案將這一實踐以法律形式明確下來,予以制度化。

王四新認為,互聯網早已成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限制網路通訊的措施關係重大,無論是對於企業還是個人,都是非常嚴厲的處罰。而「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 如此簡單、原則性的抽象規定,難以確保其在實踐中的正確適用問題。他擔心,如果缺乏對權力本身的有效約束,則很可能無法避免執法機關過度使用限制措施。

因此,王四新建議,需要針對實際情況和具體事實,制定相應的細則,並在落地的過程中總結實踐經驗,以隨時根據變化的情況,採取相應的措施。

此前,工信部電信研究院研究員丁道勤也在《「上天入地」還是「度權量利」》一文中提出,建議《草案》明晰合法偵聽的職權和程序,將網路通信臨時限制的適用條件明確為「為了應對國家安全、內亂、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重大自然災害等緊急狀態的需要」。在實施程序上,明確規定「經國務院建議,報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採取網路通信臨時限制」,並明確限制範圍和限制時間。

網路實名制與「弱化國家的強制措施」

此次草案還對網路實名製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無論是網路接入、域名註冊,還是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網路運營者都必須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此前,在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中,就已提出網路服務提供者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時,用戶應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王四新認為,關於實名制的相關規定,還需要弱化國家的強制措施,因為目前的網路技術已經可以把每個網民看得清清楚楚,把個別違法分子糾出來,廣大網民已經事實上處於「實名」狀態,網路實名制度顯得沒有必要且增加網民心理負擔。

而在法律層面,王四新認為應該考慮實名制與憲法相關條款是否兼容。他表示,憲法規定公民擁有言論、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這是網路安全法制定時需要參考的標準,「什麼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我的理解是,網民在使用互聯網的時候,不能在服務提供商和政府的機構面前,變得赤身裸體、毫無遮攔。」

王四新同時提到國際社會對網民匿名使用互聯網的態度。從國際學術界的相關研究成果、歐美國家和地區的司法判決中確立的較為主流的原則來看,網民匿名使用互聯網或者通過加密的方式進行適當的自我保護,是網民的基本權利。他還舉出《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都承認和保護每 個人都不分國界地以他所認為合適的方式,尋求、接受和傳播思想和信息的自由。

作者丨趙復多 宋寶靈 (財新網記者)  

來源:財新網 2015年07月30日

來源:新公民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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