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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海律師:致中國辯護人之王全璋律師的信

2016年02月21日 16:29 PDF版 分享轉發

王全璋

我寄給的律師信2016年2月16日(初九)送達他本人。

該信2016年2月5日從合肥市特快專遞寄出,2月7日郵遞員送市第二,無人上班。2月14日查詢仍未再投遞,14、15日我連續兩天向11183投訴后,2月16日上午送達看守所。當日下午打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接待室電話02227535323查詢,接待室楊警官幫問詢王全璋的管教李警官,答覆信件已經交給被羈押人王全璋。

程海給被羈押人王全璋的信

王全璋,你好!

我是程海律師,你的老朋友。

你的親屬收到了天津市公安局寄來對你的逮捕通知書,逮捕時間為2016年1月8日,涉嫌罪名顛覆國家政權罪。你妻子李文足委託悟天律師事務所並指定本人擔任你偵查階段的辯護人。

2016年1月26日下午我們都去了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我向接待的遞交了《偵查階段律師接受辯護委託告知書》和李文足的委託書,出示了律師證,履行了律師接受委託后的告知義務,要求他全面介紹你的案情,包括涉嫌罪名和強制措施以及變更情況、已經查明的犯罪事實。

李斌介紹說,2015年8月3日對你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同年8月31日變更強制措施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6年1月8日宣布逮捕,罪名變更為顛覆國家政權罪,羈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他拒絕告知已經查明你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實,說公安機關認為這是國家秘密,無可奉告。因為刑訴法等規定,在辯護律師要求后,偵查機關應當如實介紹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包括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李斌等人拒絕告知案情的行為嚴重違法,我將依法維權

刑訴法規定此類危害案件在偵查階段會見需要得到辦案機關許可,我已向天津市公安局正式提出會見你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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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同樣罪名的周世鋒、王宇、謝燕益等律師申請會見的先例,很可能不許可我會見你,對此你得有充分的思想準備,獨立地應對。 因為會見你的可能很小,只能寫信給你了解案件有關情況,以便依據事實和法律及時為你辯護、並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

你本身是律師,對自己的法定權利義務應當很清楚,我不再告知,當然你有不清楚的仍然可以問。以下我的提問請如實和盡量詳盡給予回答。

1、李斌所說的你涉嫌罪名以及變更情況是否有誤?如果有誤,實際是什麼樣的情況?

2、李斌所說對你採取的強制措施的種類、各強制措施的起始時間是否有誤?如果有誤,真實情況怎樣?

3、有無送達你採取各強制措施的決定書,什麼時間、什麼地點送達的?

4、2015年7月9日至8月3日被刑事拘留前,你有無被採取強制措施或非法拘禁的情況?如果有,是哪些機關和人員所為,具體情況如何?

5、2015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以來,你有無被刑訊逼供、被虐待的情況?如有,具體說明在什麼時間、地點、什麼人員實施的,以及具體情節。如存在被刑訊逼供、虐待,你是否向公安督查、檢察機關等投訴控告,後者是否處理並把處理結果告知你?

6、偵查機關對你第一次採取強制措施或第一次詢問是什麼時間和地點?是否告訴你的法定權利義務?是否告訴你有聘請律師的權利?如果告訴你有聘請律師的權利,你是否要求代為轉告想聘請的律師?你是否對他們提出過聘請我擔任你的律師?因為之前你對我說過這樣的意思。

7、偵查機關和其他人員詢問、訊問過你幾次?大概在什麼場合,都是什麼人進行的?詢問和訊問前有無出示警察證等執法證件?

8、對你詢問和訊問的主要內容?偵查機關查明你哪些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有哪些證據證明?你承認了其中哪些內容,否認了哪些?

9、你認為對你的立案和偵查、逮捕有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如果認為有依據或無依據,事實和理由是什麼? 問你的主要就以上各點,其他你想說的和本案有關的事情,需要辯護律師為你依法做些什麼,請一併來信告訴,我將儘力而為。 根據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辯護律師給你寄信受法律保護。此信偵查機關和看守所都無權拆開查看,如果你收到此信有拆開的痕迹請告訴我,我將投訴控告複議訴訟違法者侵犯律師的通信權。 請你在收到此信后的三天回信,否則推定你未接到此信。

回信地址:北京市悟天律師事務所……電話18910535236。

如未收到你的回信,即證明你確認我擔任你的辯護人,我將依法依約全面為你辯護,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你兒子和親人的情況,由你親屬去信談,此不贅述。你收到此信正值猴年前後,這是你一生中遇到的最不平凡的春節,不管遇到什麼情況,一定要堅信法治必勝和積極運用法律,因為最終只有通過它才能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祝你春節快樂!

你的辯護律師程海: 2016年2月4日于合肥(后注:次日寄出)

本控告信2016年2月7日(除夕)特快專遞郵寄送達天津市第二分院、天津市檢察院、最高檢察院三級舉報中心。

控告天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等人侵犯律師和親屬訴訟權 控告人(請求人)程海,北京悟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嫌疑人王全璋的偵查階段辯護人,電話18910535236。

控告和請求事項:

1、監督天津市公安局向本辯護律師依法告知該局已經查明的王全璋涉嫌犯罪主要事實。

2、監督該局向王全璋親屬送達拘留通知書和指定監視居住通知書。

3、監督該局許可本律師會見嫌疑人王全璋。

4、監督對該局警察李斌等人依法追究玩忽職守違法責任。 事實和理由:

2016年1月8日,王全璋被天津市公安局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實施逮捕,羈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逮捕通知書送達其親屬。王全璋妻子李文足委託北京悟天律師事務所並指定我擔任其偵查階段辯護人。

1、2016年1月26日我和他妻子一起去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向接待警察李斌他遞交了《偵查階段律師接受辯護委託告知書》、委託書、出示了律師證。應我的要求他介紹了王全璋涉嫌罪名和採取的強制措施以及變更情況,但拒絕介紹已經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都規定,偵查階段辯護律師提出了解案情要求后,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案情,包括已經查明的該罪主要犯罪事實。

刑訴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本級或上一級檢察院申訴或控告,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情況屬實的,應當通知有關機關糾正。

六部委院實施刑訴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規定,檢察院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覆提出申訴或者控告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李斌的行為屬於天津市公安局的職務行為,該局不告知我案情違反刑訴法,破壞法律正確實施,侵犯了辯護權。 現本辯護人向檢察機關提出控告,請求你院履行職責,立即審查並要求該局向本辯護律師告知已經查明的王全璋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的主要犯罪事實。

2、刑訴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初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監視居住人的家屬」。第八十三條規定,「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交流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王全璋的親屬已經收到逮捕通知書,說明沒有無法通知的情形;被 拘留至今已經半年以上,已經被逮捕,有礙偵查的情形早已消失,至今親屬仍沒有收到對王全璋的刑事拘留通知書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書,辦案機關嚴重違法並拒絕糾正,侵犯了親屬的知情權和及時為其聘請律師的權利。辯護人請求檢察機關監督該局,立即履行向親屬補送達以上兩種通知書的義務。

3、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機關一般的偵查期間為三個月(刑事拘留一個月、逮捕后兩個月),而該局利用對王全璋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四個多月,偵查期間已近七個月(李斌介紹刑事拘留王全璋從2015年8月3日開始),應當已經查明了他涉嫌犯罪的事實,我會見他不會有礙偵查。辯護律師法定任務是為嫌疑人或被告人做無罪或罪輕辯護,維護其合法權益,監督公檢法機關依法辦案,減少冤假錯案數量。為了解王全璋涉嫌犯罪的案情和辦案程序是否違法,以便依法維護他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規定此類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律師會見嫌疑人需要偵查機關許可,我昨日已經依法向該局郵寄會見王全璋的申請,該局如不許可我會見王全璋,也請你院履行監督職責責令其許可會見,保障辯護律師和嫌疑人王全璋的訴訟權利。

4、天津市公安局及其警察李斌等人拒絕告知案情的行為嚴重違法,也請你院履責依法追究或監督追究其玩忽職守的違法責任。

辯護律師程海: 2016年2月5日

附:
1、2016年1月26日我遞交天津市公安局接待警察李斌的《偵查階段律師接受辯護委託告知書》、委託書,出示的律師證複印件。
2、天津市公安局郵寄王全璋親屬的《逮捕通知書》。 ?

來源:新公民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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