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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蔚:杭州對警察打傷人事件想要不了了之?

2018年04月04日 12:02 PDF版 分享轉發

2018年3月24日,我被警察非法打傷已經過去21天了,杭州方面還沒有處理涉事警察,杭州方面負有相應職權的部門也沒有與我聯繫。

2018年3月3日,我配合北京公安「」維穩獨自一人到杭州旅遊,並於當晚入住當地酒店。在我沒有任何嫌疑的情況下,杭州警察非法破門進入我入住的房間,將我打傷。

我的感覺是:他們想拖,讓這個事件不了了之。

也許他們認為這個事件不夠惡劣,社會關注度還不夠,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還不夠大。

一、 事件背景及過程

本人(手機號13269350956),北京居民,曾經被判刑入獄。由於近些年參加一些公民活動,特別是因參加被人稱為「新公民運動」的活動后,被北京警方認定為「重點人」。

北京三月份「兩會」,為配合北京公安維穩,本人自行於2018年3月3日到達杭州旅遊,一個人于當晚20時許入住杭州市江干區九堡家苑二區三排的括蒼精品酒店二樓8202房,這是一個標準間。我打開空調熱風,洗澡、洗衣。

當晚23時,我正準備休息,突然響起了敲門聲,來人自稱警察,說是「喝茶」。(實際上「核查」,我當時誤以為是當地國保找來「喝茶」。)開門后,我到兩個輔警,稱是九堡派出所的,查驗身份證。我立即配合出示,他們說,因有前科,需要到派出所做指紋和筆錄。(實際上,我後來了解和在派出所看到,有前科記錄的,都被帶到派出所,採集指紋、DNA、要手機密碼打開手機並連接到警察的設備上採集手機內資料信息、做筆錄。據說,這是浙江省公安廳的內部規定。)

我當時很詫異:一方面,我的指紋在公安系統中有;另一方面,懷疑這個要我去派出所的規定是否真的存在,因為這種規定是侵犯人權和違反法律的,由此導致我懷疑來人是否是綁匪,而不是真的警方人員。

我問這兩名輔警:「我是否違法犯罪?」

輔警答:「沒有。只是我們這裏的規定,要去派出所核查。」

我:「那麼,請拿傳喚證來。」

隨後,我關門。

半分鐘后,又響起敲門聲,仍自稱警察。我要求他們出示傳喚證,回答沒有,但必須跟他們走。

我告訴他們,我是配合北京公安「兩會」維穩,從北京來外出旅遊的。

正在交流過程中,門突然被踹開。我當時正站在在門邊,向後躲。一下子衝進5、6個人,為首的是警察朱雲峰(警號33015146,這是事後確認的),不容分說,拿著警棍上來就打,邊打還邊怒罵,意思是說沒有見過你這麼不配合的,看你敢不敢……

由於毆打猛烈,我當時已經大、小便失禁。

朱雲峰同時還指揮其他人打我。

當我被按到在里側床上時,仍不停地拿警棍毆打我頭部、背部、腰部和手臂。後來,朱雲峰指令:「給他戴上背銬!」

這一過程持續了大約3分鐘,其間朱雲峰連續不斷地用警棍擊打我的頭部、肩部等部位,還有人拿棍子捅我的背部(後來發現我的保暖內衣背部出現兩個洞),同時也有其他人打我的四肢、背部和腰部。

李蔚被警察毆打后的酒店房間

李蔚被警察毆打后的酒店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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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戴上背銬,他們將我拖出房間。朱雲峰命令一個人:「帶上他的手機!」

在門口時,我請求穿上鞋子和加一件衣服。於是朱雲峰又將我打倒在地,手腳並用。

停下來后,將我推下樓,塞進警車,帶到九堡派出所。

到派出所大院內,我被從警車上推下,來到派出所執法辦案區(事後了解到)門口,朱雲峰又喝令我:「蹲下!」

我回答:「我不會蹲下的。我不是違法犯罪嫌疑人!」

朱雲峰上來又對我拳打腳踢,將我按倒在地。我說:「地上涼。」這才允許我坐在院子的水泥地上。

朱雲峰站在我右側,也是執法辦案區大門右側,對我說話,意思是在這裏老實點。院里站了十幾個警察和輔警,圍成一個圈,坐在地上的我是這個圈上的一個點。

我對朱雲峰及周圍的警察和輔警說:「你們執行公務,不管這個規定是否合法,如果有輕微違法,我都可以包容,」轉向朱雲峰,「但是你打我,並且下手如此狠毒,這就是私仇!你敢亮出你的警號嗎?!」

朱雲峰當時將執法儀擋住警號的部分數字,不敢露出全部警號,但是我牢牢地記住了露出的部分警號「0151」及他的相貌特徵。

為首毆打李蔚的警察朱雲峰

為首毆打李蔚的警察朱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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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一會兒,朱雲峰將我帶進執法辦案區,將我推到牆邊,面沖牆,搜身之後,送進檢查室,交給那裡的輔警后離開。

以上整個過程,我沒有反抗甚至謾罵。

在檢查室,我被要求解下腰帶、掏出隨身所有物品,輔警將這些物品放入一個袋子中,然後放進一個類似超市存物品的自動櫃中,出來一個條碼交給我自行保存。

然後,輔警要給我提取唾液(DNA)和採集指紋,被我拒絕。輔警又要我打開他們從賓館房間床頭桌上放著的手機,要我說出密碼。同樣我也拒絕,說「這涉及我的隱私。」輔警隨後打了一個電話,對對方說:「這個人很拽!什麼都不做。」對方好像說,先等等吧。

這時,我感覺右臉有點濕潤和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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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一會兒,一名自稱是值班沈副所長/指導員的警察下來,我立即向他投訴了被警察毆打的情況。過了一會兒,自稱莫副所長的人下來,問了問我的情況,我也向他投訴了被警察毆打的過程后,他又走了。又過了一會兒,他們發還我東西,把我帶出了執法辦案區,然後就沒人管我了。

二、 杭州警方對警察打傷我事件的處理態度——冷淡甚至迴避

(一) 在網友聲援下警察不得不帶我去

我自行走到派出所辦事大廳,坐在沙發上等待。這時,我這才發現左腳流血,用手機攝像功能查看自己右臉傷情,發現有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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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一會兒,一個穿著便衣、滿嘴的50多歲男人坐到我身邊,說要和我聊聊。

我問他:「您是什麼身份?」

50多歲便衣男:「我是人民調解員。」

我非常清楚這種人民調解員是怎麼回事,所以告訴他:「您不適合和我談。」

他賴著不走,滿嘴的口臭熏得我夠嗆。我只得挪到大廳的另一側椅子上,開始對外發消息。由於當時手裡的手機裝的是專門用來上網的卡,無法接打電話。接打電話的手機當時在賓館的旅行包中。

等到第二天凌晨1點多鍾,有朋友在網上問我:「你是離開派出所了嗎?」

我回答:「沒有。還在派出所。」

網友憤怒了:「他們騙我們說,你已經離開了!」

直到3月4日2點多,派出所才安排警察開車,帶我到賓館穿衣然後去醫院檢查和治療。

我分析,如果沒有網路上朋友的轉發,打電話到派出所詢問,他們很可能不會管我了。

在去杭州市下沙邵逸夫醫院的途中,我就遭警察毆打一事打了110報警。時間是3月4日凌晨2:22分,接警員代號0278(女)。

李蔚向杭州110報警記錄

李蔚向杭州110報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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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人手機顯示時間比實際時間快大約2分鐘。本人手機號碼13269350956。

到醫院檢查治療后,醫生告訴我:「頭部CT顯示沒有出血,內臟沒有發現破損。但是,幾小時或幾天後,也許會發現。如果出現頭暈、噁心等不適,立即來醫院。腳趾的破損保守治療吧,爭取保住腳趾甲。」

直到3月4日凌晨4點30分左右,才回到賓館。脫下衣服,才發現曾

(二) 杭州警方拒不出具受案回執並以我涉嫌違法恐嚇

1. 九堡派出所警察調查警察打人事件但拒絕出具受案回執

2018年3月4日上午9:07分,我接到九堡派出所張(音)警察電話(0571-56923618)通知,要我就本人報警遭警察毆打一事到九堡派出所接受詢問。上午10時,我聘請的律師開車到達賓館,我下樓。此時,我和紀中久律師看到一輛派出所的車輛來到賓館,進去幾個警察,看樣子是調查監控的。10時許,我和代理律師紀中久到派出所,索要報案回執,包括向王晶副所長索要,被拒絕。接著,一名輔警要給我做詢問筆錄,被我以其沒有執法權為由拒絕,同時要求正式警察來做筆錄。隨後,九堡派出所警察李剛和另一名警察(警號33116058和33115383)稱接到上級指令,就本人向110報警稱遭警察毆打一事進行詢問,並對本人做了詢問筆錄。並要本人在一張權利義務告知書上簽名,但拒絕給我該告知書,也不允許我拍照。

做完筆錄后,我和紀中久律師仍向警方索要受案回執和醫療記錄。中午,不得不暫時離開派出所,在附近吃飯。

2. 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護短並參与恐嚇我

在吃飯途中,多次撥打警務督察12389,但是無聲。撥打110后,告知我已經轉江干分局處理,要我撥打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值班電話。

3月4日(周日)13:27分,我撥打江干區分局值班電話(0571-87283300),值班警察說:「賓館是公共場所」(意思是賓館房間也是公共場所),並且說我拒絕配合核查要以「阻礙執行職務」處理我。他了解情況后,他表示聯繫派出所處理。並給了我江干區分局督察電話0571-87283225,並告知我周一到周五工作時間撥打。他說,我反映的情況警民系統有,應該三個工作日給我答覆。他說「警察濫用職權根本不可能。」他還說,警察盤查是合法的。但他拒絕透露自己的姓名。這個談話我有錄音為證。

《警察法》第九條規定了四種盤問、檢查情形,對我這種情況不是該法授權的: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3. 以關押審訊恐嚇

吃完午飯後,我和律師一起回到派出所,要求見所長。他們一直推說,聯繫了,要我們等等。

直到下午3時,我要紀中久律師離開,幫我做一些信息公開和控告材料。我一個人在派出所等。在律師離開不久,3月4日下午15時許,我被九堡派出所王晶副所長叫到執法辦案區,收繳手機和隨身所有物品,並要求對我採集指紋、提取DNA和告知他們我的手機密碼,我拒絕。當班的輔警又打了一個電話說:「這個人很拽,這也不做,那也不做。」那頭告訴他,等等。隨即,我被關進籠子間。

其後,自稱彭埠派出所的一名警察和江干區分局治安大隊的一名警察兩次對我進行了審訊。彭埠派出所這名警察問我,做不做指紋?

我回答他:「在決定把我送拘留所或看守所時,我一定會配合做的。」他笑笑,作罷。

當我被要求坐在審訊椅上時,我問彭埠派出所的這名警察:「我現在是什麼身份?」

他回答:「涉嫌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嫌疑人。」

其中,談到了我向如何解決被打事件。我回答:「這裏不是談這個的地方,我現在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處理完后,在外面我們再談如何解決我被警察打傷事件。」

被再次關押約9個小時后,3月4日23時15分,王晶副所長進來,將我帶出執法辦案區,並說:「經調查,你沒有違法之處。」

隨後,帶到執法辦案區門口左側平房內一件會議室,王副所長、一名分管法制的副所長、莫副所長/指導員等和我談話,口頭表示道歉,並表示一定會公正不包庇地處理涉事警察,並詢問了我有什麼要求,隨後派車將我送回賓館。

杭州警方可能辯稱,對我審訊只是調查的過程,並非審訊。實際上,3月4日上午,我已經配合做了筆錄。警察出警,也有執法記錄儀記錄,賓館還有監控。我是否違法,非常清楚。

我認為,對我關押審訊,就是對我進行恐嚇。不過,我懂法,做得有理有節,加上我經歷豐富,不怕恐嚇而已。

(三) 杭州警方開始冷淡處理,似乎我被打傷事件不存在

1. 事發兩天後九堡派出所直接上級督查居然說不知道

2018年3月5日星期一下午15時許,我和紀中久律師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自稱是江干區分局督察大隊長王德安(音)接待了我們。

他聽說我被警察打傷后,表示很震驚,說才知道,表示要調查嚴肅處理,並且告訴了我他的辦公室電話(0571-87283225),說隨時可以找他。不過,我以後多日上百次撥打該號碼,始終無人接聽。

2018年3月13日上午10時40分,我趕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在傳達室要求見督查。他們聯繫后不久即下來兩名輔警(周張磊(男)、王紅梅(女)),告訴我,王大隊這兩天都在外調研,他們會記錄下我的來訪情況,告訴王大隊。

2018年3月12日下午16時許,我趕到九堡派出所見了章群所長,他表示需要等待上級處理。我請他聯繫王德安督查大隊長,他答應了。

2018年3月13日中午,我還發簡訊給章群所長,請他聯繫王德安督查大隊長,他回復:「好的」。

直至2018年3月23日,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王德安大隊長及九堡派出所上級部門,沒有任何人給我打過電話或找過我。

2. 九堡派出所對我被他們警察打傷事件轉為不關心

1) 後續去醫院治療和拿診斷結果的費用都是我個人支付的

2018年3月8日,我被打傷第6天,臉上傷痕已經結痂,左腳因傷無法穿襪子和鞋。杭州剛下完雨,天氣比較寒冷。

3月8日中午12:30左右,九堡派出所王晶副所長敲我酒店房間的門,說章群所長(據說年齡比我還小几個月)來了,因要開會,請我下去。我光腳穿著拖鞋,下樓后與章群所長在室外聊了約10分鐘。

章群所長告訴我,前3次帶我去醫院的夏警察家裡有事,下午不能來送我去醫院了,請我自己打車去。

我說:「其他人也可以啊。」

章所長:「其他人有其它的任務,無法安排。」

我:「這裏比較偏僻,門口很難打到車。我這個狀態也不方便,另外,我這裏錢也比較緊張了,如果有檢查和治療費,還是你們出比較好。」

章群所長從口袋中拿出100元給我。我感覺這是打發要飯的呢,拒絕了,但是口頭仍是客氣地說:「您個人的錢我就不收了,我也不缺這100元錢。」

其間,我要求朱雲峰書面道歉時,章所長毫不猶豫地回復說:「你說了不算!」

之後,再也沒有派出所的人送我去醫院了。當天,我自己走出門,光著腳穿著涼拖鞋,走出400米,花了大約半個小時才打到車到醫院。

2) 在杭州耽誤了11天的住宿費用也是由我個人承擔

由於被打傷,在杭州沒有任何旅遊耽誤了11天的住宿費用也是由我個人支付的。

回想3月3日我被打傷當天夜晚,如果沒有網友的聲援,九堡派出所很可能甚至都不會送我去醫院檢查和治療。

三、 傷情狀況

2018年3月8日,杭州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邵逸夫醫院(下沙院區)出具的相關診斷記錄:

(一) 醫療診斷證明書

診斷:

右枕部皮下血腫

多處軟組織挫傷

治療意見:

患者2018.03.04因身體多處被打擊,頭面部,雙上肢及左下肢多處皮膚挫傷,我院CT提示右枕頂部皮下血腫,2018.03.08我院CT複查提示:右側枕部頭皮血腫,比較2018–3-04片,吸收好轉。顱腦CT平掃顱內未見明顯異常。特此證明,建議休息三天。不適隨診。

李蔚的診斷證明

李蔚的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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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門診病歷單

2018-3-4 2:45:24

【現病史】

3小時余前身體多處被打擊,頭面部,雙上肢及左下肢多處皮膚挫傷,伴,腰痛,無嘔吐,無胸悶氣急,無暈厥等。

【體檢】

頭面部,雙上肢及左下肢皮膚可見多處挫傷,左足血痂,無活動出血。

李蔚的門診病歷單

李蔚的門診病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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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個人對傷情現狀描述

頭部仍感覺輕微頭暈,但醫生無法判斷,說可能休息一段時間會好。

面部右側結痂處已經自然脫落,但顏色仍較深。

腰部活動仍受限。

左腳無名趾甲已脫落,傷口愈合。

3月5日上午,在經歷了兩天折騰之後,才發現自己保暖衛衣脊柱對應部位有兩個洞,明顯是警棍捅破。身體後背、腰部、肩部、手臂上端多處青紫或顏色泛紅。

四、 與警察打傷我事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一) 監察委職務犯罪58個罪名立案量刑最新標準

我被杭州警察打傷后,國內網友曾在自媒體廣泛傳播,境外媒體也有多次報道。我認為,杭州警察打傷我的事件符合本標準第十五條第3款:

十五、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7條)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四)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第十一條 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對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逼供的,給予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我會就被杭州警察非法打傷一事維權到底,請大家多給予支持!

李蔚

2018年3月24日于北京???

來源:新公民運動, 文章取自網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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