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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理事會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對許志永案的處理意見

2021年03月02日 12:18 PDF版 分享轉發

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在第八十九屆會議上通過的意見  

2020 年 11 月 23 日-11 月 27 日  

關於中國)的第 82/2020 號意見(節選)  

處理意見 

78.鑒於上述情況,工作組提出以下意見:剝奪許志永的自由,因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 2、 3、7、9、10、11(1)和(2)、12、19、20(1)和 21(1)條,屬於第一、第二、第三和 第五類情況的任意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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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工作組提請政府立即採取必要措施,糾正許先生的案件,使其符合相關國際準則, 包括《世界宣言》中規定的準則。 

80.工作組認為,考慮到案件的所有情況,適當的補救辦法是根據國際法立即釋放許先生, 並給予他獲得賠償和其他補償的切實權利。 在當前全球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及其對拘 留場所構成威脅的的背景下,工作組呼籲採取緊急行動,確保立即釋放許先生。 

81.關於許志永被任意剝奪自由的情況,工作組敦促中國政府確保進行全面和獨立的調查, 並對侵犯其權利負有責任的人採取適當措施。 

82.工作組提請中國政府使其法律,特別是《刑法》第 105 條規定的「顛覆國家政權或推翻社 會主義制度」犯罪,以及《刑事訴訟法》第 37 和 75 條規定的,以「國家安全犯罪」為由拒絕律 師會見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RSDL)的權力,均符合本意見書中的建議和中國政府根據國際 人權法律所作的承諾。 

83.工作組建議中國政府批准或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 

84.工作組按照其工作方法第 33(a)段,將本案移交給:(1)強迫或非自願失蹤問題工作 組;(2)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問題特別報告員;(3)人權維 護者處境問題特別報告員;(4)促進和保護見解和言論自由權問題特別報告員;(5)和平 集會和結社自由權問題特別報告員,以採取適當行動。 

85. 工作組提請中國政府通過一切可用的手段並儘可能廣泛地翻譯、發布和傳播本意見書。 

後續程序 

86.工作組按照其工作方法第 20 段,要求來函方和中國政府向其提供信息,說明為落實本意 見書所提建議而採取的後續行動,包括:(a)許志永先生是否被釋放,如果是,則在什麼 日期釋放;

(b)是否已向許先生作出賠償或其他補償; 

(c)是否對侵犯許先生權利進行了調查,如果是,則調查結果是什麼; (d)是否進行了任何立法修正或實踐變革,以使中國的法律和實踐依照本意見書與其國際 義務相一致; 

(e)是否採取了任何其他行動來執行本意見書。 

87.請中國政府告知工作組在執行本意見書所提建議時,可能面臨的困難,以及是否需要進 一步的技術援助,例如,通過工作組的訪問。 

88.工作組提請來函方和中國政府,從發出本意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供上述信息。但是, 如果涉及案件的新情況引起工作組的關注,工作組保留自己對意見書採取後續行動的權利。 此種行動將使工作組能夠將執行其建議所取得的進展,以及任何不作為的情況,告知人權理 事會。 

89.工作組提請注意,鼓勵所有國家與工作組合作,並請各國考慮其意見,並在 必要時採取適當措施,糾正被任意剝奪自由者的處境,以及告知工作組他們已採取的措施。 

[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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