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 時事觀察

陳柏峰:鄉土邏輯變異與農村社會灰色化

全文閱讀:陳柏峰:鄉村混混與農村社會灰色化

【摘要】: 本文以兩湖平原的三個鄉鎮為田野,以鄉村混混與村莊生活的互動為研究對象,展示和理解轉型期村莊社會性質的變遷。 1980年代,當從人民公社體制中解放出來,青春期的「無聊」年輕人走到一起,組成了獨特的鄉村江湖。鄉村江湖中洋溢著畸形的英雄主義,爭勇鬥狠、愛慕虛名是其最主要的特徵。但年輕人並不敢在村莊內過於放肆,因為熟人社會能對他們及其家庭構成約束。當鄉村江湖危及村莊基本秩序時,國家便開始治理,治理遵循了熟人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念,利用了熟人社會的「本土資源」,鄉村江湖因此衰落了一段時間。 不久后,1990年代的鄉村「混混」重組了鄉村江湖。此時的鄉村江湖不再愛慕虛名,轉而追逐實利,而國家轉型和社會經濟的發展給鄉村江湖帶來了巨大的機遇。鄉村混混抓住了時代機遇,通過關係網路形成了穩定的組織結構,鄉村江湖實現了聯盟格局和城鄉一體化,其中有了社會分層和社會流動機制。在社會變遷的背景下,面對鄉村江湖聯盟格局,鄉村治安顯得力不從心,因為在江湖聯盟格局中,上層混混可以有效規避國家的打擊,下層混混因有充足來源而打擊不盡。 當關係組織化的鄉村混混插入到村莊中,就成了村莊中的「超級權勢」,從根本上改變了村莊生態。在鄉村混混的超級權勢面前,村民實在太渺小,村幹部和村集體的軟弱則是普遍現象,甚至有時國家政權力量也顯得軟弱無力。鄉村混混成了村莊秩序的主導者,成為村級治理和村莊生活中暗著起實際作用的力量。他們改變了熟人社會內部的諸種微觀權力關係,改變了熟人社會的基本人際關係原則。在這一背景下,「有才無德」的村幹部、「好混混」都怪異地出現在村級治理的舞台上。村莊生活和村級治理日益受鄉村混混支配,日益呈現出暴力化景象。 本文最終得出結論:人情取向的鄉土邏輯發生了變異,村民的行為準則不再是人情,行為不再圍繞著人情關係展開,他們不再顧及情面、講究互讓,而是為了利益動輒求助於鄉村混混,倚仗于暴力。鄉土邏輯變異使得村莊道德秩序瀕臨瓦解,村莊因而不再是「熟人社會」。儘管村民之間可能還互相熟識,但村莊人際關係的基本原則、熟人社會的行動邏輯、鄉村社會的秩序機制都發生了本質的變化,這種變化是一種「去熟人社會化」,是「農村社會灰色化」。

【關鍵詞】:鄉村混混 鄉村江湖 農村社會灰色化 熟人社會 微觀權力關係 鄉土邏輯
【學位授予單位】:華中科技大學
【學位級別】:博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8
【分類號】:C912.82
【目錄】:

摘要4-5
Abstract5-9
1 問題與進路9-29
1.1 問題緣起與中心主題9-10
1.2 理論模型與分析概念10-17
1.3 本研究的方法論17-26
1.4 田野工作與章節安排26-29
2 熟人社會與鄉土邏輯29-49
2.1 熟人社會與「熟悉」29-32
2.2 熟人社會的禮俗與人情32-36
2.3 人情取向的鄉土邏輯36-40
2.4 村莊微觀權力的規訓與再生產40-46
2.5 集體化實踐對村莊的意義46-49
3 鄉村江湖初興與熟人社會49-79
3.1 那些無聊的年輕人49-52
3.2 無聊年代的鄉村江湖和地緣團伙52-58
3.3 鄉村江湖的英雄主義和關係團伙58-66
3.4 鄉村江湖的陰暗角落66-70
3.5 國家治理與鄉村江湖的衰落70-76
3.6 深嵌于熟人社會中的鄉村江湖76-79
4 鄉村江湖復興與熟人社會79-107
4.1 江湖復興與越軌行為79-85
4.2 江湖機遇與鄉村混混的轉型85-92
4.3 鄉村江湖的聯盟格局及其流動92-98
4.4 鄉村江湖的分層與非法利益98-104
4.5 凌駕于熟人社會之上的鄉村江湖104-107
5 鄉村治安工作的變遷及其困境107-134
5.1 改革初期治安工作的「群眾路線」107-113
5.2 「專門工作」的進展113-121
5.3 新時期的「群眾路線」121-125
5.4 治理方式變遷與鄉村治安的困境125-134
6 鄉村混混與村莊社會秩序134-159
6.1 本土混混對村莊秩序的危害134-139
6.2 本土混混的危害與村莊社會性質139-144
6.3 外來混混對村莊秩序的危害144-149
6.4 本土混混對外來壓力的抵制149-155
6.5 村莊社會秩序與鄉土邏輯變異155-159
7 鄉村混混與村莊人際關係159-176
7.1 最有面子的人159-163
7.2 本土混混與同村熟人的相處163-167
7.3 鄉村混混對村莊熟人間相處的影響167-171
7.4 村莊人際關係變遷與鄉土邏輯變異171-176
8 鄉村混混與村級治理176-201
8.1 那些「有才無德」的村幹部176-180
8.2 鄉村利益共同體與治理「釘子戶」180-186
8.3 那些「好混混」186-190
8.4 公共品供給的困境與「私人執法」190-195
8.5 鄉土邏輯變異背景下的村級治理195-201
9 鄉土邏輯變異與農村社會灰色化201-221
9.1 脫嵌于熟人社會的鄉村混混201-204
9.2 鄉村混混與村莊微觀權力關係變遷204-209
9.3 鄉村混混與鄉土邏輯變異209-213
9.4 道德秩序瓦解與勞動倫理衰落213-217
9.5 農村社會灰色化217-221
致謝221-223
參考文獻223-232
附錄:攻讀學位期間發表論文目錄232-233

節選:

第一節 鄉村混混與熟人社會

鄉村混混與村莊熟人社會的關係經歷了一個變遷過程。在傳統社會,鄉村混混嵌入在熟人社會之中,受到了村莊社會的種種規制;在1980年代,鄉村混混還未能實現對村莊社會的脫嵌;但1990年代以來,隨著鄉村江湖及其組織結構的發展,鄉村混混日益脫嵌于村序社會。

應該說,鄉村混混或類似的人群自古就有。韋伯( 1995:148)曾指出,決不能把中國鄉村農民的生活想象成和諧的家長制的田園詩,「實誠」的農民很容易受到「光棍」們的十分典型的轄制。韋伯所說的「光棍」大約相當於今天的鄉村混混,但兩者在形態上有很大不同。社會史的研究也表明,古代的「光棍」毫無例外地會遭到熟人社會的集體性排斥,這種排斥甚至會影響到國家司法的態度(Sommer,2000)。塗爾干(1995:89)認為,違法犯罪是對集體形成的一種慣常行為習慣、道德和集體良知的違反,這種違反,在每個社會每天都在發生,並且往往會受到制裁,它是社會生活的正常成分。在我看來,古代村莊中的「光棍」也是一種類似的村序社會生活中的正常成分,由於它觸犯了村民生活的準則和村序規範,從而遭到村莊主流的拋棄和集體性社會排斥。顯然,這種排斥是必需的,是村莊為了維護其生活準則和地方性規範所作的正常的社會排泄。因此,古代鄉村的「光棍」是一種社會排泄型的鄉村混混。今天村莊中(尤其是北方村莊)也有這種混混形態,但只佔鄉村混混群體中很小的一都分。

在常態下「光棍」的勢力不會很大,但在王朝統治腐敗和社會控制體系日益鬆弛時期,常常是戰亂年代,「光棍」們會結成團伙式組織,這就是俗稱的流氓盜匪組織。如韋伯( 1995:148)所言,對這種(光棍)組織,任何個人,甚至任何較大的地主集團都防不勝防,無能為力。明恩浦( 2006: 168)也觀察到了清末中國鄉村存在的類似流氓盜匪組織。不過,甚至在戰亂年代,鄉村混混在村莊熟人社會內的勢力也並非很大,並不能為所欲為,楊懋春( 2001:162)在研究1940年代的山東台頭村時就曾指出:「事實上不管家庭多麼弱小,如果他的成員對其他村民行為公正,那麼,勢力強大者或不法之徒最多不幫助它,絕不敢碰它。如果它遭到不合理的攻擊,攻擊者遲早會被發現,全村人都要懲罰他。許多富裕家庭似乎應是土匪當然的目標,但在混亂時期,他們卻沒有受到騷擾,因為這些家庭成員總是友好對待其村民朋友,不管他們是富還是窮,土匪都不攻擊他們,因為這樣的行為是入神共憤的。」由此可見,在傳統時代的社會混亂時期,鄉村混混尚可以受到村莊熟人社會的支配,更不用說社會昌明時期了。各地農村所流傳的古代人們對村莊越軌者的打擊也可以為證:因此,我們大體上可以認為,傳統時代的鄉村混混嵌入在熟人社會中。

1980年代,當農民從人民公社體制中解放出來,青春期處在無聊狀態的年輕人,組成了村莊地緣團伙和鄉村關係團伙,不經意間成就了1980年代的獨特的鄉村江湖。鄉村江湖洋溢著畸形的英雄主義,講究穿著打扮、爭勇鬥狠,逐漸對鄉村社會的危害越來越大。面對日益混亂的社會秩序,國家一直在尋求治理方法,無論是最初開展的「法制學習班」和「幫教」,還是後來的「嚴打」,都利用了村莊熟人社會的「本土資源」(蘇力,1996)。「法制學習班」和「幫教」通過家庭和村莊生活的壓力迫使年輕人離開鄉村江湖;「嚴打」也依賴了與熟人社會性質相契合的「延伸個案方法」(朱曉陽,2007)。可以說,1980年代的鄉村江潮,從其發展到被打擊,都沒有脫離熟人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念,它仍然深嵌在村莊熟人社會之中。

1990年代后鄉村江湖的復興和發展,日益脫嵌于村莊熟人社會而不受其限制。鄉村混混通過關係網路逐漸形成了穩定的組織結構,城鄉江湖出現一體化趨勢,江湖實現了聯盟格局。在這種組織結構中,鄉村混混有其流動和上升空間,不同階層的混混都有自己謀取非法利益的途徑和方法。上層混混可以有效規避國家的打擊,下層混混卻出現了打擊不盡的尷尬,因為學校不良少年、留守少年、失業少年等都是補充下層混混的龐大生力軍。關係組織化的江湖聯盟插入村莊中,就成了村莊中的「超級權勢」,從根本上改變了村莊生態。在「超級權勢」面前,村民實在太渺小,村幹部和村集體的軟弱則是普遍現象,甚至國家政權力量有時也軟弱無力。這樣,村莊社會秩序日益受鄉村混混支配,村莊人際關係日益受鄉村混混的暴力影響,不少鄉村混混甚至從村莊生活的邊緣走向了村級治理的舞台中心。

與此同時,現代性的國家權力主要依賴技術進行治理,而日益遠離身體治理和德行治理的工作方式。然而,身體治理和德行治理所能解決的問題,並非技術治理能夠全部解決的,因為技術治理是一種低水平平衡的權力運作方式,它與熟人社會性質無關,難以應對鄉村混混對村莊秩序所造成的威脅。這種情形下,「群眾路線」不斷被人想起,並被應用到鄉村治安實踐中。新時期的群眾路線必須在程序法治主義的框架之下運作,因為現代法治是否定群眾運動的。這樣,對鄉村混混和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不可能具有道德標準性,治安工作也不可能具有全民動員性質,群眾的要求不可能直接轉化為國家機關的具體行為,群眾也不可能被帶進具體司法過程中,而只能通過接近群眾來維護群眾的安全感,保持公安機關對違法犯罪的威懾力。這樣的群眾路線收效甚微。脫嵌于熟人社會的鄉村江湖似乎陷入了治理困境。

第二節 鄉土邏輯的變異

通過考察鄉村混混與村莊生活的互動,我們可以感受到鄉土邏輯的變異。第2章分析認為,鄉土邏輯包括四個方面:情面原則、不走極端原則、歧視原則、鄉情原則。與作為理想型的熟人社會相比,當鄉村混混介入村莊生活后,當前兩湖平原村莊生活的暴力化程度日益加深,鄉土邏輯的四個方面均日趨衰落。

(1)情面原則和歧視原則的衰落。情面原則的核心在於,人們圍繞著人情的「給予」和「虧欠」,形成了一種類似於「權利」和「義務」的關係,這種關係具有長時段的性質。在日常交往中,凡事必須留個情面,不在利益上斤斤計較。在情面的裹脅下,村民會將利益放到長遠的生活預期中去。歧視原則是指,在對待外人和陌生人時,可以甚至應當漠視他們的利益,偏袒熟人和本地人。情面原則和歧視原則與熟人社會的人情實踐密切相關。在熟人社會內部,人們享有共同生活經驗和倫理規範,具有程度不同的血緣關係和人情關係實踐。

鄉村混混通過關係組織實現了聯盟格局,當他們介入村莊時,就很容易成為了超越村莊熟人社會原有人情圈的「超級權勢」。他們甚至可能顛覆原有的熟人社會人情圈,重新建立一個以自己為中心和主導的關係網路。如此,村莊中的橫暴性權力就實現了組織化,因此成為脫嵌于熟人社會的力量。當前兩湖平原村莊村民之間關係的離散,使得鄉村混混進入村莊的成本非常低。由於鄉村混混混世主要依賴暴力和暴力威脅,因此他們就使得村莊秩序越來越呈現出暴力化的景象,村莊熟人社會的人際關係越來越遠離鄉土邏輯。由於鄉村混混的生長和介入,熟人社會內部出現了對待外人和陌生人的歧視原則和暴力化處理方法。在本該講人情和面子的熟人社會中,人們卻越來越倚仗于暴力,人們正在以傳統社會中對待「陌生人」的態度和方式對待自己的父老鄉親,對待那些從前被認為類似於自己的父母兄弟的「熟人」。

生長於本鄉本土的鄉村混混,正在以對待陌生人的方式對待本鄉本土的村民,他們不遵守熟人社會的情面原則,對於村民而言,他們本來是熟人,卻正在變成陌生人;而那些外來的鄉村混混,他們本就是熟人社會的陌生人,不但沒有受到歧視,反而氣焰囂張,在村莊熟人社會和半熟人社會中肆無忌憚地「撒野」。因此,鄉村混混是老實本分的村民眼中的「陌生人」,是「家門口的陌生人」。這種「陌生」並非交往關係上的陌生,而是鄉村混混用對待陌生人的歧視原則來處理原本熟悉的人之間的關係,他們完全不按傳統的情面原則行事,是一群行為無法預期的陌生人。這些「家門口的陌生人」,使得村莊本身正在變得陌生化,農民之間的熟人關係也正變得越來越陌生化。這樣,人們遇到摩擦和衝突時,不再按照原有的情面原則和不走極端原則處理相互間的關係,而是動輒求助於「家門口的陌生人」,倚仗于暴力。顯然,鄉村混混不但改變了兩湖平原村莊的鄉土邏輯,還衝擊著人們對鄉土家園的基本認識和底線觀念。

(2)不走極端原則的衰落。在當前兩湖平原的村莊生活巾,村民之間的命運喪失了連帶性,水利和安全上的合作需求,不再是剛性的:只要有錢, 一切都可以從市場巾獲得,誰離開誰都可以照樣生活得很好。沒有對彼此的需要,也沒有了對村莊生活的長遠預期,人們只看重眼前的利益,為了利益不惜把事情做絕,將強勢地位用盡。於是,鄉村混混對待熟人社會內的村民肆無忌憚,強者不憚于將村外的混混引入村內,他們日益殘忍地對待弱者,這背後就是不走極端原則的衰落。「忍讓」不再是村莊社會的公共性價值,也不再是可欲的生活方式,而越來越成為弱者避免強者赤裸裸的暴力的自我保護方式。人們不再思考強勢地位是否脆弱的問題,遇到糾紛不是互讓,而是想方設法壓死弱者,將當前生活的一切風險規避掉,而不考慮子孫後代的生活風險。他們根本不會思考弱者的今天是否會是自己子孫明天的處境,因為明天在哪裡,誰也不知道,「積陰功」一說也成為了「封建迷信」的笑柄。

當前村民的生活預期越來越短,人們越來越生活在一個物質的世界,僅僅看重物質的好處,而置道義于不顧,面子等表達性收益不再是人們追求的對象,人情再也無法將現實的利益裹挾到長遠的村莊生活中去。村民的生活預期越長,就越不會即時用盡「權利」和強勢地位,而將「權利」放人長遠預期中。此時的吃虧可以彼時賺回來;此事上吃虧,還可以在彼事上賺回來;甚至今生吃虧來世還可以賺回來:自己吃虧還可以由兒子賺回來。而在如今的村莊中,人們的生活預期越來越短,有今天過今天,誰會想著明天呢?村民並不珍惜因世代在一起生活而積累起來的感情,更加不會為了未來和後代的生活去積累感情,他們所遵循的是市場經濟的理性人原則。於是大家都受不得一點損失,沒有一點長遠預期的耐心,因此日常行為不斷走極端,互讓倫理不斷衰落,村莊中日益暴力橫行。

不走極端原則衰落的背後,當然也有國家意識形態層面的原因。今天,儒家意識形態在國家層面已經喪失了合法性,「中庸」不再被認為與萬物秩序相關,也不被當作仁人君子所應該遵循的道德準則。國家意識形態一方面提倡「建設和諧社會」,另一方面又鼓勵那些能夠「為權利而鬥爭」的人,主流意識形態鼓勵人們「起訴你的鄰居」。然而,要命的是,這種現代性的意識形態無論對於「鬥爭」中的勝利者還是失敗者,都是一場極其冒險的賭博。因為「鬥爭」一經啟動,就必然對人們造成不利後果,它會使村民在利益紛爭之後處於無休止的衝突和對立狀態。這對低頭不見抬頭見的熟人來說,傷害之深可想而知。熟人社會和諧關係的維持變得困難,鄉村社會一步步陷入無序狀態。雖然「中庸」等儒家意識形態還佔據著多數農民的頭腦,但哪怕只有極少數村民接受那種「鬥爭」的現代性意識形態,村莊生活的倫理性後果就難以預期。而事實上,在這個倫理變遷的時代,「鬥爭」的現代性意識形態每天都在衝擊窮鄉僻壤的村莊生活,互讓倫理、不走極端原則日益率落。

(3)鄉情原則的衰落。傳統鄉村中國是束縛在鄉土上的中國,不但生活被束縛在鄉土上,心靈歸屬也被束縛在鄉土上,無論置身何方,鄉土家園總是揮之不去,人們從鄉土歸屬中找到宗教般的寄託。不僅普通農民如此,從鄉村走出去的社會精英更是如此。當前兩湖平原鄉村發生了很大變化,鄉情原則日漸衰落。在事實層面,村莊的人、財、物外流非常嚴重;在心理層面,村民力盡所能地想離開村莊,只要一有機會就會逃離村莊,投身於城市化的生活方式中。人們不再眷戀鄉土,而是渴望割斷與村莊的聯繫。在他們眼中,村莊鄉土生活並不具有可欲性,城市生活才是他們期待的歸宿,人們留在村莊只是因為實在沒有能力或暫時沒有能力離開。這樣,鄉村社會便成了「損蝕沖洗下的鄉土」(費孝通,2006: 161)。

在鄉情原則衰落的背景下,村莊只是村民暫時的聚居地,而喪失了魂之所寄的重要意義。當村莊精英離開村莊后,不會再關心村莊的發展,那些做混混發跡的村莊精英更是如此。村莊精英不再在乎自己在村莊中的名聲,他們的生活目光是向外的,生活價值和意義也在外面的市場經濟中獲取,他們不關心村莊,而只關心自己的個人利益。這樣,當一個村民朝著鄉村混混的道路發展時,他不會在村莊中感受到輿論壓力,或者雖有感受,卻可以不當一回事。因為在他們心中,村莊並不是生於斯、死於斯的固定生活空間,而是一心要擺脫且輕易就可擺脫的暫時落腳點。當村民將外來的鄉村混混引入村莊時,他也不會受到村民的嚴厲指責;當外來的鄉村混混進入村莊時,村莊也無法激起「共憤」去應對。總之,鄉情原則的率落,使得村莊精英不再在鄉村社會中追求名聲與威望,不再是村莊良好秩序的維繫者。

總結一下,在傳統時代和集體化時代,鄉土邏輯能夠保障鄉村秩序的良性生產,維繫鄉村生活的道德秩序。當前,鄉村社會越來越受到市場經濟利益原則和叢林暴力原則的支配,伴隨著赤裸裸的暴力和經濟利益原則的鋪開,鄉土邏輯日趨變異,鄉村良性秩序的維繫日益艱難,道德秩序日趨瓦解。

第三節親密社群的解體

鄉土邏輯變異的背後,是熟人社會作為親密社群的解體。第2章分析認為,熟人社會的特徵不僅僅是「熟悉」,還包括「親密」。可以說,熟悉和親密是熟人社會的兩個核心特徵。因比,親密社群的解體可以從熟悉和親密兩個方面去認識。

以來,兩湖平原村莊中村民之間的熟悉程度不斷降低。1980年代以後,集體勞動變成了個體勞動,人們不但少了共同勞動時的樂趣,也少了彼此了解的機會。農民有了更多農閑時間,但這些時間並沒有更多地用於人際交往,人們的熟悉程度不斷降低。不只是共同勞動,村莊各種公共活動都日益減少。之前廣泛存在的各種政治性集會、帶有意識形態色彩的文藝活動,都不斷減少甚至消失。雖然鄉村集市的拓展、紅白喜事的興盛、市場網路的延伸、民間互助的復興而使得「村落內生型公共空間」凸現(曹海林,2005),但整體而言,改革開放以來村莊公共活動不斷萎縮。在兩湖平原,傳統節日的各種集體娛樂、慶祝活動(如賽龍舟、舞龍燈、唱地方戲),不斷衰落,這些使人們深切的感受到傳統節日「越來越沒有意思」。

1990年代以後,大量農民不斷湧向城市務工經商,社會流動的增加,使村民的經歷發生了變化,共享的經驗發生了變化,村民之間的熟悉程度降低,尤其使全村作為一個整體的內部熟悉程度大大降低。很多村民常年在外打工,只是每年春節時才回家,甚至幾年才回家一次;有的村民在城裡買了房子,偶爾才回村居住,大家彼此越來越不熟悉。另外,婚姻圈的變化也加劇了村莊的陌生化。外鄉外縣甚至外省的姑娘嫁到了村裡,而本村姑娘又嫁到城裡,或遠嫁他鄉,村莊里出現了陌生的身影。同時,務工經商和就業多元化,使村民的經濟收入有了分化,有的人富裕起來,還有的人還不富裕。這些使村民交往時心理距離有所擴大,對同樣事情的理解變得不一致。村莊社會中出現了共享經驗不足的困境(,2008)。這樣,村民的就業、收入、交往乃至習慣、愛好和秉性,都已經多元化,有著不同的興趣、品味和需求,甚至有了個人的隱私室間。

在缺乏熟悉、有陌生感的情況下,人們的心理距離越來越大,這進一步加劇了村莊的陌生化。村民之間以前無阻隔的交往似乎加上了一層隔板,不再如過去那樣無拘無束。村民越來越覺得進入別人家不太方便,串門聊天甚至變得令人尷尬。因為其他農戶家庭可能有不很熟悉的成員,如常年在外打工的外地媳婦,村民很難了解她的脾氣、愛好和性格;其他村民可能對時間和經驗的把握不同,如有的村民喜歡看電視劇,或已經安排某個時間做某事。而生活條件的改善,如電視機的普及,電扇乃至空調進入農戶,使得村民越來越傾向於各自在家裡度過閑暇時間,而不似過去經常性的串門聊天。

村民熟悉程度的降低,必然會導致親密程度的降低。第2章分析認為,親密願則與「人情虧欠」緊密相連。正是人情「虧欠」,能夠使得任何兩個村民之間產生權力關係;正是不同層面的「虧欠」交織在一起,熟人社會才能作為一個親密群體而延續。人情「虧欠」既存在於儀式性和非儀式性的表達性情境,也存在於日常生活中的合作、互助等非表達性情境。當前,親密關係的鬆弛在這兩個方面都有所體現。

在非表達性情境中,村民的互助和合作日益減少,按照村民們的說法,現在人眼光短了,都只顧眼前利益,人情味少了。尤其是1990年代以後,兩湖平原的村民在建房子、紅白喜事、生產等方面的互助趨近於無。人們現在都不願意請人幫丁,因為請人幫工就欠了人情,他們不願意這樣虧欠人情,也不願意這樣被人虧欠,覺得這是麻煩的事情,不如直接花錢到市場僱工。很多村民還算經濟賬,認為請人幫工需要好煙好酒招待,成本反而高。過去,農活忙完后,村民就無事可做,空閑時間無法用來賺錢,大家也願意幫工。幫工也是一種投資,空閑時間被消磨掉就沒有收益,當給人幫工時,時間就以人情的形式被儲存起來,將來當自己有事時,別人幫工還人情,相當於自己零散的時間被集巾起來使用,於是可以應付農忙,也可以辦建房子這樣的大事。在村民們看來,現在幫工就耽擱了賺錢的時間;與其把時間以人情的形式儲存,還不如把時間換成工錢直接存到銀行,在自己需要幫工時,再用錢付工資請人。當市場經濟越來越深入農村時,人們的生活預期越來越短,人情這種儲存時間和資源的方式就日益衰竭。這與斯科特(James Scott.2007: 189)描述的東南亞村莊內合作關係的崩潰有著高度類似之處。

村民之間合作的減少也很明顯。當前兩湖平原的村莊,兄弟之間也不共用農具,這當然反映了兄弟關係的變化,同時也反映了一般村民關係的變化。據村民解釋,之所以不共用農具,是為了避免麻煩,避免產生矛盾糾紛,而經濟條件又允許各戶擁有自己的生產工具。可以說,經濟能力的提高為傳統村莊合作體系的解體提供了可能性。當村民的經濟能力提高后,對互助和合作的需求有所降低,實際的互助和合作也相應減少,由合作和互助所帶來的糾紛也相應減少。這種變化並不是說村民之間的關係變好了,而是說他們的關係更加鬆散化。其實,當村民長期不合作、不互助,而「各種各的田,各吃各的飯」時,他們也降低了互相的期待,不期望也不奢求相互之間生死相扶、守望相助。當村民之間相互沒有期待的時候,村莊親密關係就不存在了,其他村民對自己就變得不重要,村莊也因此變得不重要:

在表達性情境中,兩湖平原農村的「人情」發生了較嚴重的異化。在人情關係中,各種表達性的情境越來越多,人們找各種奇怪的理由擺酒席,「趕人情」成為一項沉重的負擔。在楚江市,普通農戶一年要趕二三十次人情,總花費在四千元左右;在臨湖市,這一數字則達到了六七千。人們談「人情」色變,卻又不得不被陷入人情關係網中。兩湖平原農村表達性人情範圍明顯有所擴大,名目越來越繁多。1980年代之初,人們按傳統習慣「行人情」,只在建房子、訂婚、結婚、小孩滿月、老人去世等有限的幾個場合請客。現在升學、當兵、老人做壽、小孩生日等都要正兒八經地請客收人情。

人情場合有所增多,且越來越與錢財聯繫。一些村民更加頻繁地請客,以此作為聚財手段;請客少的村民於是就覺得吃虧,於是巧立名目來請客。在楚江市新王村,甚至有村民建兩層樓房每完成一層請一次客。在臨湖市橋頭村,甚至有村民打條小船也請客,收的人情比小船的成本高數倍。橋頭村居然有「殺人也請客的」,有幾個年輕人捲入了一場人命案,家長們想纏訟將已判的死刑改過來,因此需要錢財開支「走後門」,他們居然通過請客收人情的方式來籌錢。更加極端的是,欺詐請客的出現。臨湖市橋頭村有一對沒有小孩的夫婦,居然借了一個小孩來做生日,以收回他們在人情中的虧欠。此事過後,馬上有個年輕人花200元「租」一個女孩舉行了訂婚儀式,請完客收了人情后,這個女孩就拿著「租金」走了。橋頭村附近好幾個村的村支書在城裡買個房子請客,賺了幾萬的人情收入后立即就將房子轉賣。

人情往來本來可以增進村民之間的親密程度,增強村莊生活的公共性,維繫地方性規範。但當前人情的表達性情境發生了異化,「人情」成了村莊的一種分離力量,成為人們撈取錢財的「經營」,缺少了原本的「親密」維度,越來越功利化。這樣的表達性情境不僅不是在增加熟人社會作為親密社群的存在,反而套現、消解了親密關係。

熟悉和親密的兩個方面的變化,表明了當前兩湖平原農村,親密社群已經解體,熟人社會的基本性質發生了變化。這種變化是鄉土邏輯變異的基礎。當然,我們很難從實踐層面上斷定,到底是親密社群的解體導致了鄉土邏輯的變異,還是鄉土邏輯的變異導致了親密社群的解體。事實上,兩者是同一個社會變遷過程的不同面向。親密社群的解體,為鄉村混混脫嵌于村莊熟人社會提供了可能性,為村莊日益受到暴力和利益支配提供了可能性,也為鄉村混混危害熟人社會秩序降低了心理成本和社會成本。鄉村混混的行為以經濟利益為指向,以暴力為手段。他們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謀取經濟利益,村民為了利益也不斷藉助混混的暴力。他們這樣做時,既沒有心理壓力,也沒有村莊社會壓力。

我們無法從實踐層面分析鄉村混混與親密社群解體之間的現實關係,無法斷定到底是鄉村混混對村莊生活的介入導致了親密社群的解體,還是親密社群的解體使得鄉村混混可以介入村莊生活。事實可能是,兩者相互作用,相互強化,具有相關性。因此,即便在發生學意義上探討鄉村混混與親密社群之間的關係,意義也不大。也許,一些村莊因親密社群解體而缺乏對村內混混的約束力,村民為了利益不斷變成混混或與混混結盟;另一些村莊因親密社群解體而缺乏對外來混混的一致抵禦能力,村民為了利益不斷將外來混混引入村莊。故而,我所能做的只是截取當前村莊社會中的立體圖景,進而在熟人社會的理想型參照下分析親密社群的解體。

第四節 勞動倫理的變遷

鄉村混混對村莊生活的介人,與勞動與財富倫理的衰落,這兩者也是具有相關性的現象。20世紀以來,中國農民生產的組織形式和相關經濟態度經歷了從消遣經濟到勞動經濟,再到消費經濟的轉變,每一次變化,其背後都有特定的勞動與財富倫理的支撐。在消遣經濟時代,閑暇和不勞而獲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徵;在勞動經濟時代,勞動光榮的觀念經過國家意識形態的宣傳后深入人心;在消費經濟時代,消費和時尚成了地位和能力的象徵,成了人們從事生產勞動的理由和動力。在經濟態度轉變的過程中,農民的勞動與財富倫理也隨之變化。

費孝通在雲南祿村調查時,將傳統中國農民的經濟態度概括為「消遣經濟」,這是一種「寧願少得,不願勞動」的基本精神。他發現農村中有兩類人物,一種是不用勞作的,一種是農閑時也依舊勞作的。「那些在農閑時可以蹲在街旁抽煙談笑的,農忙也忙不著他們,至多在摜稻時,換個地方蹲蹲,不在街旁而在田岸上罷了。那靠農閑時背老鹽的,農忙時忙得更凶。農民有閑忙之別,在祿村這條界線也許特別清楚」(費孝通、張之毅,2006: 42)。「那輩脫離了農田勞動的人,在我們看來,在農作中省下來的勞力.並沒有在別的生產事業中加以利用,很可說大部分是浪費在煙榻上,賭桌邊,街頭巷尾的閑談中,城裡的茶館里」(費孝通、張之毅.2006:107)。在傳統中國農村,不幹農活,可以「不勞而獲」是有面子的體現,有閑暇時間可供打發的人被村民們當作有「福」之人。

不過,在消遣經濟時代,農民並不排斥勞動,勤勞致富也是農村生活的基本倫理。因為只有少數佔有大量田地的農民才可能過上「不勞而獲」的生活,大部分在生存線上掙扎的農民只能通過辛勤勞動才能養活自己和家人。握有土地所有權的人,可以不勞而獲地生活,於是就閑了起來,而沒有田地或田地不多的農民,除了勤勞,別無出路。在傳統社會,通過勤勞致富進入「有閑階級」,是許多農民的希望。正是這種希望和偶爾出現的個案實踐,將消遣經濟和勞動倫理這兩種看似矛盾的態度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也因此,在傳統農業社會,人們對「二流子」的態度有些暖昧,處在否定與肯定之間(張檸,2005: 250)。之所以否定,是因為「二流子」不成家立業,不從事,這不符合勞動倫理;之所以不絕對否定,也是因為「二流子」不從事農業生產,這與消遣經濟的外觀相似,屬於另一種「有閑階級」。普通農民嚮往「有閑」的生活,只是現實的處境使他們不得不壓抑這種奢望。

只有在承認十地私有,同時又允許可以不從事勞動而繼續佔有土地的相關收益的法律和制度下,消遣經濟才有可能。1950年代,中國的土地革命排除了消遣經濟得以繼續的可能性。通過佔有土地等生產資料而不勞而獲被新政權認為是「剝削」,剝削被認為是可恥的,「有閑」不再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徵,而是剝削階級的生活習慣。新政權將「勞動光榮」當作不可動搖的意識形態和重要的道德規範,新社會的人們也普遍接受了「勞動光榮」的觀念。勤勞致富的勞動倫理在傳統中國農民中有著深厚的基礎,因此,當他們的傳統奢望「消遣」被國家認定是可恥的剝削階級生活習慣后,人們似乎很快完全轉向了並不算全新的「勞動經濟」態度,接受了「勞動光榮」、「不勞而獲可恥」的信條。當然,對於新政權而言,「勞動光榮」不僅僅是農民應當接受的經濟態度和倫理觀念,更是國家組織經濟生產的意識形態方式。新政權面臨現代化的艱巨任務,它試圖通過計劃經濟體制來完成這個任務。計劃經濟體制的本質在於是國家通過「制度性剝削」,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現代化所需要的基本積累。「勞動光榮」的意識形態是計劃經濟體制的輔助裝置,它促使人們對新政權領導下的現代化建設任務有著高度認同,並願意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去努力實現它。

改革開放以後,中國越來越以一種配合的姿態進入體系中,因此也日益受到全球化浪潮的影響。在經濟發展上,應該說,當前中國各地發展非常不平衡,處在一個前現代、現代和後現代狀況並存的階段。當代西方的發展進入了以消費主義為主要特徵的階段,受全球化及其他多種力量的影響,中國經濟的發展也不可避免地面臨著消費主義這一命題。在經濟態度上,人們日益接受消費經濟的理念。費孝通曾比較傳統中國農民與西方人的經濟態度:「減少勞動,減少消費的結果,發生了閑暇。在西洋的都市中,一個人整天的忙,忙於工作,忙於享受,所渭休息日也不得閑,把娛樂當作正經事做,一樣累人。在他們好像不花錢得不到快感似的。可是在我們的農村中卻適得其反。他們知道如何不以痛苦為代價來獲取快感,這就是所謂消遣。消遣和消費的不同在這裏:消費是以消耗物資來獲取快感的過程,消遣則不必消耗物資,所消耗的不過是一些空閑的時間」(費孝通、張之毅,2006: 112)。費孝通所描述的西方人的經濟態度,今天正日益成為中國農民的經濟態度。中國農民正日益拋棄傳統的消遣經濟觀念和勞動光榮的理念,他們接受了電視廣告鋪天蓋地的宣傳,逐漸也像城市人一樣,將消費和時尚當作快樂和成功的來源。

當前兩湖平原農村,人們生活中的消費攀比和面子競爭非常嚴重,鄉村生活越來越受到貨幣經濟的衝擊,農民都在想方設法掙錢。人們逐漸拋棄傳統的勞動與財富倫理觀念,勤勞致富和勞動光榮的倫理觀念不再被人尊崇。人們不再像以前一樣崇拜英雄,崇拜德行高的人,而是崇拜有消費能力,能賺錢的人。只要有錢有消費能力,人們不會在意錢是怎麼來的。在這種背景下,鄉村混混的狠氣和暴力能謀取利益,也因此受到很多農民的羡慕和讚賞。楚江市新王村一個中年農民曾向我講述他做「混混」的侄兒的混世經歷,言談間居然很有幾分自豪,這曾讓我不太理解。後來臨江市一個老聯防隊員的一番話才讓我幡然醒悟,他說:「在20世紀80年代,要是誰家裡出了一個流氓混混,全家人都抬不起頭來,親戚朋友見了人也不好意思;今天不一樣了,不說在外面混一混,就是蹲監獄都成了一種榮耀和資本。」現在,人們說起誰坐過牢,不像在說一段令人感到羞恥的經歷,而好像是說一段英雄經歷;說起誰又砍人了,不是表達對其狠氣的鄙視,而是羡慕和讚揚。

這樣,鄉村江湖對年輕人有了尤其大的吸引力。那些「能耐大」的鄉村混混周圍很快就可以聚集人馬,吸引更多的鄉村混混,也吸引很多青少年加入。許多年輕人慕名而去,有的甚至是家長將孩子送去的。在臨江縣某村,一個農民將自己的兒子送到一個大混混那裡,並對他說:「我兒子就交給你了,他要麼混出個人樣來,要麼被人砍死!」在鄉村混混的結構中,年輕人可以找到特有的社會上升階梯,很多小混混都把做成「大混混」當成自己的人生目標。在調查中,很多小混混告訴我,能被大混混叫出去打架才「有個混頭」,他們期待有一天,自己「混出來」了,在家裡就能控制公司股份、占碼頭、搶地盤,有人送錢來。兩湖平原的鄉村民謠「讀書苦,讀書累,讀書不如去做,有吃有喝有票子,還有陪我睡」也充分反映了這一點。在勞動與財富倫理變遷的背景下,鄉村混混已具有「職業性」,從「社會排泄型」發展成了「社會理想型」。正因此,1990年代末以來,鄉村混混中「成年不退出」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因為當鄉村混混走上「職業化」道路以後,一方面有源源不斷的職業化利益可供他們牟取,混混因此可以不「退出江湖」;另一方面,他們可以通過職業化的關係組織結構來牟取利益,而無需事事親力親為,從而無需因年齡和生命周期變化帶來的不利影響而終止混世生涯。

同時,由於勞動與財富倫理的衰落,家庭對鄉村混混的規訓能力和方式發生了變化,這也導致了「成年不退出」現象越來越普遍。1990年代以後,人們越來越向「錢」看,能賺到錢就是有本事,至於賺錢的方式則不那麼重要。因此,人們對混混的道德譴責越來越弱,鄉村混混結婚後,妻子對其的「規訓」也日趨變弱,甚至還可能變成一種鼓勵。楚江市的王某在1980年代中期曾是鄉鎮里一個幫派的頭頭,他最後選擇主動退出團伙,結束這種生活,他總結說最重要的原因是不願意父母和妻子為他「擔心受怕」。而我曾問幾個正在鄉村江湖的混混的妻子:「丈夫在外的生活,你擔不擔心?有沒有勸他不要和那些朋友來往?」他們中的許多已結婚十多年,大多數人回答說:「男人在外面的事情,我們女人一般不管。」在女性在家庭內的權力普遍上升的今天,女人顯然不是不願意去管男人,而最有說服力的解釋可能是,她也許不太贊同丈夫的混世方式,但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最終選擇了沉默,「能混出來也不錯」。這些表明了勞動與財富倫理變遷之劇烈,道德秩序之不存。

第五節農村社會灰色化

當前中國農村社會正處於快速轉型時期,這決定了我們對中國農村的理解不能僅僅停留在費孝通「熟人社會」的經典理論模型。在華中村治研究傳統中,我們一直致力於從區域差異的角度來研究農村社會的狀況,並從村民自治、農村調解、鄉村水利等不同方面來把握今天中國農村的區域差異,從政策、法律和制度的具體實踐上把握轉型期鄉村社會性質。本書通過對鄉村混混及與之相關的諸種鄉村治理現象的考察,在區域比較的視野下展開了對當前兩湖平原村莊社會性質的認識。鄉村混混的現狀及與之相關的鄉村治理實踐表明,當前兩湖平原村莊的社會性質已遠遠不是經典理論模型「熟人社會」所能概括,傳統熟人社會的鄉土邏輯、親密社群和倫理觀念都已發生重大變化,村莊道德秩序因此瀕臨崩潰。故而,兩湖平原的村莊社會不能再被稱為是「熟人社會」,它們也沒有按照法理社會的運作模式建立秩序機制,遠遠沒有跨進法理社會之門。

在經典的社會學理論中,人們總是強調傳統社會與現代社會、城市與鄉村的二元對立。這種二元對立,在梅因那裡,是「身份社會-契約社會」;在斯賓塞那裡,是「尚武社會-工業社會」;在馬克思那裡,則是「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在滕尼斯那裡,是「社區-社會」;在塗爾干那裡,是「機械團結-有機團結」;在韋伯那裡,是「宗法傳統經濟-理性資本主義經濟」;在雷德菲爾德那裡,就是「鄉民社會-市民社會」;在貝克爾那裡,則是「神聖社會-世俗社會」;在費孝通那裡,則是「禮俗社會-法理社會」。一直到現在,這種二元分析框架還是學者堅持用來認識傳統與現代、城市與鄉村的「奧卡姆剃刀」。在這種二元對立的框架下,人們通常認為,都市人老於世故、精打細算、冷漠無情、麻木不仁,而鄉下人則淳樸、厚道、真誠、不善欺詐。在齊美爾看來,都市人的老於世故,鄉下人的純樸可歸,這是由於都市和鄉村帶來的心理條件迥異。都市的刺激泛濫是都市個體的心理基礎。人來人往的十字路口,經濟、職業和社會生活的快節奏和多種多樣,所有這些創造了不同於農村的心理條件。而且,都市的貨幣經濟賦予了人們接人待物講究實際的態度。貨幣關心的是普遍性和交換價值,將所有性質和獨特性化約成價值多少的問題,這和基於個性的親密情感性關係完全不同,導致理性關係中的個人被當成一個數字,人與人之間並沒有任何不同(齊美爾,2002: 67)。

在布迪厄Pierre Bourdieu和華康德Loic Wacquarnl (1998: 131)看來,社會世界是由大量具有相對自主性的社會小世界構成的,這些社會小世界就是具有自身邏輯和必然性的客觀關係的空間,它就是「場域」。場域有特定的遊戲規則,並由這些規則界定了一個社會構建的空間。人們在社會生活中追求生活得以維持的心理的本體安全。在農村,人們處於一個熟人生活空間中,一般只有家庭和社區成員兩種社會角色,而且家庭和社區高度融合,角色之間不存在大的斷裂。在現代都市生活中,人們出入于諸多社會結構之中,扮演著不同的社會角色,在出入各種社會結構和場域時遇到了角色叢的斷裂與衝突,因此需要超結構和場域的實踐邏輯來獲得心理的本體安全。於是,通過貨幣經濟將人們數字化以及日常生活的程式化,都市心智結構由此發生了變化。由於藉助了先進的工具,都市人所能接觸的活動範圍比農村居民要大,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均界限鮮明,人們必須在不同邏輯中找到平衡。而在農村,人們的活動範圍不能太大,不但交往圈子穩定而持續,交往的內容和形式也相對單一,個人生活世界和直接社會世界幾乎是完全重疊的,人們可以用同一套邏輯應對生活。正是生活世界結構上的本體差別造成了城鄉心理的諸多不同(李繼宏,2003)。

伴隨著都市化進程,農村居民在心理上越來越趨同於都市人,這使得經典的二元分析框架捉襟見肘。今天的鄉村社會,農民開始擺脫土地的束縛,家庭的生產生活已經突破了村莊社區的邊界,被市場經濟整合到更大的社會範圍中;人們的交往和行為,不再局限於鄉土熟人社區和基層市場區域,而是鑲嵌到了更大的社會系統中。與此伴隨的是,鄉村社會日益增加的流動性和異質性,以及由此產生的不確定性。與外部世界頻繁密切的互動還使得人們的價值和觀念發生了巨大變化。城市社會的繁榮和電視媒體的教化,使得農民身上的鄉土性越來越淡薄,人們在更大的市場中牟取生計,他們在行為和觀念上都以城市為榜樣,不再留戀鄉村生活。今天,開始擺脫土地束縛的農民與他們的祖祖輩輩已經開始有了質的差異,他們的生活世界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正基於此,農民的心智結構也在發生變化,村莊呈現出生活面向的城市化、人際關係的理性化、社會關聯的「非共同體化」、公共權威的衰弱化。鄉村社會的一切正在被重塑,農民在社會心理上也確實越來越接近城市人,越來越工於理性算計而冷漠無情。然而,農民生活世界結構和心智世界結構的變化,並未使鄉村走向城市式的法治秩序,而是陷入了某種秩序混亂狀態,種種因素導致村莊共同體趨於瓦解,鄉村社會面臨著社會解組的狀態,這種狀態被學者稱為「結構混亂」 (董磊明、陳柏峰、聶良波,2008)。

具體來說,儘管村民之間可能還互相熟識,但熟人社會鄉土邏輯已經受到衝擊,村民之間的親密關係發生了種種變化,熟人社會的秩序機制發生了變異,勤勞致富、勞動光榮的倫理觀念日益瓦解,赤裸裸的暴力和利益有取而代之的勢頭,村莊社會的道德秩序難以維繫。這些都是村莊社會的本質性變化,這種變化是一種「去熟人社會化」,不是走向法理社會,用「半熟人社會」也不能準確概括其內涵,因此我稱之為「農村社會灰色化」。如此界定,與「灰色」這個詞彙的隱喻相關。灰色是介於黑色和白色之間的一種顏色,其隱喻意義主要有兩個:一是頹廢、失望;_二是態度曖昧(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聞典編輯室,1983: 499)。因為在農民看來,鄉村混混的生活方式和謀生手段是暖昧的,他們從事邊緣性的活動,既不按正常的社會方式謀生,也不像黑社會組織那樣公然以有嚴密組織的方式破壞社會秩序;這個群體的生活是頹廢和讓人失望的,他們用灰色的手段謀取灰色的利益,對農民生活和鄉村秩序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我將受鄉村混混影響和支配的村莊秩序,也將通過鄉村混混所觀察到的村莊社會性質變遷稱為「農村社會灰色化」。

兩湖平原農村社會灰色化的癥結在於:一方面,農民生活世界的日趨城市化,使得他們逐漸擺脫了村莊生活的社會約束;另一方面,農民生活世界的日趨城市化,帶來了心智世界的城市化,農民也因此逐漸擺脫了村莊熟人社會的種種心理約束。然而,農民在擺脫傳統村莊生活的社會約束和心理約束的同時,都市生活的社會約束和心理約束卻沒有條件取而代之。因此,農民在社會生活和心理上都缺乏約束和控制,村莊因此出現了既非傳統熟人社會,又非現代法理社會的灰色化秩序狀態。可以說,這種狀態遊離在經典社會學理論的傳統與現代、城市與鄉村的二元對立之外。

「灰色化」是當前兩湖平原農村社會的根本性變化,應當放在中國千年未有之大變局中去理解。當前兩湖平原農村社會灰色化與歷代王朝更替時期農村的衰敗有很大不同。歷史上的農村衰敗和動蕩幾乎都是由小農經濟的破產引起的,而當前的農村社會灰色化則主要是在現代化和城市化過程中發生的。傳統時代小農經濟破產所導致的農村衰敗不過是治亂循環中的一個環節,當社會安定以後,農村社會秩序可以迅速重建起來,所謂「天下可傳檄而定」(傅衣凌,1988)。這說明傳統社會處於亂世時,社會微觀結構並沒有受到破壞,看似散亂的鄉村社會有其超越王朝更替的結構聯繫和自主性質。當前中國農村似乎走上了一條難以回頭的路,這個過程很可能是不可逆的,因此農村社會灰色化也面臨著不可逆的風險。

當然,如果兩湖平原的農村社會灰色化只是村莊熟人社會走向城市式法治社會過程中的一個簡單環節,如果這個過程很短,那也可以忍受,忍忍也就過去了。但從中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即使按最樂觀的估計,中國農村的城市化也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是一兩代人的努力就可以完全實現。目前國家還沒有能力完全解決村莊內的全部事務,鄉村在未來很長時間內仍將是廣大中國農民的安身立命之所。因此,我們的鄉村治理和基層法治建設,必須在充分了解社會基礎的前提下,為建設農民安身立命的家園服務;抵制鄉村混混的泛濫、遏制農村社會灰色化是其中不可忽視的重要任務。在中國現代化意義上,遏制農村社會灰色化就是保衛村莊,而保衛村莊就是保衛社會!

鄉村混混與村級治理

第一節 「有才無德」的村幹部

在兩湖平原農村調研,常常聽到對村幹部的評價,其中最有意思的說法要算「有才無德」了。村民常常對某些村幹部非常憎惡:「這個人又貪污又霸道,還亂搞男女關係,道德非常敗壞」;鄉村幹部卻說,「這個人雖然道德作風不太好,但確實很有能力」,語氣中頗有幾分讚賞。學者要有超越道德審判的眼光,自然應當暫時擱置道德爭議,去追問背後的治理性原因。

我在調查中發現,那些受到矛盾評價的村幹部,雖然不是全部,但很大部分都與鄉村混混能扯上關係。要麼這些村幹部本來就是混混,至今還處於混混的關係組織結構之中;要麼他們與鄉村混混有著非常好的合作和同盟關係;要麼他們的親人、朋友中有非常「厲害」的混混,他們靠此治理村莊。前面的章節中,我們已經述及,鄉村混混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常常在鄉村組織中尋求「靠山」,與鄉村幹部保持良好關係,但是,鄉村幹部為何常常也樂於同鄉村混混保持良好關係呢?僅僅是由於非法利益嗎?其實,關鍵點在於,村幹部需要依賴混混的力量治理村莊,這種村幹部自然會受到村民的憎惡,但只要能將村莊治理好,就可以獲得鄉村幹部的讚賞。

楚江市沙橋村萬支書與鄉村混混是同盟關係。可以說,萬支書是一個貪污、侵佔集體財產,道德非常敗壞的村幹部,但鎮幹部和周圍幾個村的村幹部都不否定他的工作能力。他「當政」十多年來,沙橋村被治理得「很好」,各項工作在全鎮都位於前列,萬支書也因此頗得鎮里重視,在歷次選舉中都得到了鎮里的支持,鎮里的書記、鎮長換了幾任,對他的支持卻始終沒變。在沙橋周圍的5個村莊中,與萬支書頗為類似的還有李集村。李集村支書李品南的侄子、副支書李山的兒子都是混混,他們常常藉助混混的力量治理村莊。

荊門市尚武村的村幹部也是這樣,他們也與混混有著複雜關係(董磊明,2007;徐財松,2006;林琳,2006;宋麗娜,2006)。村主任是村裡的「豪強」,兄弟、堂兄弟有十多個,「有狠氣」、「有殺氣」。治保主任是黃老四,家有兄弟6人,全鄉範圍無人敢得罪。黃家六兄弟中,最先「發跡」的是老大。黃老大胆子大,狠氣重,心計多,1980年代末就當上了村主任,並從這個位置上撈取了「第一桶金」。當時村裡修小學,他讓其連襟當包工頭,蓋的四層樓沒3年就裂了縫,後來拆了兩層。黃老大的房子原來只有3間,學校建成后,他就用磚、石頭圈起了6畝大的院子。黃老大當村主任期間,大量侵吞集體資產。後來他又很傳奇的轉了好幾個「油水多」的職位:鄉電管站站長、開發區某居委會主任、尚武村書記、鄉獸醫站站長。黃老大當村主任時,讓老四當了小組長,老四後來又成了村幹部,據說老四是「六兄弟中最本分的」。老五曾當過鄉糧管所主任,現在是市糧食局幹部。老六原來殺豬賣肉,後來開飯店,現在農貿市場的收管理費。

黃家兄弟黑白兩道通吃,在當地「沒有辦不成的事情」。他們只用10萬就購買了鄉農貿市場,其中菜場的造價都不止10萬。菜場一共大約有50個門面,門口的2個門面他們就賣了10萬。黃家六兄弟心齊手狠,打架一起上,當地沒有一個村民不怕。鎮上的混混對黃家六兄弟非常敬畏,有事隨叫隨到。一次,黃老四處理村務時與一個「愣頭青」發生口角,他居然在老四臉上抓了一把。鄉派出所馬上說要處理這個人,這個「六兄弟中最本分」的老四卻不幹,放出話來說,「不需要組織出面,我自己拿下他一條胳膊」。這嚇得「愣頭青」全家跪到黃家求饒,並送上300元藥費,老四說非要1000元不可,「愣頭青」立刻追加了700元。黃家老六主導了全鎮的豬肉價格聯盟,組織混混壟斷了鎮上去市區的公交路線。

尚武村四組原組長廖某,原是個混混,初中輟學后就開始「混社會」,因觸犯了法律,一直在周圍幾個縣逃竄,公安機關幾年都未能抓到他。1989年,四組組長因被村民毆打而撂手不幹。那時,組長的工作很難開展,每個小組都有人跟組長對著干,很多組長甚至因為工作而被村民毆打。尚武四組在1981年到1989年期間,就換了四任組長。基於這種狀況,村裡認為只有廖某才能「擺平」四組的「混混兄弟」和「大社員」,於是要求他出任組長,並許諾在公安部門抓捕時庇護他,為他說情,就這樣廖從1990年到2002年當了13年小組長。廖的道德品質不好,在當小組長期間利用各種手段撈好處。全組農戶的各種稅費加起來每年共2萬多元,他上交l萬多,剩下的名義上作為小組的共同生產費和管理費,實際上被他花掉了,缺口則通過虛報農田水利工程款來填補。他還常常將自己的義務工分攤到其他村民頭上。廖某當組長有一套「有效」的治理手腕,首先將那些「混混兄弟」牢牢抓在手上,為自己壯聲勢,並敢於打擊出頭鬧事的「刺頭」;其次對組裡的「大社員」保持足夠尊重,過年時請他們吃頓飯喝酒,平時處理事務時就能得到他們的支持。

在尚武村,混混被吸收為村組幹部,或村組幹部與混混聯合對村莊進行治理,而混混也積極「向組織靠攏」,依託行政力量為個人謀取利益。不過,他們治理村莊,效果卻還真不錯。直到現在,尚武村每年都能以小組為單位組織村民出義務工對水渠進行清淤,雖然偷懶賴工現象普遍。黃老四所包的七組連偷懶賴工現象也沒有,因為老四立下了「不出工就出錢」的規矩。黃老四有絕對「權威」,村民不敢違抗。廖某所在的四組以前稅費收取率一直很高,而現在有時甚至超過90%,出義務工情況也非常好。當然,良好的治理「政績」從某種程度上是用利益交換而來的。對於那些勢力比較大的混混和「大社員」,村組幹部必須給他們好處,比如少征繳稅費,少出義務工,低價承包集體的堰塘、山林等。四組的稅費尾欠除了極個別的特困戶外,基本都是這些混混和「大社員」拖欠的,拖欠最多的一戶已累計達7000多元,而他們的拖欠則被平攤到其他村民頭上。

在1990年代以來的村莊中,有才有德的村幹部往往應付不了鄉村混混和大社員。在村莊治理工作中,鄉村混混和大社員往往不予配合,如不交稅費、不出義務工等,正常的合法途徑奈何不了他們。對他們進行勸說,他們不聽;與他們講道理講法律,根本沒用,他們不理會這一套;擺弄起拳頭來,又不是他們的對手,因此只能聽之任之。這樣,有才有德的村幹部治理村莊就很被動,往往不能完成上級任務,稅費不能收清、義務工不能完成。而混混治村往往能夠高效率地完成任務,因為他們個人比較狠、勢力比較強,背後有關係組織結構,普通村民對之非常畏懼。因此,混混被體制吸收成為村幹部,或者村幹部藉助混混對村莊進行治理,「效果」就比較好。他們採取一些不合法、不講理的手段,如有村民不出義務工、不交稅費就和他用暴力威脅講狠,或直接動用暴力。

一旦混混登上村莊政治的舞台,他們必然會在村莊內部更加肆無忌憚,想方設法侵蝕集體資源、謀取個人利益:楚江市沙橋村的糟糕情況可以從前面章節的記述中看到。在荊門市尚武村,到1990年代未,幾十年辛辛苦苦積累起來的50萬元集體資金已完全耗光。這些「有才無德」的村幹部和混混謀取個人利益主要有三條途徑:一是截留上面下撥的款項,如救濟款、扶貧款、工程款等。如有一次,上級給尚武村撥款15萬元用於村裡建橋,村支書把工程包給自己的朋友,僅僅修了3個小攔水壩,真正造價最多七八萬。另一次,縣裡來搞良種試驗,補貼村民每畝24元,但村裡只發放了10元,其他錢不知所蹤。二是變賣山林、堰塘、果場等集體資產。尚武村幹部曾經以700元的價格,私自把一座山頭賣給一個村民。直到這位村民不許其他村民上山砍柴,大家才知道此事。三是收取稅費時搭車收費。總之,與混混有著千絲萬縷聯繫的「有才無德」的村幹部,會盡一切去謀取非法利益。

這種治理格局雖然能較為有效地完成上級各項工作任務,卻使得集體資源不斷流失,村莊集體乃至政府的合法性大受侵蝕。對此,一個老隊長說:「以惡制惡只是暫時保證了秩序安定,但是從長遠來說是不可取的;那些人的胃口不可能被填飽,集體很快就被他們掏空。」尚武村是2004年取消小組長的,而四組的廖某在2002年就主動辭職,因為這時他已感到當小組長「沒有意思」,再也沒有什麼好處可撈。

我先後在兩湖平原的Il個村莊做過調研,楚江市的沙橋村、李集村、臨湖市的付村、京山縣的鄧灣村,近十年來一直白混混或與混混關係密切的村支書「當政」;楚江市的臨沙村,與混混關係密切的村支書3年前才去職;臨江縣的湖場村,一直由兄弟多、做事霸道的「強人」擔任村支書;只有荊州市的普興村,成寧市的陳村,楚江市的新王村、王村,近十年來一直由「老實」的村民擔任村支書。

在兩湖平原,村民們對村幹部的腐敗、「無德」非常不滿,而村幹部卻能「穩坐釣魚台」,一直維持其「台上」地位。其村莊內部原因在於,兩湖平原的村民關係已經徹底原子化,村民難以形成集體行動,而村幹部一方面本來就是村裡的混混和強人,另一方面又可以收買村裡有影響力的混混、大社員、老黨員、老幹部。當然,原因不止這些。試想想,鄉鎮幹部並未從村幹部那裡得到什麼經濟利益時,他們為什麼要維護這些「無德」甚至「出身」混混的村幹部呢?

第二節 鄉村利益共同體與治理「釘子戶」

在實踐中,無論鄉村混混是否成為村幹部,他們一般都會尋求與周圍的鄉村官員保持較好的關係。對於混混與鄉村官員保持良好的關係,諸多學者認為這是一種「黑白合流」的表現(**,1998;孫遠東,1999;肖業炎、張艷,2002;于建嶸,2003)。這種言辭可以用來形容大城市的犯罪集團與政府官員基於巨大利益勾結在一起的情形,用之形容鄉村混混的狀況則未免言過其實。哪怕前面章節所提及的某些依靠犯罪等「黑」手段起家的鄉村混混,也並非得到了政府官員的「合流」,很多情況下政府並不是容忍他們,而只是按照法定程序還未偵破他們所涉的案件。不過,鄉村混混與鄉村幹部之間有著良好關係,這是不爭的事實。

鄉村混混與鄉村幹部之間保持良好關係,既是出於一種本能的保護意識,也是在實踐中摸索出來可降低「混」的風險的應對之策。因為混混們知道,雖然鄉村幹部限於精力或者能力難以應付眾多的社會問題,但一旦真正「惹火」了政府部門,後果會很嚴重。「只要共產黨認真,沒有什麼做不到的事情」。鄉村幹部為何又要與鄉村混混保持良好美系,甚至不惜冒著巨大風險將他們吸收進村組幹部體制中呢?誠然,很多鄉村混混進入村組幹部體制,與鄉村幹部的腐敗有關;但更多情形下並無多少關係,而與特定治理背景下鄉村兩級的行為邏輯有關。

有過農村調查經驗的人都知道,取消農業稅之前,雖然《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鄉村關係是指導與被指導關係,但實際情形與有法律規定有很大差異,其中最為明顯的是鄉村之間形成了一個堅固的「利益共同體」(賀雪峰,2006e;賀雪峰2007g)。鄉村利益共同體幾乎決定了鄉村兩級的行為邏輯,它就像一個黑洞,吞噬了所有的村幹部。即使依法選舉出來的村幹部,也會很快被這個黑洞吞噬進去,從而並不會站在村民一邊。村民因此對村莊選舉失去信心和興趣,村民自治遂成政治擺設。鄉村之間之所以會形成利益共同體,其原因在於鄉鎮掌握著比村民多得多的經濟、政治和組織資源,是高度組織起來的國家行政力量: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戶為單位的小農很難聯合起來,形成與鄉村組織對等的談判能力。當鄉鎮要求村幹部為了鄉鎮的行政目的而工作時,村幹部面對著力量完全不對稱的鄉鎮和村民,很快便會倒向鄉鎮一邊(賀雪峰,2007g)。當然,這種倒向是在利益結盟的條件下實現的。鄉鎮對村幹部許以利益,村幹部倒向鄉鎮一邊,這樣,真正意義上的村民自治就很難實現。

鄉鎮的主要日標是從農民手中收取稅費,在村莊中執行、殯葬改革等政策,還要完成各項達標任務,縣市則以這些目標的實現,尤其是稅費收取的狀況來考評鄉鎮的政績。而且,不能完成稅費任務,鄉鎮就無法支付教師工資,無法維持正常運轉,也無法完成上級下達的達標升級任務;完不成任務,達不了標,也就更不可能在收取稅費、執行政策的過程中搭便車撈取灰色利益。尤其是1994年中央財政改革以來,地方政府「權小責重」,「中央請客、地方買單」成為常規,縣鄉財政狀況一直很緊張,幾乎總是不堪應付的狀態,其中中西部更為嚴重。這樣,縣鄉財政就嚴重依賴於農民上繳稅費。顯然,縣鄉必須有固定的財政收入來源,否則將會面對巨大的自上而下「一票否決」的壓力。

鄉鎮不可能直接向千家萬戶的小農直接收取稅費或執行政策,因此離不開村幹部。而村幹部由村民選舉產生,從理論上講,並沒有協助鄉鎮向農戶收取稅費的積極性。鄉鎮為了及時、足額地完成稅費任務,就需要調動村幹部的積極性。其辦法當然可以是直接撤換、點名批評等常規行政手段,但處在正式行政序列之外的村幹部不會太在意這些,他們更在乎實際的利益。因此鄉鎮常常默許乃至鼓勵村幹部損害村莊或村民的利益,默許他們在收取稅費時,搭車收費牟取利益,或從村莊獲得其他好處,如低價變賣村集體資產,向村集體高息放貸。不管是不是選舉產生的村幹部,都願意在鄉鎮的默許乃至鼓勵下撈取好處。分散的村民難以組織起來抵制村幹部,村集體利益很快就被撈取一空,村民長期乃至短期的利益都受到損害。他們因此不滿而上訪,鄉鎮當然知道村幹部的劣跡,但不會查處他們,因為查處一個村幹部,其他村幹部就不再有協助鄉鎮的積極性。農民越是不願交稅費,收取稅費越是困難,鄉鎮就越是要給村幹部撈取灰色利益的空間,甚至越是要保護他們。在這樣堅固的鄉村利益共同體面前,村民自治也就難免流於空談(賀雪峰,2007g)。

1998年正式頒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候選人必須由村民預選產生,村委會必須由村民直接選舉,村民可以罷免村委會幹部。這些規定在制度文本上向有利於村民的方向變化,但並未打破鄉村利益共同體。《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沒有在實質上撼動鄉鎮行政對村委會的控制,沒有讓高度分散的村民通過村民自治抵制鄉村利益共同體。村民發現,無論選舉多麼真實,他們選出來的村幹部依然唯鄉鎮命令是從。因為村民自治所實施的整體環境是,農村人財物資源不斷流出,村莊處於高度不穩定狀態,村民對村莊未來缺乏預期。這使得村民及村幹部行為的投機性大為增加,村莊價值生產能力大為降低,村莊精英當村幹部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經濟利益,而不是為了獲取面子和尊嚴。

鄉鎮政府雖然默許村組幹部借收取農業稅之機「搭車收費」,默許他們貪污、侵佔集體財產,並在農民因這些而時庇護村組幹部,但鄉鎮政府並不是無原則的,其前提是村組幹部「能力強」,能將稅費收起來。在1990年代中期以後,三農危機日趨嚴重,農民負擔問題成為整個鄉村治理體制所面臨的關鍵問題,收取稅費成為最困難的工作,「釘子戶」的出現使村幹部的「能力強」成為更重要的標準。

1980年代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國家向農村提取資源的「平攤收取」的特徵並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但由於人民公社制度的瓦解,徵稅單位卻發生了改變,從人民公社時期的大隊、小隊,變成了聯產承包責任制后的單個農戶。分散的農戶成為徵稅基本單位,意味著國家必須同千家萬戶的小農打交道。一旦向千家萬戶的小農徵稅,就會遇到拒絕繳納稅費的「釘子戶」,縣鄉政府就會面臨著治理「釘子戶」的問題。出現「釘子戶」主要不在於徵稅對象少了幾個,也不在於國家所徵得的稅有所減少,而在於「釘子戶」在熟人社會中會出現擴散效應(呂德文,2008)。一戶不交農業稅,其他農戶會互相攀比,「他不交憑什麼要我交」;只要有農戶逃脫了繳納農業稅,就容易給農民在心理上造成「老實人吃虧」、「越積極越吃虧」的感覺。

在實踐中,「釘子戶」有兩種:一是「問題戶」,他們不是繳不起稅費,也不是不願意繳稅費,而是將鄉村幹部解決特定問題作為繳納稅費的前提條件;二是「無賴戶」,他們沒有特別原因,就是拒絕繳稅,或者隨便找一個理由來拒絕繳稅。在「釘子戶」之外,不繳稅費的還有「特困戶」(呂德文,2008),他們由於家庭特別貧困而繳不起稅費。在村莊熟人社會內,這三類人其實比較好區分,因為大家彼此非常熟悉,互相之間沒有秘密,但在治理層面,由於缺乏確定的標準,無法區別對待。按道理說,由於「特困戶」家庭貧窮,基層政府可以減輕或免除他們的稅費負擔,以體現「社會主義的優越性」;由於「問題戶」有問題需要解決,基層政府可以對「問題」進行區分,合理的予以解決,不合理的則駁回請求;對於無賴戶則予以嚴厲打擊,甚至可以動用強制手段迫使他們繳納稅費。因此,從理論上講,鄉村兩級需要打擊的是「無賴戶」,但在實踐中,這樣做面臨著重重困難。

首先,「特困戶」的確定本身非常困難,難以讓所有村民信服的確切標準。儘管村莊中大家都知道誰「特困」,但「特困」與困難是連續分佈的,畢竟沒有可供操作的確切標準。一旦「特困戶」可以減免稅費,那困難戶也可以要求照顧,這樣就會沒完沒了,從而最終影響稅費的收取。因此,對於「特困戶」,鄉村兩級不能隨便「開口子」。實踐中,鄉村兩級總是在不影響收稅大局的情況下,盡量小地「開口子」。但只要有「開口子」的可能,就會有困難戶拖延繳納稅費,將希望寄托在鄉村兩級最後「開口子」上。因此,拖欠和催收就變成了村民和鄉村兩級圍繞著「開口子」所進行的一場博弈,對「特困戶」的照顧遲早會催生「無賴戶」。那些借口困難而拖延繳納稅費的村民就變成了鄉村兩級眼中的「無賴戶」。

其次,區分「問題戶」也非常困難。對於「問題戶」所提出的問題,合理還是不合理,區分起來非常困難。區分合理還是不合理,鄉村兩級和農民之間常常缺乏統一的認識,農民認為合理的,鄉村兩級可能認為不合理。對於政府來說,繳納稅費是每個承包土地的農民的法定義務,任何「問題」都不能構成不履行義務的理由。而農民的邏輯可能是,你想要我繳稅,就得解決我的問題。這也許源於一種「互惠」的觀念:「你找我,我解決你的問題;我找你,你也得解決我的問題。」但關鍵是,農民的「問題」沒有邊界,一切問題他們都可以找政府,但政府的解決能力畢竟有限。且不說不合理的問題,就是鄉鎮政府、村幹部和農民能夠達成共識的合理問題,也可能無法解決。在鄉村兩級財政能力有限的情況下,農民的合理要求無法得到滿足,這在1990年代的中西部農村非常普遍,況且還有很多問題是基層政府無法觸及的歷史問題。對於鄉村兩級看來「問題」不合理的「問題戶」,就很容易被納入「無賴戶」一類,進而予以打擊,但這些問題在農民看來也許是合理的。如果「問題戶」的「問題」合理而又無法解決,這會給鄉村兩級收稅帶來很大的麻煩。

基層政府收取稅費的困境在於,總有少數人拒絕繳納稅費,他們中有的人有著合理理由,有的人卻不具有;但政府卻難以將這兩種人區分開來,或者區分開來后同樣無法迫使所有人繳稅。一方面,這種區分並不能使不具合理理由的人繳稅;另一方面,區分出來的合理問題政府卻可能無法解決。因此,最簡單的做法是,不予區分,對所有不繳稅費的農戶都進行強制徵稅。但強制繳納的活動中,「力要用在刀刃上」,要重點打擊「無賴戶」。通過對「無賴戶」進行「拔釘子」,抑制不繳稅費的擴大效應,使其他農戶不敢不繳稅費。如果重點打擊的不是「無賴戶」,而是「特困戶」或者有理「問題」的「問題戶」,一方面無法真正打擊「影響大的抗稅分子」,另一方而會使政府看起來欺軟怕硬,影響政府強制徵稅的合法性,不能有效抑制小繳稅費的擴大效應。

對「無賴戶」進行重點打擊的一個方法是將欠稅農戶訴至法院。應該說,這種方式對於基層政府來說是最簡單的處理方法,可以省卻許多麻煩。因為一旦抗稅事件進入法院,按照法律的邏輯,依法繳稅是農民的法律義務,貧窮、「問題」等都不構成抗稅的理由,都不是法律和司法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這樣,法院進行判決很容易,但並不意味著問題得到真正解決,判決的執行同樣需要由農民繳稅來實現,這會將法院拖到與鄉鎮政府同樣的處境中。如果判決無法執行,只會傷及法院的自身的權威和司法的合法性。法院試圖去執行生效判決,難度比鄉鎮政府收稅更大。法院要下鄉執行,必須依賴鄉村兩級,否則寸步難行,這樣最終就變成了,法院加入到鄉村強制徵稅的隊伍中來。當法院遇到抵制時,社會影響會更糟糕;而法院本身又傾向於對不繳納稅費的農戶不進行區分,因此其遭遇抵制的可能性甚至比鄉鎮更大。事實上,在1980年代就出現了諸多法院介入強制徵稅招致抵抗的群體性事件,社會影響非常壞。而且,一旦法院介入稅費收取,從理論上講也應該介入一切涉農案件,這樣,法院事實上就會成為農民和地方政府之間矛盾的仲裁人,而在治理危機深重的1990年代,法院根本就無法擔此重任(鍾瑞慶,2001)。基於此,最高法院從1993年開始就多次下文明確指出,地方各級法院不得參与收取稅費工作,也不受理行政機關對農民稅務爭議所提起的訴訟,但對於農民不滿行政機關加重稅費負擔的,可以受理。這意味著在地方政府與農民的矛盾中,法院只能「救火」,不能「加油」。

對「無賴戶」進行重點打擊的另一個方法是集中行政力量「暴力收稅」,其具體形式有組織收稅「小分隊」、強制開「法制學習班」等,這種辦法通常效果比較好。但這樣容易使農民對政府產生對立情緒,容易導致惡性事件。在惡性事件中,要麼農民挨打,要麼政府官員挨打,無論如何,社會影響都非常惡劣。媒體上經常報道農民受到政府官員的打擊和凌辱,而我在調查中也聽說了許多基層幹部挨打的事例,最為嚴重的一起是,一位女縣長居然被農民扒光衣服關進地窖里。由於惡性事件多發,後來的中央政策文件,一再明確規定不允許用「小分隊」強行徵稅。「暴力收稅」過程中,派出所也常常作為鄉鎮政府的一個部門加入徵稅隊伍中,同樣導致了一些惡性事件,因此,後來公安部門也發文不允許警力介入向農戶收繳稅費的事務中。

鄉鎮政府可以借用的各種徵稅資源日趨減少,徵稅難度卻日趨增大。鄉村兩級完全陷入了稅費徵收工作,並最終使1980年代季節性的農業稅費徵收工作,成為1990年代的日常工作和中心工作。在欠稅日趨嚴重的條件下,各種辦法被想出來,提高平均稅費以填補欠稅所造成的空缺是其中之一,但這種方法會導致新的欠稅,越來越多的農民不願意繳稅,甚至繳納不起稅費。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鄉村混混和狠人浮出水面,成為鄉村幹部拉攏的一種資源。鄉村幹部將鄉村混混吸收進體制內,讓他們成為收稅的替代手段。對於鄉村幹部來說,如果能夠有效拉攏鄉村混混,收稅工作中的抵制分子就可以減少,因為抵制繳稅的往往不是老實的農民,而是村裡的混混和大社員。混混在收稅中可以不講理,他只需要用暴力進行威脅就可以了。有村民不繳稅,他就要向你「講狠」,而大部分村民還是怕狠的。

在鄉村混混那裡,不存在農戶家庭困難不困難的問題,也不存在「問題」合理不合理的問題;不會像政府一樣,因為打擊了特困戶,打擊了村民看來「問題」合理而政府認為不合理的問題戶,或打擊了「問題」合理卻無法解決的問題戶,就帶來行為不合法、不正義的問題。因為混混給農民的起點預期就不是合法正義,他們不講理,只講狠。與他們講道理講法律根本沒用,他們不理會這一套;對他們而言,只有拳頭下見高低的問題,沒有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問題;他們既可以不合法,也可以不合理。而在「拳頭」上,混混一般手段比較狠,家族勢力比較強,背後還有著龐大的鄉村混混關係組織網路。普通村民對之沒有不畏懼的,因此往往採取「惹不起、躲得起」的態度,碰到混混來徵稅時,二話不說,趕緊交了了事,以免「雞蛋碰石頭」。而普通的村幹部在那些「無賴戶」面前毫無威信,甚至可能受到人身威脅,因此大多選擇不作為。這樣,混混不講理不講法,反而能夠高效率地完成收取稅費的任務,比那些德行高尚的村幹部表現得「有能力」得多。

當然,混混收稅也不是任何時候都順利,他們也會遇到麻煩,有時也會與不怕狠的村民友生衝突,也會導致惡性事件。但這種惡性事件與基層政府卷進其中的惡性事件畢竟不同,它不屬於政府與農民之間的衝突,而是屬於農民之間的衝突。也就是說,鄉村混混被吸收進村組幹部體制中以後,基層政府某種程度上可以從收取稅費的劇烈矛盾中抽身出來,相對置身事外,而矛盾轉化到村莊內部,變成村莊內品行敗壞的村幹部與村民之間的矛盾,其中最劇烈的部分就是,成為村幹部的混混,與那些不與之合作的村莊其他狠人、混混之間的矛盾。從治理技術上說,依賴鄉村混混,將他們吸收進村組幹部體制中收取稅費,比政府親自組織收取稅費要優。儘管將鄉村混混吸收進村組幹部體制會導致政府合法性的降低,但這種政治風險要經歷緩慢的增加過程,並不是即時的,而政府親自組織收取稅費所導致的政治風險則是即時的。一旦基層政府可以有限地置身事外,它就可能成為村莊矛盾的裁判者。當收稅導致矛盾和惡性事件時,受欺負的村民可能到縣鄉去上訪,去告那些貪污腐敗、品行惡劣的村幹部。但縣鄉政府很明白,收稅已經將他們和村幹部連成了利益共同體。因此,雖然縣鄉可以處在矛盾裁判者的位置上,但不可能成為公正的裁判者,他們往往成為村幹部的庇護者。因為從基層政府的立場上看,那些來源於混混的村幹部雖然貪污腐敗、品行惡劣,但能夠將稅費收起來,工作能力強。

在這裡有必要作一點說明的是,上文談及的鄉村利益共同體,主要是圍繞著完成稅費收取任務而結成的。鄉村在其他方面也可能結成利益共同體,如在執行計劃生育和殯葬制度改革等方面。此外,城郊村圍繞著征地補償的巨大利益,可能形成的鄉村利益共同體;在非常富有的村莊圍繞著巨大的集體收益和鄉村幹部的非法收入,也可能形成鄉村利益共同體。這些利益共同體都值得深入研究。但本文關注的是純農業型村莊。而到現在為止,中國80%以上的村莊還屬於純農業型村莊或以農業收入為主的村莊,在取消農業稅之前,圍繞著稅費收取結成的鄉村利益共同體在這些村莊具有普遍性,它對村莊生態和村民生活有著根本性的影響。1990年代的不斷湧現的「有才無德」的村幹部,不斷出現的鄉村混混被納入村組幹部體系,都是這個鄉村利益共同體中的具體環節。

很多鄉村幹部對我講,現在很多按正常程序無法完成的事情,小混混一下子就做好了。有時村幹部付出再多努力,還不如小混混。這是幹部從治理效果出發的評論。從治理手段上講,利用鄉村混混確實是成本較低的選擇。咸寧市的一個政府官員曾對我講,將混混、黑社會打儘是不可能的,關鍵是要保證不出惡性事件,同時讓他們「為我所用」,為政府服務。而在收稅、征地這樣的事情中,政府辦不好的,交給混混卻能辦好。因此,可以說,基層政府對小混混有著治理層面的需要,很容易與他們結成利益共同體。

取消農業稅之後,鄉村關係發生了巨大變化,鄉鎮不再需要村幹部協助收取稅費,反過來,村幹部報酬由國家財政轉移支付來負擔。同時,在全國的很多地方,計劃生育、殯葬改革等政策執行的壓力已經大為降低,鄉鎮甚至可以脫離村幹部單獨執行,或依賴司法系統執行。這樣,之前存在的鄉村利益共同體,有了被打破的可能。鄉鎮在村級治理中可以不再依賴混混和狠人,不再需要對鄉村混混保持「戰略性容忍」,因此可以按照村民自治原則,將那些源自混混,依舊與混混勾結在一起的村幹部選掉。遺憾的是,學界及政策部門對此感覺不敏銳,相反卻進行著很成問題的鄉村體制改革。鄉村體制逐漸從基層撤出或弱化,撤鄉並鎮、精簡機構、合村並組、取消村民組長等措施不斷被施行。人們希望藉此緩解取消農業稅後鄉村的財政困境,同時達到「官退民進」的效果。但近來的實踐已經表明,「官退」之後,往往不是「民進」,而是鄉村混混與邪教組織的跟進。在許多地方的村莊,混混進一步彌散。不過,取消農業稅之後,農民不可能再借拒繳稅費與政府談判,基層政府更加傾向於不顧及農民的需求和偏好。當農民遭到混混的欺負,再難有問題化手段要挾鄉村幹部主持正義。基層政府只需要遵守相關程序和法律,這常常導致鄉村幹部不解決問題,卻合法地推卸了責任,因此農民的生活安全感受到威脅,幸福感大打折扣。

第三節 村民眼中的「好混混」

在農村調研中,還常常聽到「好混混」的稱呼,這是一個字面上矛盾的說法,「混混」在一般村民中帶有否定的評價,卻在前面加一個「好」來表示肯定。矛盾的背後其實反映了一個重要的治理現象,即大多數混混是壞的,但還有一些與眾不同,他們是好的。那麼,這些混混到底有何與眾不同之處呢?到底什麼樣的混混可以稱為「好混混」呢?

在荊門市白洋村,王三是村民眼中的「好混混」。王三少年時學習成績優秀,曾打算報考軍校,但政審時村裡一個「權勢人物」沒讓他通過。他深受打擊,對通過正常渠道實現社會階梯上升失去了信心,便開始混跡于社會,與當地的混混來往。當他成為混混后,就報復毆打當時阻礙他考學的「權勢人物」,因此被關進監獄,後來被監外執行。在監外執行期間他當上了村裡的管電員。當時村中盜電現象普遍,用電糾紛不斷,電價不斷上漲,最高達到兩元多一度。王三「受命于危難之際」,手段強硬,不管誰用電,都必須按規定交納電費,否則就掐斷電線;碰到偷電的,堅決給予嚴厲的懲罰,王三依靠自己混世的「威名」和力量進行「執法」。村裡以前用電不用掏錢的幹部和那些蠻橫的「大社員」就對他很反感,卻不敢與他對抗;在他當管電員期間,偷電現象幾乎絕跡,村裡電價一直也很平穩,普通村民就很樂意由他「統治」。王三對村民也比較友好,不刻意欺負貧弱農戶,允許特別困難的村民緩交或用糧食代交電費。他後來還當了村治保主任,並強硬地從鄉政府手中奪回原屬村裡的魚塘(黃闖,2006)。

荊門市尚武村四組的廖某,在村民心中雖然算不上是「好混混」,但並非只幹壞事,他也做了很多好事,他會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為村民提供便利。村民所提及了很多他的「好處」。第一,在大旱之年,村民生活用水缺乏時,他利用個人關係從上游的水庫里為大家放水;第二,當本組的村民與外人發生糾紛,被毆打受傷時,他出面敦促對方足額賠償區藥費;第三,在糧站收糧時,他「擺平」糧站工作人員,讓他們對同組人好點,不扣稱、不差級,如果糧站工作人員不給面子,他會找人去「修理」他們。同組人因此認為他還不錯(董磊明,2007;徐財松,2006;林琳,2006;宋麗娜,2006)。

在荊門市鹽井村,陳井橋不僅是村民眼中的「好混混」,簡直就是村莊秩序的「保護神」。陳井橋是個混混,1980年代經常盜竊,因此坐過牢;他以前喜歡在外玩女人,因此離過婚。他兄弟、堂兄弟共有18個,家族勢力很強;他現在與「黑道」上的混混還有來往;他家親戚中有好幾個是鄉鎮的官員;前些年他靠做木材生意賺了錢,成為村裡數一數二的暴發戶。有了這些「資本」,陳井橋在鹽井村可謂有錢有勢,從群眾到幹部沒有敢跟他「叫板」的。不過陳井橋為人仗義,愛打抱不平,他因此成為村裡一種另類穩定凶素。他從不欺負同村人,相反還經常給村裡人幫忙。不管村裡有什麼不公正的事情,只要他看到,都會站出來打抱不平。村裡人有事需要他幫忙,只要打個電話他就會回來,力所能及的他定會辦好。村民遇到事情也愛找他去「擺平」,他甚至連村裡兒女不孝之類的家庭矛盾也出面解決。由於那些「身不正」的村民怕狠,陳井橋出面解決問題效果往往很好。儘管他不會故意找村幹部的麻煩,但他從不將村幹部放在眼裡,常常「為民請命」,甚至因此打過村支書。1999年村委會選舉時,陳井橋發現一個村民幫村支書做假票,當場踢了他一腳,並罵他是敗類。2005年村委會選舉時,村支書賄選,陳井橋組織村民簽名上訪,一直告到了省委組織部,有力地影響了選舉結果。還有一次,鄉幹部來村裡協調抗旱事宜,陳井橋不惜與之發生衝突,堅決要求先解決鹽井村的灌溉用水。陳井橋非常關心村裡的事情,雖在外做生意,在鄉場上有很好的房子,卻經常回到村裡住。他見村裡交通太差,就自己花錢給村裡的公路鋪沙(鄭誼,2006;馬源源,2006)。

在荊門市黃聶村,原村支書廖某也是個混混(榮娥,2006】。廖某在村民心裏也算個「好混混」,雖然他的「好」無法與陳井橋相比。廖某十幾歲就開始長期在荊門市區混。1994年,廖未到法定育齡的妻子計劃外生子,被處罰1320元,廖「講狠」置之不理,鄉計生辦強行拖走他的傢具和家電折抵罰款,後來他多次上門找當時的村幹部出氣,還毆打村幹部。1996年,廖某的一個本家叔叔任村支書,將廖某提任村民兵連長,還發展他入黨,兩年後他就當了村支書。在村民眼中,廖支書是個有魄力、敢做事、會撈錢也貪錢的村幹部,算不上很好的幹部,但他做了很多實事,這讓村民在他下台後非常懷念他當支書的日子,因此他也可以勉強算個「好混混」。廖支書主要做了以下幾件實事:

第一,2001年時,組織四組的村民出義務工修機耕路,使得原來機耕路最差的四組成了全村最好的。第二,在取消農業稅之前,由於稅費負擔重,種田幾乎沒有收益,許多村民摞荒外出打工,稅費因此無著落。這個之前村幹部感到棘手的問題,被廖支書輕鬆解決。他外出招農,將耕地租給外地人種黃姜,不但解決了稅費負擔問題,還給村集體增加了收入。第三,趕上招商引資的潮流時,廖支書以村集體的名義低價征了六組村民的田,出租給隨州來的個體老闆種黑木耳:過了幾年,隨州老闆走了,他又將田地開成魚池,轉租給村民,這大大充實了集體的經濟實力。第四,1998年,鄉里修公路需要購買大量黃沙,廖支書通過個人關係以村集體的名義將這個項日接下,在村裡依靠暴力強行征了5戶村民的十幾畝良田挖沙,增加了村裡收入。

廖某在當村幹部期間時常跑到市區去玩,搭上了一個「髮廊妹」,2003年他離婚再娶后辭職搬到鄉場居住。總體來看,廖支書確實頭腦靈活、做事強悍,會給村裡找項目撈錢,多少也可能存在貪污現象。他雖然是混混,但主要在村外混,在村裡基本沒有「魚肉百姓」,相反名聲還不錯。他在任期間所做的事雖然手段有些強硬,傷及部分農戶的利益,但大多數農戶對他的評價還是正面的,覺得他做事有魄力,為村裡辦了些實事。雖然他也貪了些錢,但村民卻很理解,「這個世道哪個當官的不貪呢」。尤其是在與他的後任孔支書的對比中,村民越發覺得他的好。

孔支書是老黨員、退伍軍人,之前在1990到1994年間也曾出任村支書,人品得到大家的一致認可,「做幹部多年連集體一包煙都沒拿過」,但是他思想保守,做事放不開手腳,為人比較懦弱,是大家公認的老好人。2005年,政府修建一條通往市區的公路,黃聶村有幾戶需要拆遷房屋。有幾戶不願自己動手拆遷,孔書記居然親自去拆,不料摔傷,在家休養了半年才康復。孔支書重新「上台」這幾年,村集體幾乎無法提供任何公共品,村裡道路、灌溉用水等多方面都存在問題。對此,孔書記說,沒資金,沒人願意出義務工,修路、修渠佔地也無法給農戶補貼,總之是沒辦法做事。當然,這些都不是推卸責任的託詞,而是確實存在的用難。稅費改革前,村民常常以不交稅費來要挾鄉村幹部解決問題,但是稅費改革后,農民沒有了這個「武器」,鄉村幹部更傾向於按照自己的邏輯行事(賀雪峰,2007h)。

不過,黃聶村村民又找到了一種制衡村幹部的辦法,就是在灌溉時利用自己水田在上方,不讓下面水田的農戶過水,且明確說:「只要幹部出面,我就讓你們過水。你們找我沒用,去找幹部!」這樣迫使下面水田的農戶去找村幹部。這種事連續幾年都有,都是有「問題」的村民所為,其中有的是被挖沙佔地的農戶要求村裡兌現當年補田的諾言,有的則是村民要求重新核定糧食直補的田畝。這些使村幹部非常為難。「老好人」的孔支書解決不了問題,這不由得讓村民對「好混混」廖支書越來越懷念。他們覺得只要村幹部能為村民做事,即使貪點,也比只拿工資什麼事也幹不成的村幹部「好」。兩相對比,村民甚至越來越覺得孔支書的「不是」,「上面不壓,下面不找,就只管拿工資」,「不需要做什麼事,每年白拿幾千元錢,誰不願干啊?」關鍵不在於廖支書到底是不是「好混混」、好乾部,而在於村民們越來越覺得他是「好混混」、好乾部。

這些「好混混」之所以能夠受到村民好評,主要是因為能夠解決村莊公共品供給間題,滿足村民的需求。他們可能是一個能力比較強的村幹部,能夠從外界獲取資源,能夠對內使用強力,從而解決村莊公共品供給;也可能是一個具有「犧牲主義」精神的混混,動用自己的個人關係為村莊謀取利益,能使用自己的拳頭解決村莊中的爭議,從而提供公共品。其實,「好混混」的特點就在於,其暴力不是用來傷害村民的,而是用來解決村莊遇到的各種問題,為村莊提供公共品的。或者他的暴力雖然傷害到了某些村民的利益,但維護了大多數村民的利益,滿足了多數村民的實際公共品需求。村莊的公共品的供給中為何需要鄉村混混的暴力呢?暴力在其中充當了何種角色呢?這需要從當前村序公共品供給的困境著手探討。

第四節公共品供給的困境與「私人執法」

公共品的重要特徵在於其公共性,主要是消費上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非競爭性是說,每個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都不會減少其他人對它的消費。非排他性是說,在技術上無法將沒有購買者排除在消費的範圍之外,或是技術上可行,但由於排除成本高於排除帶來的收益而造成經濟上的不可行。農村中的道路建設、抗旱和防洪水利、社會治安維護、環境衛生維護、糾紛凋解機制等都屬於公共品。公共品供給中最關鍵的問題是「搭便車」,因為每個人總是傾向於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參与公共品的提供而享受公共品的收益。因此公共品供給中要重點解決的問題就是遏制搭便車行為。在城市裡,公共品幾乎全部由國家提供。國家通過稅收法律制度來遏制搭便車行為。在農村,公共品大部分需要由村莊自身提供,即便在取消農業稅之後,國家加大了對農村公共品的投入,許多公共品仍然需要村莊自身提供,或者離不開村莊的通力合作。這使得農村公共品供給問題顯得格外複雜。

一方面,在傳統的熟人社會中,人們對未來有著長遠預期,因此注重面子等表達性收益,而不會在利益上過於斤斤計較,也不會為了利益那麼容易走極端。長遠的生活預期決定了人們的社會交往是多次的、反覆的博弈,這次搭便車了下次其他村民就可能對你進行懲罰,這使人們不會一次將利益算盡,肆無忌憚地搭便車。在這樣的環境下生活,即使是理性計算,也不能只計算一次的收益,而是要從多次博弈的背景下計算收益。因此,搭便車是一種愚蠢行為,是一種「殺雞取卵」的做法。雖然一次搭便車中得到了利益,但從長遠和實際上並不符合利益原則。長遠的生活預期甚至使人們並不從利益上思考行為的後果,而是習慣於從道義上思考。人們在作出某一行為決策時,首先關注的是道義上的後果,這樣他們會關注自己的行為是否違背了其他村民的期待,是否違背了村莊生活中的「應該如何」,是否符合村莊生活中的習慣做法。這會使人們養成尊重傳統,遵守熟人社會行為規範的習慣,在具體行為時就變成了一種身體無意識。這樣,熟人社會中利益計算的長遠預期和行為的道義傾向,就決定了搭便車行為不可能在村莊中頻繁發生。

當然,這不是說村莊熟人社會中就不會出現搭便車行為,不過,傳統村莊熟人社會卻能夠有效地對付搭便車行為。對於那些得寸進尺,總是搭便車的人,村民常常會選擇切斷同他的聯繫,排斥、孤立他。在熟人社會中,斷絕聯繫和孤立本身構成了一種懲罰。一個村民如果遭到過多村民的這種排斥和孤立,他的社會交往範圍無疑會受到極大限制,與此相關的日常交往、公共合作、生活互助等多方面都會受到限制。遭到村莊主流的拋棄和集體性社會排斥,最終很容易成為村莊的「社會排泄」。孤立意味著被村莊共同體拋棄,這無異於一種「社區性死亡」(楊華,2008b)。因為在熟人社會中,相對於作為整體、站在道德高位的村莊共同體而言,個人無足輕重,其力量微小而脆弱,根本無法與村莊共同體抗衡。

對村莊共同體而言,孤立、排斥的懲罰是必要的,是維繫共同體的必要手段。村莊對個人的支配,構成一種穩定的權力關係:個人對村莊、對其他村民負有義務和責任,必須遵從村莊共同意志。人們的生活是義務導向的,每個人必須履行村莊義務才可能在村莊里獲得生活的空間。而搭便車行為無疑是對村莊共同體的否定,其後果是遭到懲罰。一個極端的例子是,巴厘島上雷瑞格的悲劇,「脫離了協議共同體,就意味著等待死亡」(吉爾茲,1994:85)。中國村莊里的搭便車者的命運雖然沒有雷瑞格那麼悲慘,但他們也會很快成為村裡說不起話、做不起人的邊緣人物,成為大多數村民不屑於理會的怪物。這樣,從搭便車中得來的利益很快在懲罰面前顯得得不償失,懲罰因而可以抑制其他村民的搭便車衝動,抑制搭便車的連鎖效應。熟人社會的村莊中即使偶爾有搭便車者,但大家都將視之為最沒有臉面的人,不屑於與他們「打拚帳」,鄙視他們,因此,搭便車行為不會擴大,不會影響共同體的存續,不會影響村莊公共品供給的傳統機制。

另一方面,在傳統社會,村莊還有實在的懲罰措施。尤其是宋明以後宗族重建比較成功且不缺乏士紳的地區,宗族和自然村的界限重疊,村莊內公共品的供給主要依靠宗族力量來完成,村莊之外的公共品則通過士紳的力量協調提供。傳統國家的滲透能力有限,國家主要通過宗族組織對村莊進行治理。宗族的公共品供給決策,對每個人約束力較強,因為宗族有很強的暴力能力和一定的司法權。如果族內有人違反公共品供給的合作規範,企圖搭便車,宗族組織自然可以對之進行懲罰,或強制其履行義務(戴炎輝,1979:153)。宗族的約束力和暴力因有國家的認可而具有合法性。一個村民在企圖搭便車時即使不考慮熟人社會孤立、排斥的懲罰,也不能不面對宗族組織的實在暴力。同時,由於宗族也擁有族田族產,擁有提供村莊公共品的一定經濟能力,而常常可以直接提供公共品。總之,在傳統社會,村莊性質和國家制度都決定了搭便車並不構成一個嚴重的問題。

經過20世紀曆次革命運動的衝擊,以及1980年代以來的市場經濟的衝擊,中國農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目前,只有少數村莊仍然保有較強的傳統熟人社會性質,脫離國家權力的介入還可以自主進行公共品供給。在大多數農村地區,樹庄不再具有這一能力。宗族不再具有合法性和暴力能力,它已經不能在公共品供給中對村民起到強製作用,不能有效抑制村民搭便車的衝動;村莊越來越遠離熟人社會的理想狀態,人們的生活預期越來越短,村莊輿論越來越難以約束村民,村莊懲罰機制日益瓦解失效,村莊幾乎喪失了對搭便車行為的懲罰能力。人們的生活預期越來越短,面子的表達性收益不再是人們追求的對象,儘管他們還在乎面子,但這種面子已經發生了異化(陳柏峰、郭俊霞,2007),再也無法將人們對現實利益的考量裹挾到長遠的村莊生活預期中去。兩湖平原的村莊尤其如此。人們的生活面向幾乎完全向外,村莊不過是暫時的寄身之所,村民不再在乎自己在村內的名譽,不再在乎其他村民對的評價。不良評價也無法起到懲罰作用。村民不再會孤立那些搭便車的人,搭便車的人也不會在乎別人的孤立。人們搭便車的衝動不斷興起,不斷付諸實施,而村莊和其他村民毫無應對之策。

在現代性的背景下,當前農村社會具有兩大重要特點:一是國家權力已經不可逆轉地滲透到農村;二是市場經濟所帶來的農民行為的理性化。前者使得宗族最多只能是一種意識,不可能再合法擁有暴力能力;後者則使農民強烈的地方性感情,以及由此可能產生的人身攻擊不再具有合法性(賀雪峰,2007f: 155)。現代性使得村莊社會扁平化、原子化,就使搭便車的經濟算計可以凸顯出來。

現代性的國家權力是一種以個人權利的保護為基礎的權力,它一方面非常強大,干涉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得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也難以擺脫它的監控;另一方面它有時又顯得非常弱小,處處受到牽制,因為它要處處謹慎、時時注意,必須止於個人權利的鼻尖。這就很容易出現費孝通早就描述過的,惡人為非作歹,法律卻還要保護他,國家權力成為包庇作惡的機構的悖論(費孝通,1998: 57)。與此相對的是,村莊內農民的共同情感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它所導致的共同暴力更被認為是危險的,因為它可能侵犯個別人的權利。正因此,農民的共同情感、「集體感情」常帶被定義為落後的、愚昧的。

同時,無所不在的市場經濟力量,重構了人們生活的意義系統。它通過重新定義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建構了一個與市場經濟原則相符合的意義體系。一切可以通過經濟利益和金錢貨幣計算出來,包括人生活的價值,也應該體現於可以計算的經濟利益上。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有的東西都可以用金錢購買到,佔有金錢的多少就成為人們價值大小的標準。金錢因此成為評價一切的唯一標準和媒介。無處不在的廣告、時尚等消費主義從現實層面進一步強化了這一點。名譽、威望、面子等表達性收益不再屬於村莊生活的價值系統,因為它們不能帶來直接的經濟收益;生活預期長變成了一種「傻帽」行為,因為市場經濟需要的是一種即時兌現的收益。村莊生活的一切也開始變得具有一次性,為未來著想、為子孫考慮都不 再有實際意義。

在當前社會狀況下,「集體感情」本身就搖搖欲墜,國家權力對之又不予保護,當然就只會越來越衰落。於是,村莊中再難有壓倒性的輿論評價和面子機制,搭便車的衝動和行為無法再通過村莊集體得以抑制。政策部門和很多學者希望通過「一事一議」的民主制度來解決村莊公共品供給問題,這顯然不合時宜。「一事一議」就是由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就村中公共事務進行討論決策,在涉及公共品供給問題時常常需要每個農戶籌措勞務或資金。而這必然涉及每個村民的切身利益,甚至一個問題的不同細節涉及不同村民的利益,從而在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中爭論不休,每一種決策方案都會有一些村民感到不滿。我們曾在兩湖平原的村莊中多次參加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得最熱烈的時候,一些在會場上無法表達自己意見,或者本來就持無理意見的村民,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拂袖而去。這樣,問題根本沒有辦法繼續討論(賀雪峰,2007f: 155)。從理論上說,剩下的村民可以繼續討論,然後表決。但關鍵問題是,即使村民代表會議表決了,那些持不同意見的村民也不會理會決議。

村莊公共品供給中,最終的決議往往需要向村民提取資源,出義務工或籌措資金,那些沒有參加決議和反對決議的村民就會找各種理由拒絕出義務工,拒絕交納分攤的資金。他們的反對往往又很容易導致其他村民的跟進,其他村民會「打拚帳」,「他不出工、不出錢,憑什麼我就一定得出呢?」而村民自治、「一事一議」制度「有民主,無集中」,不具有任何強制性後盾,缺乏強制措施。反對公共品供給決策的村民可以輕易拒絕,進而產生擴大效應。這樣一來,「一事一議」制度中設想的「多數決定原則」就因為在實踐中難以獲得足夠支持,而淪為「少數決定原則」。只要有幾個村民反對村莊集體決定,這些決定就面臨破產的命運。在兩湖平原農村, 我們從未見到「一事一議」制度成功的實踐。成功的案例在華南宗 族型村莊還可以見到,因為宗族認同使得人們還像傳統熟人社會一樣在乎他人的評價,村莊內部的面子和輿論機制還比較健全,還具有一定的集體懲罰能力。

從公共品供給的困境中,可以理解「好混混」的悖論,可以理解一個「混混」為何會是「好」的。「好混混」可能運用個人關係為村民謀取公共福利,也可能具有「犧牲主義」精神,主動為村莊提供公共品。其最重要的特點在於,能使用強力解決公共品供給中的爭議,依靠暴力維持公共品供給的穩定格局。通常,混混的暴力會傷及村民,但「好混混」的暴力主要不在於是否傷害村民,而在於解決了公共品供給中遇到的問題,消除了其中的異議。村莊公共品供給的一致意見如果達成,對村民全體最有利,但搭便車對村民個體最有利。如果沒有強制力量介入,搭便車的衝動和行為便得不到抑制。尤其是在水利供給中,搭便車行為雖然給個別村民帶來了「小利」,但對於全體村民來說,都失去了「大利」。在楚江農村,由於無法抑制搭便車行為,村民達不成協議合作使用泵站、機台等大水利設施抗旱,只能一家一戶打機井,使用小水利設施。小水利設施1年的使用成本相當於大水利設施10年的使用成本(羅興佐,2006)。在這種利益對比下,「好混混」的出現給大多數村民帶來的是「福音」。他依靠自己的暴力背景,威懾那些有搭便車傾向的村民,打擊搭便車行為,最終給大部分村民帶來實際利益。那些企圖搭便車,受到暴力威脅的村民也從中得到了實際利益。

可以說,「好混混」履行著一種「私人執法」(徐昕,2005)的功能。不過,這裏所說的「法」並不是國家頒布的法律,而足村民和村莊集體基於生活需要而產生的集體情感和「地方性規範」(陳柏峰,2008b)。在傳統熟人社會,人們應當遵守村莊的集體性決策,為宗族和村莊公共事業出力,搭便車行為違反了村莊生活基本準則,應當受到懲罰。宗族組織對之實施的是硬懲罰,而全體村民則可以對之實施軟懲罰。在集體化時代,國家權力深入村莊,宗族權威被打破,村幹部取而代之。他們繼承了傳統宗族組織的權威,承擔相應的懲罰功能。改革開放后,國家權力不斷從鄉村社會退出,村幹部的權威日漸下降,1990年代后再難維持有效懲罰搭便車行為的權威:因此,地方性規範再難以被執行,搭便車和各種越軌行為層出不窮,但村民敢怒不敢恨,無法有任何作為。這時,如果有一個「好混混」出來,一身「俠義」,道德感強,願意動用自己的力量懲罰那些搭便車者,自然很受村民歡迎,他無疑充當了地方性規範的執法者。「好混混」的暴力此時就填充了國家權力退出所留下的空隙,「好混混」充當了政府的角色,履行著「私人執法」的功能。

正是在混混不斷履行著「私人執法」功能的背景下,我們反對某些論調所希望的,通過發育民間力量來解決農村公共品問題。這種論調期待「國權退、民權進」,讓國家權力徹底退出農村,給民間力量充分的發育機會,讓農村自主解決公共品供給問題。在取消農業稅前,他們主張成立農民協會來解決應對基層政府的過度提取稅費(于建嶸,2005)。當前農村社會現狀已經證明,一旦「國權退」,迎來的並不是「民權進」,而是灰色勢力的跟進。正因為當前村莊中只有混混才能「私人執法」,也只有他們的「私人執法」才有實際效果,所以當前農村才離不開國家權力的滲透和深入。我們不能將農村公共品供給的希望寄托在「好混混「的出現上,因為「好混混」畢竟只是混混中非常特殊的少數人。一旦放開對農村社會的有力控制,放開讓「民間力量」發育,帶來的必然是混混團伙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育,以及它們對村莊社會的進一步支配。因為混混團伙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成本最低,就像「好混混」「私人執法」的組織成本很低一樣。他們需要的只是赤裸裸的暴力,不像政府面對村民時需要講法講理,也不像村民自治組織需要民主協商。顯然,在當前農村社會,講法、講理、民主協商的成本都比較高。

取消農業稅後,儘管中央加大了對農村公共品的投入,農村公共品供給狀況仍不容樂觀。中央政府通過轉移支付補貼了縣鄉村三級減少的農業稅費收入,但這種補貼並不足夠;基層政府迫於財政壓力不斷撤併機構、裁減人員、撤鄉並鎮、合村並組,這直接影響到鄉村兩級的公共品供給能力;同取消農業稅之前相比,基層政府更加傾向於按照自己的邏輯辦事,不夠關注農民的公共品需求偏好;鄉村兩級不再能集資收費,不能調用義務工,鄉村公共品供給能力受到很大限制。村莊公共品供給出現了嚴重不足,農民因此在生產和生活上遭受巨大損失,這些損失甚至遠遠超過他們從取消農業稅中所獲得的收益。現在,村莊需要獨立承擔地許多公共品供給,然而由於缺乏基層政府介入,村莊無法統一規劃協調,村幹部也難以動員群眾。村民大會開不起來,義務工無法分派下去,村民們說:「現在是市場經濟,皇糧國稅都不交了,還搞義務工?不給錢的事誰做?」在這種情況下,「好混混」更有「市場」,許多村民甚至越來越懷念「好混混」的統治。

第五節 村級治理的變遷與困境

鄉村混混成為「有才無德」的村幹部,村莊中出現「好混混」,這兩個現象都是對村級治理困境的能動反應。鄉村混混成為「有才無德」的村幹部,其「有才」體現在能以暴力為後盾強制收取稅費;「好混混」的「好」也體現在能以暴力為後盾強制村民合作以解決公共品問題上。其共同點是依靠暴力防止搭便車行為,對「釘子戶」進行治理,這種暴力是鄉村混混的赤裸裸暴力.不具備任何合法性。

自古以來,搭便車就是村莊中需要克服的問題,而克服搭便車最重要的是治理其中的「釘子戶」。傳統熟人社會通過村莊輿論、社會關係放逐、村莊(宗族)暴力三種懲罰方式,基本解決了這一問題。新中國成立后,國家將組織體系延伸到農村熟人社會的最基層,直接組織村莊進行公共品供給。在高度革命化和道德化的環境中,「釘子戶」幾乎不存在,搭便車幾乎不構成問題。改革開放以後,國家要繼續從農村提取資源,但又放棄人民公社體制,「釘子戶」逐漸出現,搭便車問題逐漸凸顯出來。在收取稅費的壓力下,鄉村混混被吸收進入村組幹部體制;村莊公共品供給機制的缺乏,則給了鄉村混混活躍其中的制度空間。

鄉村混混在村級治理中從邊緣走向了中心,對村莊秩序有著很強的支配能力,對村民有著很強的強制能力。無論是源自混混或與混混保持密切聯繫的村幹部,還是促成公共品合作的「好混混」,他們通過暴力和暴力威脅治理村莊的行為,都違背了熟人社會的情面原則和不走極端原則。這些現象反映了熟人社會的瓦解和鄉土邏輯的變異。反之,在鄉土邏輯變異的背景上,「有才無德」的村幹部和「好混混」現象,正是村莊社會對村級治理困境的能動反應。從某種程度上講,鄉土邏輯的變異是不可逆的,它很難在短時期內自我修復,因此,當前村莊需要國家權力能動介入。

從村級治理變遷來看,當前國家權力在農村基層社會廣泛存在局部不足。十年前強世功、趙曉力等人對「炕上開庭」的微觀個案的研究早就揭示,基層政權為了達到自己的目標,在權力運作上必須藉助作為支點或導管的村支書,運用人情、面子、「一打一拉」、「一個唱紅臉,一個唱白臉」、自我技術等種種行動策略和權力技術(強世功,1997,1998;趙曉力,1997;鄭戈,1997;楊柳,1999)。我也在對影片《秋菊打官司》的個案分析中指出,國家能力的有限使得基層干都遊走在國家正式的制度文本和鄉村的本土經驗之間,刻意保護村幹部的「面子」等社會資本,以保證他們在村莊中能藉助于這些社會資本完成公共職能,提供公共服務(陳柏峰,2010)。蘇力(2000: 27)則在宏觀上論述了國家權力為了取得對基層社會的局部性支配地位,而採取「送法下鄉」這種權力運作方式。權力技術、權力的策略性運用都表明,基層國家權力與作為其治理對象的鄉村社會之間出現了種種不平衡;在使鄉村社會得到有效的治理上,國家權力多少顯得有些力不從心。「有才無德」的村幹部和「好混混」的出現,都可以從這個譜系中得到理解,它們反映了國家權力不足狀況的繼續和「深化」。同蘇力等人的個案研究相比,本章從一個更加經驗的角度,也更為本質的角度展開了對國家權力和鄉村社會關係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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