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佔中案」被告戴耀廷: 無悔也不懼怕坐牢
戴耀廷(美聯社)
香港法院針對「佔中運動」發起人和參与者被控「公眾妨擾」一案,繼續庭審。首名被告,也是運動發起人之一戴耀廷表示,他相信法治能為公民抗命提供合理依據,並且沒有後悔也不懼怕坐牢。
站在犯人欄的戴耀廷放棄由律師代表,親自結案陳詞。他提到,自己在大學念法律時已參与香港民主運動,現在兒子已大學畢業,但香港還沒有民主。
他解釋,佔領行動源於2014年,中國全國人大常委的「831決定」,就香港政改制定框架,違背憲法承諾和破壞憲法責任。香港人要公民抗命,喚起社會與世界關注。
戴耀廷相信,只有透過引入真正普選才能開啟化解深層次矛盾之門。他指出,宣布提前佔領行動時,只呼籲市民前往示威區沒可能想到佔領示威區以外地方。
他表示,警察有責任讓市民在示威區集會,但警察卻封鎖通往示威區的通道,認為警方必須為其後發生的事負責。而當警方發放催淚彈及使用過分武力,事情已不是他與其他人所能控制,而當時他們已竭力用不同方法儘快結束佔領。
無理檢控使社會出現寒蟬效應
戴耀廷質疑檢控官,以串謀及煽惑人煽惑罪名起訴既不合理也不必要擴展過失責任。若因為公開發言而被檢控,等同在萌芽階段扼殺公民抗命,使社會出現寒蟬效應。
戴耀廷說,歸根究底,這是有關香港法治與高度自治的案件。作為憲法學者,他相信,僅靠司法獨立不足以維護香港法治,缺乏真正民主制度,政府權利會被濫用,要抵抗一國兩制下,香港高度自由被侵害是困難的。他相信,法治能為公民抗命提供理據,兩者的共同目標是追求公義,而公民抗命是有效方法確保這個目標得以達成。
他說,如果案中9名被告真的有罪,罪名就是,在香港艱難時刻敢於散播希望。他不懼怕入獄,也不感到羞愧。
至於控方也已完成結案陳詞。香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周二指,「基本法」保障公眾享有示威等憲法權利,但權利不能超越法例所允許的合理限度,就每起個案而定,考慮包括示威程度、期限、時間和地點。和平示威的權利不包括長期佔據馬路,甚至紮營作長期逗留;又指,公眾妨擾罪的元素,包括犯罪者作出的非法行為會對公眾造成損害,影響使用權利。
就本案而言,被告影響公眾的道路使用權使公眾受損;就「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兩宗罪,若證明有人有意圖煽惑他人妨害公眾安寧,以及觸犯刑法,已構成煽惑的控罪元素,不需要考慮被煽惑的人是否有採取行動。
整個案件預計審訊20日,現在已進入尾聲,估計明年春節前後才有判決。
特約記者:高鋒 責編:胡力漢、何平 網編: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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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RFA, 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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