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 夜話中南海:為什麼說由人大常委會決定國務委員去留是假「合法」真違憲
上個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出面「決定」免去秦剛和李尚福的國務委員職務,表面上看是在行使相關「子法」賦予的權力,事實上卻是公然越權,違反了現行憲法中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人事議項上的權力範圍的限定。
我們本專欄的上篇文章《二十屆三中全會遲遲不開,是因為經濟還是人事?》中已經向讀者和聽眾們介紹了按照慣例,中共某屆二中全會完成的當年九至十一月會召開三中全會,以進行全體中央委員對中央政治局工作的「年檢」。而二十屆三中全會至今尚未以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的形式對外公布即將召開的時間,政治層面的難題應該是主因。無論是外交系統的秦剛,還是軍隊系統的李尚福、李玉超、徐忠波等人,都是在去年的二十大「當選「的中央委員。而對此四人的黨紀處理,似乎應該成為三中全會的重要內容之一。而其中最令習近平當局棘手的又是對上月才被免去其國務委員職務的秦剛和李尚福的黨紀處理。
上月24日,中共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做出的數項人事任免安排中,有兩項史無前例的內容,那就是分別免去才剛剛上任半年多時間的秦剛和李尚福的國務委員的職務。誠如中共大外宣鳳凰網報道此新聞的標題所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免去國務委員職務」。
細心的讀者和聽眾或許會提出楊晶的先例。但其實是有區別的。2018年2月的楊晶是被當時的全國人大常委做出了撤銷職務的決定。撤銷職務和免去職務可以被理解為根據所犯錯誤的程度決定的處分層級的輕重不同,但是免去職務也被當成權宜之計,並不意味著被免去職務者就此可以「平安降落」。
為什麼說秦剛和李尚福目前只是被宣布免職絕不意味著日後不會被從重處理,是本專欄下篇文章的討論話題。本文著重討論為什麼說由人大常委會出面做出對在任國務院委員的處分決定是假「合法」真違憲。
去年9月20日,我們自由亞洲刊登了胡平先生的評論文章《新版<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的三大看點》。文中說:中共中央辦公廳日前印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份《規定》是2015年發布,今年8月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修訂。和2015年版《規定》相比,新版《規定》首先是從理論上進一步強化了習近平在決定幹部誰上誰下問題上的主導地位。
在具體內容的表述上,2015年版本的《規定》第四條寫道,「要嚴格執行幹部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等制度規定」;還有第五條,「 嚴格執行幹部退休制度,幹部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免職(退休)手續。確因工作需要而延遲免職(退休)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黨委(黨組)研究提出意見,報上一級黨組織同意」;以及第六條,「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屆數和最高任職年限,一般不得延長……。」
新版本的《規定》,上述文字均被刪除。換言之,新版本的《規定》不再有「幹部任職退休年齡限制」和「最高任職年限限制」。
胡平先生分析說:縱觀2015年版《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的全文,其中只有「幹部任職退休年齡限制」和「最高任職年限限制」這兩條屬於形式化的規定……是剛性的,是硬約束。而新版本的規定取消了舊版本僅有的兩條硬約束,這實際上就極大地擴展了主事者——最終也就是習近平——在幹部升遷、人事任免問題上的任意性。這意味著,包括總書記在內的最多兩屆任期的限制已經被打破,包括進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會的「七上八下」等退休年齡限制也已經被打破。
胡平先生作為海外華人政評界最元老級人物總能做到及時而又敏銳和獨到,筆者雖然長期從事中共人事問題的追蹤和研究,但對這份《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也還是受胡平先生文章的提醒才給以關注的。
不過,很顯然,無論是舊版還是新版的《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雖然文中沒有特別說明是針對那個級別的「領導幹部」,但事實上僅僅是針對正省部級及之下的各級「領導幹部」,而不是針對所謂「黨和國家領導人」的。
事實上,雖然習近平上台之後在執行對正省部級幹部65歲封頂的年齡限制上有了更多「彈性處理」的例證,但總體上還是在維持這個所謂的年齡杠杠的。比如上個月和秦剛及李尚福同時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免去科學技術部部長職務的王志剛(1957年10月出生),以及免去財政部部長職務的劉昆(1956年12月出生),無疑都是因為年齡原因。
而對於所謂「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年齡限制,習近平上台之後的十九大上基本還是在執行「七上八不上」或者說「七上八下」的年齡杠杠,至於去年召開的中共二十大,以及在二十大召開之前同時完成內定的對今年三月進行的兩會換屆的相關人事內容,,除了習近平本人已經被他主導修改的憲法「法定」了他個人的終身制,也只有個別幾人因為「工作需要」突破了「七上八下」的年齡杠杠。
需要指出的是,自一九八五年黨的全國代表會議完成之後,所謂「黨和國家領導人」與省部級領導人在年齡框架上最重要區別是,省部級領導人除非「工作需要」被特殊批准,都是到齡退休(退居二線),而「黨和國家領導人」只有換屆退休(退居二線),而沒有在任屆未滿的中途「因年齡原因」被免去所任具體職務一說。
眾所周知,關於中共領導幹部的退休制度和新交替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在當年的鄧小平時代即已經完成。1985年9月18日至23日召開的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會議為時間界,此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和書記處的領導人除非是因為犯了「嚴重錯誤」,否則無論年齡多大,只要在某屆黨的一中全會上「當選」,就會在該職務上完成一整個的五年任期,才會在下屆黨代會上被決定去留。在任期未滿時,即使身患重病,不能理政,甚至已經是被醫生宣告為生命進入倒計時,也只能是「病死在領導崗位上」。比如2007年6月2日因胰腺癌病逝于北京的黃菊,是時任十六屆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時任國務院(常務)副總理。
黃菊去世后,原有的9名十六屆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成員變成8個,但並未進行補選。同樣,他去世前擔任的行政職務,國務院(常務)副總理也在他之後空缺了9個月之久,直至次年3月全國人大的召開產生新一屆國務院領導機構才恢復常態。
說起來,自從1983年6月之後,中共歷屆國務院組成人員除了經歷了趙紫陽因為改任黨的總書記而「辭去總理職務」,改由李鵬代理,以及黃菊的「病逝在領導崗位上」,好像就再沒有任何一項發生在兩屆之間的的總理、副總理以及國務委員的中途人事變動,包括1989年六四鎮壓之後即被閑置的時任國務院(外事)副總理吳學謙都是失權不去職,直到2018年2月的時任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楊晶被宣布撤銷職務。
這裏強調一句,楊晶被宣布撤銷行政職務時離他任滿這兩項職務的一個整屆(五年)的時間還剩不到半個月了。
2018年2月24日,新華社發布了當日閉會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上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撤銷楊晶同志的國務委員、國務院秘書長職務的決定》。
當時的新華社在發布這則消息的半個小時之前,先行發布了《十八屆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楊晶因嚴重違紀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一文,內容是: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十八屆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楊晶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
經查,楊晶同志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廉潔紀律,長期與不法企業主、不法社會人員不當交往,為對方利用其職務影響實施違法行為、謀取巨額私利提供便利條件,其親屬收受對方財物。在審查中,楊晶同志能夠認錯、悔錯。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楊晶同志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降為正部長級,按程序辦理。
請各位聽眾和看官注意如上兩則新華社「舊聞」中的幾個細節。其一,楊晶因為黨內處分只是留黨察看,行政處分也只是降了一級,所以繼續還被以「同志」稱呼之。
其次 ,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名義對他的行政處分是撤銷兩項職務,不是「免去」,也不是「罷免」。
但是,由當時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這一「決定」,是典型的 「越權」和違憲。
依照中共憲法中到習近平「修憲」之後還繼續保留至今的規定內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人事權包括:選舉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家)軍委主席和國家監委主任、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長;「決定」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及國務院其他組成人選,(國家)軍委組成人選等。
同時。憲法也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如如上所有職務的任職者。
1982年12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相關內容,從人事權的角度對比,與憲法並無衝突。
由此可見,早在1998年2月時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只對當時的楊晶的國務院秘書長職務的去留有「決定」權,而無權觸及他的國務院國務委員職務。國務院國務委員和其它所有正、副國家領導人一樣,無論被任命還是被罷免,都只能在全國人大的全體會議上進行。
應該是因為在對楊晶進行行政處理之後,習近平當局及時意識到了對人大常委會進行「擴權」的必要,2021年初,也就是在楊晶被人大常委越權決定了行政處分的三年之後,習近平要求完成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決定》中,借口「完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職權相關規定」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擴權。具體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可以決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可以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根據委員長會議、國務院總理的提請,可以決定撤銷國務院其他個別組成人員的職務;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請,可以決定撤銷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個別組成人員的職務(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條)。
其中「可以決定撤銷國務院其他個別組成人員的職務」這一句,表面上看似乎是終於給了三年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出面對楊晶施以行政處分補充了一條遲到的「法律依據」。但如果要繼續較真兒的話,至少在措詞上依然存在問題。因為中共憲法只有「罷免」一說,而沒有「撤銷」一詞。
而如上習近平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的一句「可以決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單看上去確實可以成為上個月對秦剛和李尚福的國務委員職務的被人大常委會宣布「免去」的法律依據。但問題是與憲法內容相違。
2021年3月,筆者曾在本專欄發表《違反自己憲法的中共新版人大<組織法>》一文,文中預測說:而這部習近平版《組織法》與現行憲法,也就是習氏憲法1.0版相關內容的衝突問題,也不過是暫時存在。反正後年三月召開的新一屆全國人大會議時,與李克強內閣被換屆的同時,百分之百會再出台「習氏憲法」的2.0版本。屆時,再根據已經修改了的「子法」去修改「母法」就是了。
但是,2021年3月時的筆者實在是有點自以為是了,今年3月並未有習氏憲法的2.0版出台。所以,如果說2018年2月由人大常委會做出的撤銷楊晶國務委員職務的決定是既無任何「子法」為依據,又與憲法相關規定相抵觸的話,如今由中共人大常委會出面做出免去秦剛和李尚福國務委員職務的決定,表面上看是在行使習近平版《組織法》賦予的權力,事實上卻是公然超越了憲法給它限定的權力範圍!
(本期節目由高新主持及播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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