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萍就被關黑監獄警方不告知「立案與否」提起訴訟
2012年09月11日 16:00 PDF版
今年7月11日,劉萍向新余市公安局申請公開「是否立案」的信息,得到的答覆卻是「申請的內容屬於依法不公開」。劉萍認為,公開立案與否的信息,既是公安機關的告知義務,也是當事人的知情權利。
9月3日,針對公安機關拒絕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不作為,劉萍向新余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要求公安機關依法公開「立案與否」的信息。
但是,新余市政府對於劉萍要求公安機關依法公開「立案與否」的信息的行政複議申請居然決定不予受理,認定公安機關告知了她「申請的內容屬於依法不公開」就等同於公開了信息,等同於作出了答覆!
劉萍認為就等同於說「不作為就是作為」。她不服政府這種亂划等號式的行政複議決定,決心對新余市公安局的行政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以下就是她明天將要遞交的《行政起訴狀》。
行政起訴狀
原告:
劉萍,女,漢族,高中文化,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新鋼公園南村25棟
劉萍,女,漢族,高中文化,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新鋼公園南村25棟
2樓4號,手機13879013098,公民身份號360502196412020040.
被告:
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地址仙來中大道272號,法定代表人黃文輝,該局局長。
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地址仙來中大道272號,法定代表人黃文輝,該局局長。
訴訟請求事項:
1.認定被告接到原告報案后不按法定期限告知「是否立案」的行為屬行政不作為行為;
2.責令被告對原告2012年4月9日的報案依法立案偵查,並依法向原告出具案件受理通知書;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12年4月9日,原告就今年「兩會」期間3月6-19日被非法拘禁事件,向被告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鐵山派出所報案,其報案回執編號為A3605031000002012040043.
2012年7月11日,就上述報案是否立案的問題,原告在新余市政府信息公開網上,向被告新余市公安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並依法公開2012年4月9日申請人報案的接處警單。【該信息索取號為sq20120711316kcfcw】。
7月26日,被告在新余市政府信息網上回復:「已經辦理(申請的內容屬於依法不公開)」。這就是說,被告至今尚未向原告告知上述報案是否立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2和163條分別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被告拒絕向原告告知「是否立案」,與這兩條法律規定嚴重相違背,明顯屬於行政不作為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據此規定,特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訴訟請求。
此致
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
附件:
①2012年4月9日,A3605031000002012040043號報案回執;
②2012年7月11日,申請人通過新余市政府信息網遞交的《市公安局信息公開申請表》截圖;
③2012年7月26日,被申請人通過新余市政府信息網回復的《依申請公開信息查詢結果》截圖。
④原告身份證複印件。
具狀人:劉萍
201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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