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市工傷職工再次提交對省修改工傷保險的意見
2012年09月13日 23:00 PDF版
(維權網信息員周維林報道)9月11日上午9時許,合肥市國有企業的十五名工傷職工一同到安徽省政府向省政府法制辦提交對修改本省工傷保險法規的要求,及反映安徽省未落實工傷保險的情況,要求政府確實落實工傷保險,保障工傷職工待遇落實,及未落實的應予補發。
據了解,此次前往安徽省人民政府的工傷職工以原合肥鋼鐵集團公司及安徽拖拉機廠為主,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大門的東側接待室,經多次電話聯繫,省政府法制辦的三四十歲的女性高主任到接待室收取材料並聽取大家意見(負責工傷保險修改的官員出差):工傷職工們詳細地向高主任介紹了老工傷職工的情況,並以合肥市勞動模範,中共十大代表趙國祥為例說明老工傷待遇未落實的情況,趙國祥,1970年工傷致左前臂截肢,在出院后,又重新在第一線工作直至退休,連傷殘等級鑒定都未做,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實際上是被剝奪了;而安徽拖拉機廠的曾炳生是1972年工傷致殘,依法應享受工傷待遇卻未享受,一直被企業安排上崗,直至1999年企業停產、工人下崗才被安排退休,如今領取的養老金遠低於今年退休的養老金(曾炳生如不工傷今年60歲退休),安徽省第二建築公司的姚延傑,一級傷殘,養老金僅1300元。辦理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這點收入在通貨膨脹、物價飛漲的今天是入不敷出的。更有一些工傷職工傷殘幾十年,連傷殘等級鑒定都未做,應做鑒定,落實工傷待遇。高主任在聽取工傷職工的意見后,建議工傷職工們將要求再具體一點,于星期五來提交,並向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意見,因為他們也負責制定政策這塊。
工傷職工們按高主任的要求到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的小朱接待大家,他稱省里知道工傷保險職工待遇低,廳里連續下文要求各地按2011年、2006年和2011年的統計上報工傷職工的待遇統計,並拿出合肥市上報的統計表(統計了200多人),合肥市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退休職工平均養老金收入在1400元左右,最低的在1100元,正在研究解決辦法。據小朱稱瞿副處長正在北京開會,回來后領會中央精神加緊研究解決辦法。
最後工傷職工們表示,工傷待遇不落實他們不會罷休的,這樣下去會逼得他們找政府要飯吃的。
工傷保險制度是世界各國進入工業社會面臨的首要問題,國家通過強制實施工傷保險,保障因工受傷職工獲得補償,這是各國政府通常做法,我國工傷保險制度之缺陷之多,政府之不作為,尤其是對國企工傷職工的不作為、亂作為,尤為令人寒心。
附:對安徽省政府落實工傷保險的要求
安徽省政府:我們是安徽省合肥市的老工傷職工,近日獲悉省政府就修改《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正在公開徵求民意,我們是工傷保險的保障對象,對工傷保險的實施狀況,我們是身有感受,可以說是最有發言權,我們就以下問題提出修改意見,期望政府能夠採納,以修補工傷保險制度的漏洞,為工傷保險制度的良好實施,保障工傷職工的權利創造出良好的前提條件。
一、傷殘津貼的計發基數及調整底線應按統籌地區上年度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乘以傷殘級別待遇率計發,以避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陷於貧困;
二、已經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應享受養老金與傷殘津貼差額部分補足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有規定)。
三、工傷職工未被支付的工傷待遇應于補發,但安徽省基本未補發,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9條明文規定「漏報、瞞報工傷或職業病的,工會、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以後,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補發工傷待遇,」請明確規定補發及其標準,並組織各地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或企業切實補發工傷待遇。
具體應予補發的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理由是應按當年規定辦理享受待遇的,未辦理享受的(包括未辦理工傷退休安排上崗的)應予補發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1996年開始有的,應規定只要是在工傷保險制度規定此項待遇時或之後,才做工傷認定或傷殘等級鑒定的,即便其發生工傷時間在此項待遇之前,亦應享受此項待遇。目前我省有許多工傷職工工傷致殘幾十年,已經辦理退休,卻未做工傷傷殘等級鑒定,請政府安排鑒定,並依據有利溯及原則處理適用數個工傷傷殘鑒定標準,按最有利於工傷職工的原則辦理鑒定,同時按有利於工傷職工的原則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我國工傷保險制度自1951年政務院《勞動保險條例》頒布規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享受退休(職)待遇(無年齡工齡限制),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因工殘廢補助費,其後1978年國務院出台《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及1996年原勞動部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及2004年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按照工傷保險待遇優於其它保險待遇原則,工傷職工享受的傷殘津貼應高於養老金,略低於在職職工的工資待遇,可目前工傷退休職工的養老金,只相當於在職職工的平均工資三分之一左右,這不符合工傷保險制度原則的要求,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退休后其傷殘之身體並未複原,我們領取的應是對身體傷殘的補償,而不是所謂的退休待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官員以所謂「你們沒有領取過傷殘津貼,所以就不能享受傷殘津貼與養老金差額部分補足的待遇,」來推諉義務,因以前規定的就是退休,領取的就是養老金,而現在則是傷殘津貼,這是政府規定的,我們豈能改變?我們應享受現在的待遇,因為我們雖然發生工傷是上世紀的七八十年代,但我們生活在現在,請問政府官員們,你們能讓我們現在生活在以前的社會環境里嗎?這是常識!請問,公務員法實施之前的公務員僅能享受以前的待遇,而不能享受公務員法規定的待遇嗎?
當今工傷職工待遇之低可以說是舉世罕有了,就以47歲的一級傷殘的姚延傑為例,他領取的養老金僅1300元,遠低於今年退休職工領取2300多元,更低於合肥市上年度企業職工平均工資3786元,而姚延傑工傷前領取的工資是不低於合肥市平均工資的;再以今年60歲的四級工傷職工曾××為例,今年領取的養老金僅1504元每月,而與其同期工作的職工今年退休則領取養老金數額在2300或2400左右。養老金調整是按工齡調整的,而此前退休的工傷職工因工齡較短,其調整必然比工齡長的少,甚至不僅比正常退休的職工為少,還少於辦理病退的退休職工的調整數額。長此以往,差距越拉越大,影響工傷職工餘生達數十年之久。請問,我們的待遇之低是誰造成的?恰恰是政府不作為亂作為造成的。政府既然自稱是人民政府,執政目的是為人民服務的,政府為人民服務就是制定符合社會需要的政策和法律。
- 🔥免費PC翻牆、安卓VPN翻牆APP
- 🔥靈魂之謎|中華文化|治國大道
請點贊轉發分享👇👇👇Follow Us 責任編輯:小婉


臉書專頁
粉絲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