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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代表起訴公安機關,南通港閘法院予以受理

2013年10月18日 9:26 PDF版 分享轉發

維權網信息員寧報道)10月17日,張建生和張美琴訴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處罰案,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張建生和張美琴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2013年6月8日作出崇公(新)行罰決字【2013】318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

張建生和張美琴系南通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職工代表,與退休職工一起為爭取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與廠方進行了長期艱苦的交涉,獲得成功,自己卻被拘留。2013年6月8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作出了崇公(新)行罰決字【2013】318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張建生和張美琴行政拘留五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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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稱:“該年5月以來,張美琴,張建生等近百名南通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職工為了向公司索要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數十次圍堵公司大門,其中,2012年9月3日上午8時許,張美琴等數十人強行推開公司大門,並聚集在門口吵鬧,后張建生在聚集的人群中喊話,嚴重擾亂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
張美琴和張建生不服,認為自己的行為不違法,是企業退休職工正常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於是,他們提起了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維持了該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張美琴和張建生仍然不服,向港閘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張美琴和張建生認為:1、被告公安機關所謂“數十次圍堵公司大門”的表述不當,退休職工堵門事出有因;2、被告所謂“張美琴等數十人強行推開公司大門,並聚集在門口吵鬧”與事實不符。被告未列舉數十次圍堵大門的對應時間。況且,該公司有錄像,可以證明原告並不違法;3、所謂“張建生在聚集的人群中喊話”但這並不違法,恰恰說明退休職工依法行使權益;4、被告所謂“嚴重擾亂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無事實根據。該公司並未生產,何來嚴重擾亂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被告在市政府門口將上訪的原告抓獲,原告在市政府上訪不可能擾亂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

張美琴和張建生還認為,被告公安機關程序違法:1、被告在市政府門口將原告抓獲,未出示警官證,也未出示任何法律文書;2、被告於2012年9月5日在錦江花園酒店對原告進行傳喚,自問自記,到傳喚結束才給傳喚證;3、2012年9月5日,被告對原告傳訊,直到2013年6月8日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故被告公安機關從傳訊到處罰,經歷了9個月,超出了法定期限,顯然屬於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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