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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資陽市雁江區法院開庭審理訪民林

2014年07月23日 10:10 PDF版 分享轉發

維權網信息員陳華報道)四川資陽市雁江區法院於2014年7月21日,開庭審理林傑在被途中報打110后被行政拘留一案。

家住四川資陽市雁江區時代陽光的林傑,因征地沒有得到合理賠償,於2013年12月28日,到北京上訪。2014年1月7日,被雁江區公安局大白街派出所民警董芯萌、街道辦工作人員汪樹安等人從北京接回。1月8日,民警董芯萌、街道辦工作人員汪樹安以及雇傭的三人,強行將林傑弄到一京P1BF78的麵包車上,從北京押回資陽。路上,受到其買通的黑保安的毆打,不準上廁所,不準說話。聯想到新聞報道上訪人被打死打傷的案例,林傑心裏很恐懼,大氣都不敢出。上午11點鐘,到了連霍高速公路靈寶服務區時,在林傑的抗議下,終於准其下車上廁所,趁著這個機會,林傑用煙盒紙寫了一張「我們被控制,有生命危險」條子,遞給超市服務員,請她幫忙報案。服務員報打了110。在河南進入陝西的收費站,被攔下,董心萌下車與警察交涉,直到這時,林傑才知道押送的人中還有一個四川警察。晚上11點,車子到了資陽,林傑被帶到雁江區城西派出所審訊室,大北街派出所警察劉堯、何堯以及四個特警對林傑進行輪番審訊至第二天晚上10:53時。在被審訊的24小時期間,林傑沒喝到一口水,沒吃到一口飯,連眼睛也不敢閉。24小時后,才把林傑從審訊室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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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下午,大家還沉浸在春節的喜慶中,林傑在城南西街茶館玩耍。2:30左右,兩輛印有特警字樣的警車開到林傑面前,20多個警察和特警走下車來,劉堯警察在林傑面前亮了一下傳喚證,說:「到派出所。」林傑被押送到城西派出所審訊室,戴上手銬,說林傑在河南高速公路上謊報案情,造成接警資源的浪費,影響行政機關執法辦案,向林傑出示了資公雁(大)行罰決字《2014》1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林傑作出行政拘留10日並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面對突如其來的災禍,林傑拒絕在所謂的處罰決定書上簽字,但林傑仍被拘留10日,關在資陽市拘留所。

林傑認為,資陽市公安局雁江區分局作出的資公雁(大)行罰決字《2014》1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濫用職權,違法辦案。為此,林傑於4月1日,向雁江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后,又於6月2日,向雁江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資公雁(大)行罰決字【2014】1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公開賠禮道歉。

7月21日,雁江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林傑訴雁江區公安治安處罰及行政賠償案。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是否報假警及治安處罰是否程序違法進行了辯論。原告林傑認為:

1、在河南高速公路上報警,是由於其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向公安機關尋求幫助,也是公民的權利,況且,事情發生在河南,就算報假警,根據屬地管理原則,也應該是河南公安機關處理。資陽市公安局雁江分局越俎代庖,在事情發生一個月後,作出處罰決定,是典型的濫用職權。

2、資陽市公安局雁江區分局作出的資公雁(大)行罰決字《2014》1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程序違法。《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如果行政機關將告知事項的文書與處罰決定書同時送達,或在告知之後立即作出處罰,實際上是剝奪了當事人陳述、申辯權。這樣的行政處罰在程序上是違法的。資陽市公安局雁江區分局在抓捕原告林傑后,告知並立即作出處罰,在程序上是違法的。原告林傑的代理人就被告提交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提出了異議,指出被告證據材料中的證人均未出庭作證。被告雁江區公安局代理人陳平辯稱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上午11:30,庭審結束,法庭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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