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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承才律師對於世文先生超期羈押就是違法羈押6

2016年05月22日 10:24 PDF版 分享轉發

【高律師按】儘管市管城區法院說案已經最高四次延期,但是,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不至於如此法盲。因為按照刑訴法規定,本案最遲三個月宣判,且沒有再次延期的法律依據。

管城區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於世文尋釁滋事一案,自管城區人民移送貴院起訴起至今已15個月之久。你院已經違反了《中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審理期限和羈押期限之規定。作為於世文的辯護人,特致函貴院,要求立即對於世文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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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
、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人了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第二百0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三個月。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之規定,上述法律都對超期羈押的違法性作出了嚴格的規定。期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的第五部分規定:“嚴格執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超期羈押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損害司法公正,對此必須嚴肅查處,絕不姑息。本通知發布以後,凡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本通知的規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或者紀律處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情節嚴重的,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既不是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也不是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更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所規定的幾種案件,本案自起訴到貴院起依法至遲不能超過三個月宣判。可是,15個月已經過去了,還沒有開庭審理,象這種嚴重超期羈押、變象懲罰當事人的行為在鄭州市、河南省乃至全國都極為罕見!

超期羈押就是違法羈押!違法羈押就是非法拘禁!非法拘禁就是犯罪!《關於推行十項制度切實防止產生新的超期羈押的通知》明確規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此,辯護人將責無旁貸地切實維護最高法院作為最高裁判機關之尊嚴,確保最高法院所作規定得到落實和執行。

法院是維護和遵守法律並對法律適用作出裁判之場所。若法院帶頭違法,則依法治國淪為空談;若法官帶頭違法,則法律威嚴淪為笑談;若律師視違法而罔顧,則民權必遭肆意踐踏!

誅奸諛于既死,發潛德之幽光,期盼本案承辦法官明智選擇、依法裁決,對我的當事人於世文立即變更強制措施,還我的當事人於世文以自由!

辯護人:北京市中創(鄭州)律師事務所

律師:高承才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來源: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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