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洛龍區政府違法圈地,37農戶提起行政訴訟已開庭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本網獲悉:2016年11月28日上午九點,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洛陽槐樹灣村37戶農民訴洛龍區政府擅自發布通告案,旁聽者爆滿,許多人站在審判庭門口旁聽。人雖多,但秩序良好。
2015月11月9日,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政府針對槐樹灣村108家農戶發布了《關於關林街道辦事處槐樹灣村涉及希望大道打通工程拆遷改造的通告》(洛龍政通【2015】7號),自稱發布通告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但沒有告知該法律的具體條款。通告的主要內容還有:搬遷範圍、搬遷時間、實施主體、補償安置依據等。
村民們認為,這是非法圈地,予以抵制。有的村民被打,還有的被拘留。但至今還有19戶拒絕搬遷,有的農戶因簽了協議而後悔不已,紛紛要求解除協議。108戶農民中,有39戶向洛陽中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洛龍區政府發布的拆遷改造通告。
庭審中,原告方指出,未經法律授權,洛龍區人民政府無權發布拆遷改造的通告。況且,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於2011年1月21日起已經廢止。我國所有的拆遷法規也隨之廢除,故洛龍區人民政府在拆遷法規廢除四年半之後,仍然頂風而上,無所顧忌地發布拆遷改造通告,肆意踐踏法律。
洛龍區政府辯稱,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區政府有發布征地公告的權力,且沒有影響原告的權利義務。原告方予以反駁,該通告的名稱是拆遷通告,而不是征地通告。退一步說,區政府即使有發布征地通告的權力,但不等於有發布拆遷通告的權力;從內容看,本案不存在征地的內容。該通告規定了“拆遷範圍”、“拆遷時間”等,對原告的權利義務明顯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打亂了原告的日常生活、生產安排。
原告代理人指出,《通告》規定“該項目由關林街道辦事處實施和洛龍區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既然政府組織實施,當然對原告的權利義務有重大的影響。
37戶原告代理人問洛龍區政府為什麼不提供原件?你機關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是從哪裡來的?洛龍區政府代理人支支吾吾地說,是複印的。引起旁聽者者的譏笑。
可笑的是,《通告》還規定“關林街道辦事處指導槐樹灣村委依法組織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並承擔搬遷補償安置具體工作”。但關林街道辦事處依據哪家法律來指導?又依據哪家法律組織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可謂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不免貽笑大方。
洛龍區政府發布的《通告》內容自相矛盾,既列舉了有關“徵收”的規範性文件;又規定卻是簽訂“搬遷”協議;但通告的名稱卻是“拆遷改造”。那麼,到底是“徵收”,還是“拆遷”,亦或是“搬遷”呢?莫衷一是。其邏輯之混亂,可見一斑。
最後,洛龍區政府出示了一份省政府的批複,企圖證明其發布的通告合法。但該批複是2016年作出的,而洛龍區政府的通告是2015年作出的。先前作出的通告怎麼可用後來的批複作為依據呢?這如同“先穿襪子后穿鞋子”一樣荒唐!
庭審結束后,洛龍區政府代理人在眾人的鬨笑下,尷尬地離開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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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維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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