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維權人士徐佩玲向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申請複議 15個月後才回復告知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本網獲悉:上海維權人士徐佩玲去年7月16日向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申請複議,直到15個月後的2016年10月2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才作出國法復【2016】908號告知。
徐佩玲因不服外交部於2015年7月1日作出的《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復函》,當月16日向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申請複議,等了4個月無回復。引發其於2015年11月13日上街舉牌喊冤表示抗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行政不作為。抗議之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仍然裝聾作啞,依舊無視有關法律的規定。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沒有告知申請人的情況下拖延15個月才作出告知。
徐佩玲於2015年6月14日向外交部郵寄6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外交部公開中國政府對《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委員會的結論和建議 (CAT/C/CHN/CO/4)的評論,第14段:2007 年,中國法院審結的國家刑事賠償案件為 959 件,其中包括因遭受酷刑而獲得國家賠償的案件。959件國家刑事賠償案件當中,
1.有多少是因遭受酷刑而獲得國家賠償的案件。
2.因遭受酷刑而獲得國家賠償的案件的具體細節,包括受害者的名字。
3.因遭受酷刑而獲得國家賠償的案件的具體細節,包括遭受酷刑的案發地點。
4.因遭受酷刑而獲得國家賠償的案件的受害者受到什麼樣的酷刑。
5.因遭受酷刑而獲得國家賠償的案件分別獲得的賠償金額或方式。
6.因遭受酷刑而獲得國家賠償案件的實施刑酷刑者各自受到的處罰。
同時徐佩玲還郵寄7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外交部公開中國政府提交給聯合國的“關於我國政府執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第六次報告第七十四條”中:2011年,
7.因刑訊逼供被判有罪的36人的具體姓名、職務。
8.實施刑訊逼供的具體發生地點。
9.實施刑訊逼供的人各自受到的處罰種類。
10.實施刑訊逼供的具體細節。
11.被實施刑訊逼供的受害者分別獲得賠償金額或方式。
12.實施刑訊逼供的人有哪些被判的人員涉及多個罪名?(比如同時涉嫌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罪和虐待監管人)。
13.因暴力取證罪被判有罪的1人,涉案人員具體名字,職位。
徐佩玲所需政府信息公開的信息用於研究中國司法狀況,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執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第六次報告的真實性,履行公民監督權,知情權,研究如何監督行政機關。”
外交部於2015年7月1日作出《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復函》稱:“徐佩玲:我部於2015年6月18日收到你就我國對《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委員會的結論和建議 (CAT/C/CHN/CO/4)的評論及我國執行該公約第六次報告提出的13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經認真研究,現統一答覆如下:上述評論和報告系由外交部會同有關部門撰寫,內容涵蓋我國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工作。該評論第14段以及報告第74段涉及的信息為司法機關提供,我部不掌握相關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第17條、第21條第(三)項規定,你申請公開的內容不屬於我部政府信息公開範疇”。
據了解:徐佩玲原擁有安定、圓滿、幸福的三口之家。但因1999年,徐佩玲在上海市曙光醫院做膽結石手術,被醫療事故致殘,經司法鑒定為“三級傷殘”,腸子被接在肝管上,肝功能重度損傷,留下膽道逆行感染的致命後遺症(無法徹底解決),終身要靠服藥活命,造成夫妻離婚,家庭破碎,當時兒子只有2歲。
2004年上海市盧灣區法院(現今黃浦區法院)授權上海市醫學會做鑒定。上海市醫學會故意隱瞞病史的攝片資料,把“三級乙等”醫療事故,把上海市曙光醫院應當負“完全責任”
鑒定為“主要責任”。最後的落款沒有鑒定蓋章、簽名,只有“技術鑒定專用章”這幾個字。原盧灣區法院在明知上海市醫學會的鑒定故意有錯,卻一錯再錯地剝奪徐佩玲的舉證權,代理律師提出要重新鑒定傷殘鑒定,被法官無理由駁回。在(2001)盧民一初字第3458號《民事裁定書》中“三級傷殘”被判決“七級傷殘”,還要徐佩玲承擔30%的醫患責任。法院有錯不糾,法官繼續無理由駁回再審。被逼無奈的徐佩玲開始“上訪”,又上千次給國家領導人寫信,常常在北京和上海各信訪窗口填表登記。收到了全國人大、國家信訪局、衛生部等部門的“轉送單”,所有的“正常上訪”都轉到了上海市衛生局信訪辦王家軍手裡而再無下文。徐佩玲感嘆道:“我真正體會到政府官員的‘臉難看、門難進、事難辦’”。徐佩玲因上訪被2次行政拘留。2014年5月徐佩玲與其他人權捍衛者一起拉“請求習近平關注人權”的橫幅,遭到上海市公安局廣場派出所構陷。徐佩玲等10人被抓捕,然後警察上門抄家,接下來是“定罪名、送牢房、被判刑”。
2014年12月25日徐佩玲等10人被判有期徒刑8個月。因為上層領導干預司法辦案,二審上訴4個多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不開庭,法院採取“不理不睬”的態度。
2016年11月13日,徐佩玲與其他4位助選志願者一起在向選民散發宣傳單時被帶到楊浦區公安分局五角場派出所關押20多個小時后被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
徐佩玲無奈又堅定地說:“我被逼得無路可走,只有“反共”,推翻共產黨是唯一的出路。”
徐佩玲電話:18121439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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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權捍衛者徐佩玲舉牌抗議國務院法制辦近4個月未向其就酷刑報告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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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維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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