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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助選志願者崔福芳、徐佩玲申請國家賠償

2016年12月13日 23:10 PDF版 分享轉發

按語】助選志願者崔福芳、徐佩玲協助馮正虎競選上海市楊浦區人民代表,在10月29日又一次遭到楊浦區公安局五角場的違法拘禁,個別警察還惡意將扣押的二部手機浸泡在水裡毀壞。

崔福芳、徐佩玲依法於12月6日用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EMS:109877844818)向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提出申請。違法必究,損害必賠,督促依法治國,保障選舉秩序。

賠償申請書

請求人:崔福芳

:310102195712284886

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南碼頭路1698號223室    郵編:200125

手機:13564097383

請求人:徐佩玲

身份證:310103195811150425

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永福路147弄34號403室    郵編:200031

手機:18121439381

被請求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陳志康  局長

住址:上海市平涼路2049號

電話:021-65431000

賠償請求

要求被請求人因其所屬警察2016年10月29日非法限制請求人的人身自由,並損壞扣押請求人兩部手機及扣押手機套不返還的行政職務侵權行為予以國家賠償:

1、手機已被損壞及其保存的個人資料也已滅失,給付相應的賠償金3500元

2、賠禮道歉,並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人民幣。

事實與理由

2016年10月29日上午九點多,請求人崔福芳、徐佩玲一起去看望競選楊浦區人大代表的參選人馮正虎,約上午十點,我們與馮正虎一起走出馮正虎居住的仁和苑小區,在政通路淞滬路交叉口的交通信號燈下等綠燈信號準備過馬路,突然一輛警車停下,下耒三、四個警察指著徐佩玲與崔福芳說:“跟我們走上警車。”崔福芳問警察:“為什麼要上車?”警察說:“不為什麼,進去有地方說。”崔福芳、徐佩玲被警察(警號039292、038380)押上警車,繞五角場一圈,送到萬達廣場地下室,一看牌子是上海市楊浦公安分局五角場治安隊。警察(警號038077)與另一位便衣警察,沒有出示任何手續,就要搜查我們。當時我們質問警察:“有搜查證嗎?怎麼可以隨便搜查公民的手提包嗎?”警察不理我們,強行搜查我們全身及手提包,並扣押我們的二部手機及一個防輻射的手機套。

過了半小時左右,警察帶我們二人走出地下室,在路邊我們看見五輛警車(三輛麵包車)。警察押我們上麵包車(車牌:滬A一5739),從國賓路出來送到政益路21號,因沒有人接收,又被送到國定路的上海市楊浦公安分局警察培訓基地(交警七中隊)。

中午楊浦警察不給我們飯吃。到了下午二點半左右,浦東新區公安局金楊街道派出所的香山一居委社區民警范警官和警號014247的女警察來接崔福芳,楊浦公安分局穿便衣的警察將扣押的手機交給他們,由他們轉交給崔福芳。浦東新區金楊街道派出所的范警官與一位女警官執法規範、態度友善,在警車上崔福芳要打電話,范警官將手機還給崔福芳,崔福芳打開手機,發現手機已浸滿水。范警官說可能碰到水了,馬上拿了二張歺巾紙給崔福芳擦,二張歺巾紙全部濕了,女警官又拿了幾張歺巾紙給崔福芳擦,還是有水。手機浸泡在水裡被損壞了。范警官也說:“楊浦的警察怎麼可以這樣做?損壞私人物品,要賠的。”

下午四點半后,徐匯區公安局湖南街道派出所派警車來接徐佩玲。楊浦警察只歸還徐佩玲的手機,一個防輻射的手機套不肯歸還,徐佩玲向他要,楊浦警察先狡辯徐佩玲沒給他,徐佩玲說肯定給了要求看錄像,死皮賴臉的楊浦警察說又不值錢計較什麼,徐佩玲罵了他們不要臉連老百姓幾十元錢的東西都要明搶暗偷,徐匯警察打圓場說他來賠償給徐佩玲。徐佩玲與崔福芳同樣遭遇,手機也被浸滿水,送到手機維修店被告知無法維修,手機已損毀。

楊浦警察違法抓走我們,沒有傳喚證,也沒有案由,也不作筆錄,莫名其妙地兜了一圈,非法限制我們的人身自由,最後請我們所在地派出所派警車來接我們回家。更惡劣的是,楊浦警察故意將我們的手機浸泡在水裡毀壞,這種報復行為太齷齪,不僅違法,還有損楊浦警察的形象與聲譽。楊浦警方的領導應當督查這些警察隊伍中的害群之馬。

請求人訴請的事實與法律依據:

請求人崔福芳、徐佩玲於2016年10月29日被楊浦警察違法限制人身自由。崔福芳的手機( QT-E1195,無發票,無價)、徐佩玲的手機(榮耀7,有發票憑證,價格2569元人民幣)被損壞,無法維修,保存的個人資料全部滅失。徐佩玲的防輻射手機套被扣押不還,私吞了。

請求人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二)項、第七條向賠償義務機關(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提家賠償申請。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支付人身自由的賠償金及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賠禮道歉;第三十六條第(二)、(三)、(四)項,若扣押財產損壞或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上述是請求人的陳述。請求人依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向侵犯請求人人身權、財產權的公安機關(國家義務賠償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請求公安機關領導明斷,化解矛盾,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與權威,保障人權,支持請求人的請求,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法制辦)

請求人: 崔福芳、徐佩玲

2016126

附件:

1、二部損壞手機的相片(三星 QT-E1195、華為榮耀7)

2、徐佩玲的手機(華為榮耀7)發票憑證

3、請求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圖一、二部損壞手機的相片(三星 QT-E1195、華為榮耀7)

               圖二、徐佩玲的手機(華為榮耀7)發票憑證

來源: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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