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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01日 22:00 PDF版 分享轉發

維權網信息員姚立法報道)2016年11月16日,是湖北省市東西湖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換屆選舉投票日。

11月15日下午14時許,高紅衛(東西湖區荷包湖辦事處卧龍村人)、曾壽雲(東西湖區慈惠辦事處人)、賈福權(東西湖區走馬嶺辦事處新征村人)“在東西湖區新溝鎮燕嶺新村夜市廣場中心,以設攤擺點的方式,向李有賀等路過選民散發‘高紅衛競選致選民書’、‘曾壽雲競選人大代表致選民書’、‘曾福權競選人大代表致選民書’及‘致選民的信’宣傳資料,為三人拉選票,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的權利,違反《中民共和國選舉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后被公安機關查獲。

“以上事實有高紅衛、曾壽雲、賈福權的陳述和申辯、到案經過、證人證言、檢查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

“賈福權的行為已構成破壞選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現決定以破壞選舉秩序給予賈福權行政拘留九日的處罰。

“…………

“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分局 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筆者在此不分析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分局對賈福權等三人的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清不清楚、證據確實充不充分、程序合不合法、量罰適不適當,僅就適用法律錯誤這一點,就可以肯定的說,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分局涉嫌違法。

因為賈福權等三人完全沒有可能違反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

大會選舉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該款沒有項)“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的規定。(待續)

來源:維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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