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舉報和控告書
舉報和控告人:文東海,男,漢族,身份證號:43262219740227937X,系長沙市公安局國保警察意圖栽贓陷害的公民之一。
被控告人:尹卓等人,長沙市國保支隊警察。
舉報事項:謝陽律師被湖南和長沙國保刑訊逼供、誘供、暴力取證。涉嫌刑訊逼供和暴力取證犯罪。
控告事項:長沙國保尹卓等人意圖逼迫謝陽取證陷害控告人,涉嫌暴力取證和徇私枉法犯罪。
事實和理由
控告人自從事律師職業以來,信法服理,不敢說所辦理的每一個案件都完美無缺,但卻從不敢也不願違背良法條文,雖面對公權肆虐,偶有激烈抗爭,但一向抱著對事不對人的良好心態坦然處之,此前雖聽聞過謝陽妻陳桂秋公開過謝陽遭遇酷刑事宜,但終究事不關己,一陣激憤之後便復歸於平靜,2017年1月18日,謝陽辯護律師陳建剛在網路上曝出謝陽遭遇湖南省廳和長沙市局國保酷刑的會見筆錄,該筆錄詳實記載了謝陽所遭遇種種酷刑的每一個細節,聯繫謝陽仍處於被羈押的情況,他如果不是親身經歷,不可能獲得如此豐富準確的信息,他面臨的巨大風險也使他不可能做出絲毫的虛假陳述,而且該筆錄中涉及到長沙國保尹卓等人對我本人在內的多人的意圖構陷。
舉報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湖南、長沙兩級國保警察在謝陽被指定監視居住期間多人對謝陽大量施加的肉體和精神折磨,其行為已經涉嫌刑訊逼供犯罪,他們同時以暴力相威脅要求謝陽指證劉衛國、劉金湘、陳建剛、張磊、覃永沛、朱孝頂、龐琨、常伯陽、葛文秀、隋牧青、蔡瑛、楊金柱、胡林政、文東海等,其行為涉嫌暴力取證犯罪。
控告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長沙國保支隊尹卓等人利用謝陽被指定監視居住期間,採取暴力取證的方式,意圖構陷控告人,並承諾謝陽指證控告人,就是立功行為,並會給謝陽取保,讓謝陽出去,長沙公安局國保支隊尹卓等人的上述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和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涉嫌徇私枉法和暴力取證犯罪。
綜上,控告人深知,在此多事之秋,權力完全不受限制,法律成為擺設,但作為一名律師,仍然會依法採取合法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即使這種手段是那麼不靠譜並有可能遭來瘋狂的報復,但我仍然要站出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也請求檢察機關能夠依法做出自己的獨立判斷,捍衛國法尊嚴,還本人公道!
此致
長沙市人民檢察院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
舉報人和控告人:文東海
聯繫電話:13574884106
2017年1月21日
附:
1、控告人身份證複印件
2、陳建剛會見謝陽筆錄網路版(請求檢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向陳建剛律師核實該會見筆錄真實性)
來源:維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