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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玉珍遭限制人身自由案,洛陽車站公安負責人二次未出庭應訴

2017年01月27日 19:58 PDF版 分享轉發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17年1月27日,本網獲悉:2017年1月23日,原告楊玉珍訴洛陽市公安局車站分局限制人身自由一案,在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但被告洛陽車站公安分局負責人沒有出庭應訴。該負責人已經是連續二次未出庭應訴了,公然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三條規定。楊玉珍方提出質疑,問其負責人在忙什麼,竟然二次未出庭應訴。車站公安分局的代理人稱“不知忙什麼”。

前一次開庭的時間是2016年9月6號,但因該局負責人未出庭,其授權委託書不合格,也未提交組織機構代碼,且警局工作人員出庭未穿警服等問題導致休庭。一般來說,此情況應當按被告缺席處理。但主審法官卻宣布延期開庭。其偏袒被告公安機關可見一斑。況且,該局負責人以工作“忙”作為逃避出庭的理由,明顯不能成立。法律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恰恰說明出庭應訴是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法定職責,當然也屬於工作,而且是重要的工作。該負責人不能依法出庭,視法定職責如同兒戲,怎麼能讓人相信該局平時能依法行政呢?除非該公安機關有證據證明其負責人不出庭是因為有比出庭更緊迫更重要的工作,否則應當按缺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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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4日晚19點20分許,洛陽市公安局車站分局警察在沒有出示警官證、傳喚證的情況下,強行將楊玉珍從洛陽火車東站候車室帶走,並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達17小時。期間,楊玉珍四次撥打110報警求救,未果。

楊玉珍系洛陽市總工會信訪辦主任楊玉珍從事信訪工作達10年,但突然發現自己竟然不在編製內。於是,楊玉珍從一個信訪辦主任淪落為訪民,因時常到北京上訪而被列入黑名單,成為敏感時期的敏感人物,想不到在車站候車室候車時還會被警察莫名其妙地帶走,並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達17小時。

楊玉珍不服,向洛陽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複議申請。該局拒絕受理。於是,楊玉珍提起了行政訴訟。

楊玉珍指出,該公安機關隨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還隨意延長傳喚時間。該公安機關以虛假的“情況複雜”為由,延長傳喚達17小時,屬於違法行政行為。庭審中,楊玉珍方問:本案屬於法律規定列舉的“情況複雜”的哪一種情況?該公安機關無言以對。

庭審中,車站公安分局申請二位證人出庭作證。奇怪的是,這二位證人既是對楊玉珍的穩控責任單位工作人員,又是報案人,企圖證明“楊玉珍揚言要赴京製造有影響的事端”。但楊玉珍向誰揚言要製造事端呢?製造什麼事端?二位證人均含糊其辭,不知所云。

穩控責任單位工作人員與穩控對象楊玉珍之間的關係,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政相對人的關係。故在本案中,該證人應當是第三人,而不是法律上的證人。

本案所謂的證人,也是案件的維穩者和報案人,為了阻止楊玉珍進京上訪,先編造“楊玉珍揚言要赴京製造有影響的事端”的謊言,再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雷厲風行,刻不容緩對楊玉珍進行傳喚,用非法限制楊玉珍人身自由的手段,達到阻止楊玉珍赴京的目的。

來源:維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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