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 維權上訪

法院裁定監察機關不可訴,南通胡遂祥夫婦不服要上訴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本網獲悉:2017年3月10日,市中級向南通胡遂祥夫婦送達(2017)蘇01行初196號行政裁定書,顯示裁定:胡遂祥夫婦起蘇省監察廳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爭議,不予立案。即監察機關不可訴。

南通胡遂祥夫婦的房屋位於南通市洪江路西頭跟長江路交界處,面臨,經常遭遇拆遷方騷擾和威脅,不得安寧。胡遂祥夫婦決心拿起法律武器,尋找行政和司法救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016年9月26日,胡遂祥夫婦通過互聯網和郵寄同時向南通市監察局舉報,主要內容是:南通市狼山鎮洪江路華新水泥廠周邊及污水處理廠周邊環境整治搬遷指揮部在沒有任何批文和合法手續的情況下,發布一系列的公告、公開信、告知書並附上微信公眾號等文件,進行違法拆遷。請求該局依法查處,並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

南通市政府監察局於2016年9月30日從網上告知:「已受理,待審查」。從此無下文。胡遂祥夫婦認為,南通市監察局置之不理的行為是對公民權利的漠視,與依法治國精神格格不入。

胡遂祥夫婦於2016年11月23日通過特快郵遞向江蘇省監察廳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請求責令南通市監察局履行法定職責,即對胡遂祥夫婦的舉報作出處置。但江蘇省監察廳對胡遂祥夫婦的行政複議申請,同樣是置之不理,即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為此,胡遂祥夫婦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南京中院向胡遂祥夫婦書面通知,稱監察機關不可訴,要求其撤訴。胡遂祥夫婦旋即書面回復南京中院,不接受其通知,強調南京中院要麼立案,要麼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以通知形式要求當事人撤訴,沒有法律依據。於是,南京中院作出了上述「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

南京中院裁定認為,《中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四十條規定,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審決定;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複核決定。本案起訴人(胡遂祥夫婦)認為江蘇省監察廳不履行法定職責,侵犯其侵犯其合法權益,應當按照該規定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或者申請複審、複核。因《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未賦予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故起訴人所訴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胡遂祥夫婦不服,將提起上訴,認為南京中院的裁定適用法律不當,且邏輯混亂。

首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條件是「對監察決定不服」,但本案不存在「監察決定」,胡遂祥夫婦更不是「對監察決定不服」,而是對該監察廳行政不作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其次,南京中院將「可以」與「應當」混為一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四十條規定「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這裏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南京中院故意將「可以」偷換為「應當」,即「本案起訴人(胡遂祥夫婦)認為江蘇省監察廳不履行法定職責,侵犯其侵犯其合法權益,應當按照該規定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或者申請複審、複核。」

再次,當事人即使可以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並不等於無權向南京中院提起行政訴訟。況且本案胡遂祥夫婦並不是對監察機關決定的不服,而是對監察廳未履行法定職責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前者是行政作為,後者是行政不作為。但南京中院故意將二者混為一談。

最後,即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沒有賦予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但也沒有規定當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鑒於監察機關也是行政機關,當然適用《行政訴訟法》。對於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胡遂祥夫婦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南京中院應當予以立案。

胡遂祥夫婦希望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糾正南京中院裁定的法律和邏輯錯誤,責令南京中院依法立案,維護法律尊嚴,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來源:維權網

喜歡、支持,請轉發分享↓禁聞網責任編輯:宋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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