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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二農民起訴財政部要求信息公開,勿讓國家退耕還林補貼落入貪官腰包

2017年03月12日 19:23 PDF版 分享轉發

維權網信息員周一兵報道)固始縣龍、羅金寶兩位農民就國家退耕還林補貼發放申請省財政廳信息公開,其目的就是行使公民監督權,防範遏制在退耕還林補貼發放領域的腐敗,使國家的退耕還林的利民政策在農民身上落實,補貼資金不被政府官員中飽私囊,使國家的退耕還林的目的得以實現。而河南省財政廳拒絕公開相關信息,稱沒有獲取固始縣退耕還林補貼資金的相關信息,將信息公開義務推諉到固始縣各級政府、、財政局,對此回復,曾維龍和羅金寶不服,分別提起,行政複議機關則維持河南省財政廳的複議決定,曾維龍、羅金寶二人不服分別起訴財政部要求法院撤銷財政部的行政複議決定,限令財政部依法重新做出行政複議決定,要求法院判決河南省財政廳公開河南省固始縣全縣各個鄉(鎮、區)、村(居委會)2002年到2010年退耕還林的姓名、所在鄉村、補助面積和金額。西城區人民法院受理二人的行政訴訟,並於2017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據悉,曾維龍、羅金寶二人向固始縣林業局、財政局查詢過相關信息,但是獲得的信息佔全部信息的比例太低,甚至有僅佔全部信息的不到千分之十,從獲得的部分信息中可以發現固始縣一些黨政幹部和家屬領取退耕還林補貼高達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其中有一名出生於1989年2月7日,14歲的曹性未成年人,在馬崗鄉會光村石堰組搞退耕800畝,至今已經領了193.2萬元,實際上石堰組的全部轄區總面積也沒有三百畝(2010年石堰組的兌付花名冊就兩人,曹為800畝補貼184000元,黃鳳學5畝,補貼1150元)。而當地農民獲得的補貼低的僅數十元,可謂觸目驚心的貪腐。鑒於固始縣財政局沒有掌握全部信息,無法獲取,曾維龍、羅金寶於2016年8月1日通過郵寄方式向河南省財政廳申請信息公開,河南省財政廳於2016年8月8日作出《關於對申請公開2002—2012年固始縣退耕還林農戶補貼信息的答覆》(信息公開(2016)33號),答覆以沒有退耕辦,信息公開主體應為固始縣各鄉(鎮)政府,固始縣林業局或財政局。對此答覆不滿的曾維龍、羅金寶於8月23日分別向財政部提起行政複議,財政部受理後於10月17日作出財複議(2016)16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財政部認為根據《退耕還林條例》第四十六條有關實施退耕還林的鄉(鎮)應當將退耕還林者的退耕還林面積、造林樹種、成活率以及資金和糧食補貼發放等情況進行公示的規定,鄉(鎮)、村應當掌握相應信息。根據《實施方案》第一條第四項有關鄉鎮財政所根據縣級林業部門提供的退耕還林驗收底冊和相關資料編製《退耕還林糧食補助資金兌現底冊》,並以村組為單位,張榜公示每個退耕農戶驗收合格的退耕還林面積、補助標準、補助資金數額的規定。規定縣級林業、財政部門建立退耕還林資金補助發放檔案管理制度。據此,財政部認為河南省財政廳並未製作或獲取曾維龍所申請的信息,維持河南省財政廳的答覆。

對此,曾維龍、羅金寶不服,他們認為退耕還林補助資金既然是中央財政撥付,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怎麼不會要求地方政府提供相關材料予以審核,並在撥付后要求提供相關信息檔案交省級財政廳保存以便複查。而省財政廳和財政部的所為就是維護自家系統中的腐敗官員,為了反腐,為了國家退耕還林補助資金不再被腐敗掉,真正用於補貼農民用於退耕還林方面,他們分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財政部的行政複議決定,撤銷河南省財政廳的信息公開答覆,使信息公開制度落在實處,成為公民行使監督權的利器!

據反映,從已經獲得的部分信息中可以發現證實官員上百萬的冒領農民的補貼:從部分表中看到得到0.1到2畝的是農民,表上名字退耕5到20畝的是村幹部,上了百畝的是鄉鎮幹部,200到500畝的是縣級官員,500畝以上的是有省市財政丶林業部門背景的人。這是真腐敗,十八大后仍不收手的腐敗。

2017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就此案開庭審理,未當庭宣判,曾維龍和羅金寶期待法院公正判決。

               行政起訴狀

原告:曾維龍,男,漢族,農民,住河南省固始縣郭陸灘鎮九椏村九椏組。手機:13598068798

     

被告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    郵編:100820

法定代表人:樓繼偉    職務:財政部長。

     

被告二:河南省財政廳 地址: 鄭州市經三路25號

郵編: 450008  

法定代表人:朱喚然廳長。

訴訟請求:

1、依法撤銷被告一做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財複議[2016]16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

2、限令被告一依法重新做出行政複議決定;

3、限令被告二公開河南省固始縣全縣各個鄉(鎮、區)、村(居委會)2002年到2010年退耕還林農戶的姓名、所在鄉村、補助面積和金額。   

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16年8月2日,原告向被告二郵寄了《河南省財政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其“獲取的”河南省固始縣全縣各個鄉(鎮、區)、村(居委會)2002年到2010年退耕還林農戶的姓名、所在鄉村、補助面積和金額。被告二收到原告的申請后拒絕公開原告申請的內容,原告於2016年8月23日向被告一提請行政複議,被告一受理並進行了審理。被告一10月19日做出行政複議決定,並於10月21日向原告郵寄了該行政複議決定。

    

被告一認為“鄉鎮政府應當掌握相應信息”是胡說八道,鄉鎮只能掌握本鄉鎮的信息,不會掌握其他鄉鎮的信息。被告一這明顯是為了保護退耕還林工作的貪腐內幕,將原告引向岐路。向什麼部門申請公開其持有的信息,公民有選擇的權力。

    

被告一認為“固始縣林業局或者固始縣財政局”應該持有是真實的,但正是這兩個部門長期堅持不公開的原因是他們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奪取了農民的退耕還林糧食補貼。有一個叫許家明的農戶在趙崗鄉石堰村領了172畝,又在陳集鄉陳集村領了492畝,還在泉河鋪鄉平寨村領了128畝,共領了203.09萬元的補貼款,當地都沒有人認識這個人,但原林業局林場場長現固始縣政府辦主任卻是這個名字;有一個叫徐振中的農戶在趙崗鄉汪崗村高山組領200畝,當地都沒有人認識這個人,但原林業局林場副場長卻是這個名字,共領了48.3萬元的補貼款;有一個叫李前進的農戶在趙崗鄉石堰村前營組領了130畝,又在汪崗村新圩組領了270畝,共領了96.6萬元的補貼款,當地都沒有人認識這個人,但現固始縣林業公安負責人卻是這個名字;有一個叫郭莉的農戶在南大橋鄉四個地方領了800畝,共領了193.2萬元的補貼款,當地都沒有人認識這個人,但固始縣林業推廣站幹部卻是這個名字。還有更可笑的是1989年2月7日出生14歲的孩子曹聰超,在馬崗鄉會光村石堰組搞退耕800畝,至今已經領了193.2萬元的補貼款。從流露出來的部分名單上證實在固始縣得退耕最多的是孫長安,他在張老埠鄉弔橋村是300畝、南大橋鄉是243畝、段集鄉趙營村(此村沒有退耕面積)是400畝,經核對都是虛構的,總領款是200多萬元。 孫長安得的最多,其他的官員眼不紅,得益於財政部住河南省辦事處原處長和省政府、財政廳的重要部門當時都有孫家的人,這也可能是河南省財政廳拒不公開、不追查退耕還林問題的根本原因。對於以上發現的問題,被告一不但不組織人員調查查處糾正固始縣官員瘋狂的違法犯罪行為,卻為了保護固始縣官員的貪腐行為,支持被告二不公開行為。

被告一謊稱被告二不掌握原告的申請的信息是完全錯誤的,根據《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和林業部門要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反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單位或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這裏明確規定財政部的派出機構和財政廳必須掌握這一信息用於“監督檢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豫政辦[2004]95號規定“第二階段(9月1日-10日)制定糧食補助資金落實方案。各縣(市、區)要根據本方案的規定和要求,依據林業部門提供的退耕還林驗收底冊和相關資料,制定切實可行的糧食補助資金具體落實方案。各省轄市將審核后的各縣(市、區)具體糧食補助資金落實方案(包括鄉鎮對退耕農戶的糧食補助資金測算情況),於9月10日前報省直補辦公室”。這裏明確規定各縣(市、區)鄉鎮對退耕農戶的糧食補助資金測算情況,于每年9月10日前報省財政廳直補辦公室。

    

二被告都聲稱財政廳沒有“退耕辦”。 河南省人民政府《致全省退耕還林農戶的一封信》最後說“退耕還林農戶糧食補助資金能否兌現到位,事關你們的切身利益,請你們積极參与,主動配合,加強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告知省退耕還林糧食補助資金辦公室,確保兌現工作順利進行。省退耕還林農戶糧食補助資金政策諮詢電話:0371—65808991”。河南省政府公開的在河南省財政廳的“退耕還林糧食補助資金辦公室”和財政廳的號碼說明的二被告在欺騙社會和原告。

    

綜上所述,被告作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財複議[2016]16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懇請法庭查明事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6年11月2日

附:證據2套

來源:維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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