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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張智斌訴國土資源部,北京一中院一年後才開庭

2017年04月20日 10:15 PDF版 分享轉發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本網獲悉:2017年4月18日上午9點30分,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張智斌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案。張智斌委託張小平、張婭麗代理。

2016月3月14日,張智斌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行政訴訟狀,但該院置之不理。張智斌的代理人張小平趁二會期間赴京交涉,催促開庭,終於開庭了。從提交起訴狀到開庭竟然歷時1年1個月。

2015年9月28日,張智斌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公開如下政府信息:2010至2014年徵收澗西區小所村基本農田的批文。

2015年10月30日,國土資源部作出了(2015)596政府信息告知書,稱“無法查到對應的政府信息”,但在庭審中,又明確地告知“對澗西區小所村進行徵收,該批次用地已經報省政府上報國務院批准,國土資源部以國土資函(2012)521文件複印件寄給了張智斌”。

庭審中,原告方指出,該文件系2015年11月8號收到。法官問國土資源部對訴訟期間是否有異議,是提醒國土資源局對訴訟期限可以提出異議。幸虧國土資源部沒有提出異議,否則將使法院陷入尷尬的境地。因為國土資源部2015年9月28日收到張智斌的申請,直到到2015年10月22日才作出延期通知書,2015年11月8號向張智斌送達政府信息告知書。張智斌2016年3月14日提起行政訴訟根本不存在超訴訟期限的問題。至於為什麼到現在才開庭,恰恰說明北京一中院不能依法辦案。

問題是,合議庭沒有詢問國土資源部收到原告張智斌的申請后,國土資源部作出延期通知,但庭審過程中,該部未出示延期答覆經領導批准的證據。至於該部為什麼經過41天才作出政府信息告知書呢?為什麼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的簽署日期是2015年10月30日,而送達日期是11月8日,是否有倒簽日期的違法行為?合議庭沒有全面審查國土資源部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國土資源局辯稱,有關徵收小所村的基本農田可以向省政府或者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但從國土資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書和庭審情況來看,其錯誤明顯:

首先,張智斌要求公開徵收小所村基本農田的批文是因為洛陽市政府告知應當向國土資源部申請,但國土資源部在庭審告知應當向洛陽市政府申請,互相推諉,政府公信力何在?

其次,如果該政府信息應當由洛陽市政府公開,那麼,國土資源部應當在政府信息告知書中告知,而不是在庭審中告知。

再次,張智斌要求公開的是,2010至2014年徵收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小所村基本農田的國務院批文。而國土資源部以自己製作的國土資函(2012)521文件來代替國務院批文。但國土資源部文件不等於國務院批文。且國土資函(2012)521文件是2012年內的文件,充其量只是一年中的文件,而張智斌要公開的是2010年到2014年間的5年來的國務院批文。其要害是國土資函(2012)521文件並沒有涉及基本農田,其告知內容文不對題。

最後,國土資源部2015年9月28日收到張智斌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直到2015年11月8日才向張智斌送達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長達41天還不能提供張智斌所需的政府信息,于理不通,於法無據。

來源:維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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