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豆豆製品公司申請國家賠償,江蘇常州天寧法院將為司法亂作為付出代價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本網獲悉:2017年2月27日早晨5點多,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法院司法亂作為,根據不具有可執行性的民事判決,不顧當事人常豆公司提起的執行異議,將尚未進入徵收程序的常豆公司廠房、辦公樓等實施非法強拆,並在非法強拆過程中對該單位癌症職工實施非法拘禁。非法強拆數日後,常州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確認了天寧區法院依據的租賃關係的錯誤判決實施強拆違法,故常豆公司于本周依法提起懲罰性國家賠償。
2013年8月16日,常州常豆公司位於天寧區采菱路房屋43-9號,進入劉塘浜南側地塊徵收範圍。2013年10月28日,徵收實施單位天寧區建設局在與徵收地塊另一家單位永佳公司簽訂了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時,居然未經常豆公司同意,擅自將常豆公司房屋徵收補償一併簽訂在協議中。據永佳公司負責人證明,是天寧區建設局要求瞞著常豆公司擅自處分常豆公司房屋。
常豆公司成立於2005年,其廠房、辦公樓所用國有土地,是從永佳公司轉租獲得,而永佳公司的土地,是從常州天寧區國土局租得,永佳公司轉租土地每平米獲利22元人民幣。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徵收的對象是房屋而非土地,常豆公司不僅是常州市政府對豆製品行業認證的龍頭企業,而且每年向地稅局繳納房產稅,房產、設備、技改等都在農業局備案,進入國家徵收程序后,具有法律上被徵收人地位。因為天寧區建設局指使永佳公司,雙方擅自簽訂包括常豆公司房屋在內的徵收補償協議,且該協議嚴重侵害常豆公司的徵收權益,故常豆公司對這一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不予認可。
2014年8月18日,永佳公司在天寧區建設局的指使下,以“租賃關係”向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常豆公司騰空房屋,將土地交付給永佳公司。永佳公司早已經簽訂並履行協議,其承租的土地權利也早已經喪失,其以“租賃關係”提起民事訴訟,顯然屬於濫用訴權的行為。由於這種惡意訴訟的背後是天寧區政府部門的操縱,天寧區法院不僅受理了,而且還於2014年10月28日按租賃合同關係作出(2014)天民初字第1587號民事判決,判令常豆公司遷出,並將土地交付永佳公司。
天寧區法院枉法裁判的判決生效后,於2015年12月30日向常豆公司作出強制執行通知與公告,因為“遷出、交付”的判決不具有可執行性,且常豆公司並未獲得法律規定的徵收補償,常豆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執行異議。對常豆公司提起的執行異議,天寧區法院未能依照執行程序規定作出裁定,也就是喪失了強制執行的權力。
到2017年2月27日天蒙蒙亮時,常州市天寧區法院在大批警察、保安、及不明身份人員突然包圍常豆公司,採取暴力入侵的方式將正在生產豆製品的職工抓走,包括兩個住廠的癌症職工,一個殘疾職工。然而將判決的強拆擴大化為強拆,將價值1800餘萬的廠房、辦公樓、設備徹底破壞。在遭到人身權侵害的職工中,其中一個癌症職工是公司董事長的夫人,被非法拘禁在常州的一家傳染病醫院超過一周。
天寧區法院非法強拆常豆公司26天後,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4民終1203號民事判決,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的解釋,認為該案應當按合同法中買賣糾紛來處理,確認天寧區法院以租賃合同關係作出的(2014)天民初字第1587號以租賃關係的民事判決錯誤。
有權就有責,天寧區法院既然拒絕獨立司法,敢於以“黨的領導”名義司法亂作為,常豆公司就有權利以“人民的名義”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給予國家賠償。至於天寧區法院會不會再以“黨的領導”為由拒賠,倒也是檢驗“黨的領導”下司法會不會有公平正義的一個標杆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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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維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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