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中院判決:洛陽市政府強拆行為違法!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本網獲悉:2017年7月5日,洛陽市澗西區高新張庄村六組高五撈收到鄭州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01行初71-1號行政判決書,載明判決:確認被告洛陽市人民政府對原告的房屋作出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早在2012年9月,管委會打著民心工程的旗號,既未張貼拆遷公告,也未公布安置方案,對不同意搬遷的農民斷然採取強制措施,組織強拆隊肆無忌憚地拆除民房。該管委會系洛陽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故洛陽市人民政府應當管委會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2015年12月21日晚,管委會誘騙高五撈到拆遷指揮部談拆遷問題。高五撈發現,管委會並無誠意,要離開拆遷指揮部。但為時已晚,走進拆遷指揮部如入白虎堂,高五撈被拆遷辦的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達48小時。高五撈親友報警,但民警出警不出力,到現場走馬觀花,敷衍了事。
在高五撈被非法拘禁期間,即12月22日晚上,管委會組織強拆隊伍爬牆私闖民宅,並強拆高五撈的房屋,遭遇高五撈家人的強烈抵抗,未能全部拆除。但管委會並不死心,于當月24日中午,管委會在光天化日之下,無視高五撈一家人的反抗,強行拆除高五撈的房屋。高五撈家的傢具等財產全部埋在廢墟之中,現場一片狼藉。
2015年12月25日,高五撈無可奈何與高新區孫旗屯鄉人民政府簽訂了《洛陽高新區城中村改造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書》。鄉政府承認在2015年12月22日到24日期間拆除了高五撈的房屋。
2017年1月11日,高五撈將洛陽市政府和管委會列為共同被告,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強拆房屋違法。鄭州中院2017年6月22日開庭審理。
庭審中,洛陽市政府辯稱,管委會系洛陽市政府申請設立的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享有獨立的區域管理職能,並強調,管委會作為征遷的實施主體,征遷的依據和行為合法且原告已經簽訂協議並領取補償款,本案已不存在必要的訴訟基礎。但洛陽市政府避而不談該管委會系其派出機構。對管委會的越權行為,洛陽市政府難辭其咎。
管委會辯稱,對高五撈的房屋進行征遷符合法律規定。但沒有指明符合哪部法律、哪法律條款規定。本案強拆在前,簽協議在後。故即使簽了協議也不能證明強拆合法。
鄭州中院認為“管委會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當由洛陽市人民政府承擔”、“洛陽市人民政府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有權對原告的房屋實施拆除”。故判決:確認洛陽市人民政府對原告的房屋作出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與高五撈同時起訴的,還有四位同樣遭遇了強拆的村民也同時獲勝,可謂大快人心。鄭州中院的判決意義重大,行政機關應當吸取這樣的教訓:違法強拆,即使事後補簽了協議,仍然不能免除違法強拆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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