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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住建委對上級陽奉陰違,張蘭再次向市政府申請複議

2017年07月19日 18:20 PDF版 分享轉發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本網獲悉:2017年7月19日,張蘭通過郵寄再次向人民政府提起申請,請求:再次責令被申請人洛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簡稱洛陽住建委)履行法定職責,即對張蘭的舉報違法的行為作出處置。

2016年11月17日,張蘭向洛陽住建委郵寄了《舉報信》,舉報主要內容為:洛陽正奇開發有限公司於2016年7月11日晚“在沒有徵得張蘭同意的情況下,對張蘭所居住的2-1-401號房屋進行了(實際是強拆)”,並請求依法查處(附舉報信)。

次日,洛陽住建委收到張蘭有關非法拆除民房的舉報信,但在法定期限內置之不理,未作出任何處置。張蘭向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洛陽市政府作出了洛政複決字【2017】第259號行政複議決定:“責令被申請人(洛陽住建委)將案件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張蘭”。

洛陽住建委對市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採用了陽奉陰違的手法,將2009年前的會議紀要作為“案件辦理結果”敷衍市政府的決定,應付張蘭的舉報,明顯屬於欺上瞞下。洛陽市住建委對非法強拆行為的舉報不作任何處置,其實質就是縱容非法圈地、野蠻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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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應當指出的是,張蘭是2016年11月17日向洛陽市住建委舉報,請求查處違法拆遷,並要求書面告知查處結果。但洛陽市住建委在市政府的責令下,不得不執行上級命令。但其提供的幾份會議紀要是幾年前作出的。其錯誤有二:

首先,如果該紀要可以作為“案件辦理結果”,那麼,幾年前的會議紀要就等於是“案件辦理結果”,也就是說,該會議紀要對將來發生的強拆行為提前做出了處理,這如同還未懷孕就生孩子了一樣荒唐。

其次,會議紀要不能等同於“案件辦理結果”。因為會議紀要與“案件辦理結果”的性質不同,形式不同,內容也不同。洛陽住建委用會議紀要代替“案件辦理結果”,不僅在法律上無依據,而且在邏輯上也說不通。

張蘭向洛陽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申請,希望洛陽市政府再次作出公正的行政複議決定,維護法律尊嚴,並對洛陽住建委未履行法定職責的作為作出處理,不打折扣地落實依法治市的承諾。

附:舉報信


舉報人 張蘭,女,45歲,身份證號41030319710918002x,電話:13526928110.住洛陽市西工區金谷園路80號院7棟2門102室。

被舉報人 洛陽正奇開發有限公司

舉報人的房屋位於洛陽市陶瓷廠北院2-1-401號。據洛陽市澗西區政府天津路辦事處調查,被舉報人洛陽正奇開發有限公司於2016年7月11日晚“在沒有徵得張蘭同意的情況下,對張蘭所居住的2-1-401號房屋進行了拆遷”。舉報人認為:

1、被舉報人洛陽正奇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在沒有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拆遷,嚴重違法。

2、被舉報人洛陽正奇開發有限公司於2016年7月11日晚“在沒有徵得張蘭同意的情況下,對張蘭所居住的2-1-401號房屋進行了拆遷”,其實質是,在沒有合法手續的情況下進行強拆,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請你機關依法查處,並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

此致

洛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舉報人 張蘭

                                  

來源:維權網, 文章取自網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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