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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悟天律師事務所法定代表人程海就司法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行政複議申請書

2017年07月24日 22:27 PDF版 分享轉發

申請書

申請人:悟天律師事務所法定代表人,律師所負責人。電話18910535236。

被申請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南小街后廣平衚衕39號 電話010-58575683。

法定代表人苗林  該局局長。

被申請人:北京市昌平區司法局(下簡稱昌平區司法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東環路146號。電話010-69742780。

法定代表人徐平儀,該局局長。

案由:司法行政機關違法行政

請求事項:

1、 撤銷被申請人北京市司法局給申請人的《北京市司法局關於開展2017年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京司發(2017)41號]。

2、撤銷被申請人北京市昌平區司法局《責令整改通知書》[昌整律字(2017)004號]。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北京悟天律師事務所2010年9月13日經被申請人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許可成立,發給執業許可證。2017年5月2日,申請人按照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被申請人昌平區司法局寄送《北京市悟天律師事務所2016年度執業情況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的報告》。2017年6月中旬,被申請人北京市司法局通過昌平區司法局給申請人寄來《北京市司法局關於開展2017年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京司發(2017)41號](該局官網也有通知),強制要求申請人按照該通知要求參加兩被申請人組織的年度檢查考核。2017年6月23日,昌平區司法局法律援助指導科科長陶秀霞帶數人到本所送達書面《責令整改通知書》[昌整律字(2017)004號],再次強制要求申請人參加兩被申請人組織的年度檢查考核。

律師法規定,“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利益衝突審查、收費與財務管理、投訴查處、年度考核、檔案管理等制度,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於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交本所的年度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

第四條規定,“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經查,法律沒有授權兩被申請人可以增設其對申請人進行年度檢查考核的義務。相反2013年3月通過的《機構改的職能轉變方案》,該文(三)明確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明確規定的外,其他達標、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一律予以取消”;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13)22號]文明確規定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必須在2013年6月底前取消所有越權檢查。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已經按照律師法的規定向被申請人昌平區司法局報送《2016年度執業情況和律師執業情況考核結果的報告》,履行了律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義務,兩被申請人卻強制性責令申請人參加其違法規定的年度檢查考核,報送一堆材料,增加申請人的義務,越權行政,侵犯了申請人合法權益,也嚴重違反國務院的關於一律取消各級政府檢查的命令。

請求你府履行職責,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監督糾正下級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維護法律和國務院行政命令的權威,依法支持申請人請求事項。

兩被申請人直接對抗法律的規定和國務院的命令,嚴重違反公務員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務員應當“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屬於該法第五十三條列舉的“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請求你府依法給於兩被申請人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責任人員昌平區司法局陶秀霞科長、徐亞寧等人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行政機關處理。

此致

北京市人民政府

附證據和本申請書副本二份

申請人北京悟天律師事務所(章)

負責人程海:

2017年7月23日

申請人證據目錄

1、被申請人北京市司法局通過昌平區司法局寄送申請人的《北京市司法局關於開展2017年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京司發(2017)41號]。

2、2017年6月23日被申請人北京市昌平區司法局給申請人的《責令整改通知書》[昌整律字(2017)004號]複印件1頁。

3、2017年5月2日申請人寄送被申請人昌平區司法局的《北京市悟天律師事務所2016年度執業情況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的報告》。

來源:維權網, 文章取自網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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