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強拆五戶民房案,洛龍區政府只有抵賴之能力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17年12月11日,本網獲悉:2017年12月8日上午九點,洛陽槐樹灣五戶強拆受害人訴洛陽區政府強拆一案在洛陽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旁聽者爆滿,有當地的圈地受害人,有西安維權者,還有四川拆遷戶。
自2017年8月28日至9月3日,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政府關林街道辦事處組織保安對槐樹灣村村民實施強拆,六家民房成為一堆廢墟。有五位農戶向洛陽中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被強拆的農戶中,只有李克麗因去醫院探望病人時,就在大白天被關林街道辦事處組織強拆,其餘的都是半夜三更被強拆。
庭審中,洛龍區政府矢口否認強拆行為,並稱系村委會對農戶幫助拆遷,將強拆行為美化為幫助行為,如此自欺欺人,令人驚詫不已。
洛龍區政府代理人一方面辯稱:“槐樹灣村村民委員會為了維護全體拆遷戶的利益,自發組織相關人員對原告進行幫助”。此所謂的“幫助”就是強拆,強拆竟然是為了維護全體拆遷戶的利益,是不能自圓其說的。至少被強拆的農戶權益受到了侵害。被強拆的農戶也是“全體拆遷戶”的一部分。故強拆為了維護全體拆遷戶的利益是不能成立的。
洛龍區政府還強調拆民房系村民委員會“自發組織”。原告的代理人予以反駁:首先,“自發組織”是病句。自發是沒有人組織的活動,有人組織不能稱之為自發。洛龍區政府所謂村委會自發組織可謂用詞不當,應當對語文知識進行補課。其次,村委會不是執法機關,不可能拉上警戒線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強拆。洛龍區政府提供的第一號證據《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希望路跨伊河大橋工程用地徵收土地的通告》(洛政通【2016】16號)第六條規定“該批次用地的征地拆遷工作由洛龍區政府、伊濱區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可見,本案的強拆系洛龍區政府統一組織和指揮的。被強拆的農戶還向法庭出示了強拆現場的視頻和照片。但洛龍區政府依然醉死不認那壺酒錢,矢口否認其工作人員在強拆現場的事實,不惜喪失政府公信力。
法官詢問洛龍區政府代理人:視頻和照片中的街道工作人員是否在拆房現場?該代理人支支吾吾地承認了該事實。法官又問:
“街道工作人員在現場幹什麼?”該代理人慌亂地回答:“在指導工作,指導工作是街道辦事處的職責”。這令人莫名其妙。關林街道辦事處指導工作放棄了休假,半夜三更到強拆現場指導工作,無異於不打自招。關林街道辦就是強拆民房的實施者和指揮者,其工作人員還用木樑撞開農戶的大門,強行搬出傢具雜物,並架出屋內的村民。隨後,發生了強拆。
為了政府的面子,洛龍區政府代理人堅稱其征地拆遷合法。原告村民代理人予以反駁:征地與拆遷是二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從征地來看,洛龍區政府委託區國土資源局與村委會簽訂《希望路建設工程用地征地協議》的簽署日期是2011年8月21日,而河南省豫政土【2016】781文關於建設用地的批複》的日期是2016年6月30日。也就是說,征地在前,批准在後,違反了“先批后征”的規定;就拆遷來說,本案的拆遷也是違法的。2011年1月21日起,全國所有的拆遷法規已經廢除,而洛龍區政府還在以廢除的拆遷法規進行拆遷,有何合法性可言?
關林街道辦系洛龍區政府的派出機構,其超越職權的行政行為,應當由洛龍區政府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洛龍區政府系適格被告,必須承擔違法強拆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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