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翟岩民,男,身份證號碼 ,地址:電話號碼:
被告: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 號 郵編:
電話:63030896
法定代表人:
案由:其他行政爭議
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被告發出的《臨時救助金追回通知單》違反事實與法律;
2、請求撤銷《臨時救助金追回通知單》;
3、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
4、請求判決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5、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8000元人民幣。
事實與理由:
2017年12月11日晚上,原告突發疾病,由朋友送到北京市門頭溝京煤集團礦務局醫院治療。經過腦CT檢查,醫生確診:腔隙性腦梗。原告經一夜搶救脫離危險,醫生開出住院通知書,建議住院。但是,原告每月收入只有被告下設的非法人單位——大柵欄街道辦事處所發給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900元。沒有醫療保險,無力承擔住院押金,只好選擇留置輸液了事。原告的朋友墊付了原告在搶救過程中的所有費用,並繳納了以後五天的輸液費用。
12月15日,原告身體狀況有所好轉,在朋友還有警察的陪同下,前往大柵欄街道民政科申請緊急困難救助。大柵欄街道辦事處民政科在了解相關情況后,當天支付了緊急困難救助金2700元。原告用此筆款項繳納了繼續輸液治療的費用。
三天後,也就是12月18日,被告下設的大柵欄街道辦事處,突然向原告送達了《臨時救助金追回追回通知書》,書面說明原告涉嫌騙取社會救助資金,勒令原告於2017年12月28日之前退回所領取的款項,並且宣布已經將原告列入大柵欄街道社會救助失信人員黑名單。
憲法第二章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原告認為,被告出爾反爾,試圖代替醫療機構確認公民的身體健康狀況、有病或非病、病輕或者病重的行為,超越了法律授予的職權範圍。其所送達給原告的《臨時救助金追回通知單》,不僅妨礙了原告的治療,對原告的身體狀況構成極大的傷害,而且,該通知單的措辭降低了對原告的社會評價,是對原告的人格的極大侮辱,給原告的名譽造成了嚴重損害。所以,原告必須起身維權。
此 致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翟岩民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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