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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維權人士楊秀婷舉牌抗議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

2018年02月05日 21:59 PDF版 分享轉發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18年2月5日,本網獲悉:人士楊秀婷舉牌抗議上海第一中級人院無良岳婷婷、陳根強侵犯人權踐踏法律,並怒責耿曉光未盡到人民陪審員的監督職責,只是個擺設。

楊秀婷不服第一中級法官岳婷婷、陳根強“不依法履行職責一案”中,枉法作出(2017)滬01行初193號行政裁定書。楊秀婷已於2017年12月26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附:《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楊秀婷,女,1965年5月11日生  漢族  聯繫地址:上海市航瑞路388弄33號202室轉  郵編:201317

被上訴人: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  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2001號   法定代表人:杭迎偉  職務: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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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不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7)滬01行初193號行政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判決撤銷原判;判決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不服“滬公浦(2017)34號-答”告知書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為違法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在向被上訴人郵寄三份行政複議申請書的信封上寫明:“內有:滬公浦(2017)32號-答《告知書》一份1頁,以及不服該告知書的《行政複議申請書》原件一份1頁;滬公浦(2017)33號-答《告知書》一份1頁,以及不服該告知書的《行政複議申請書》原件一份1頁;滬公浦(2017)34號-答《告知書》一份1頁,以及不服該告知書的《行政複議申請書》原件一份1頁;申請人複印件三份各1頁。上述材料共9頁,請驗收。如有異議,請在法定期限內予以書面提出,否則視為默認。”

本案被上訴人辯稱:2017年3月30日收到的申請行政複議的信封中,沒有上訴人針對34號《告知書》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材料。既然沒有收到上訴人不服滬公浦(2017)34號-答《告知書》提交的行政複議申請書,只要不是反人民的無恥之極的文盲,一定會提出異議,試問被上訴人你們提出了嗎?

本案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供的兩張單獨分別用訂書釘裝訂的上訴人身份證複印件上的“僅供17年3年29日複議專用,用作他處無效”這些字不是上訴人寫上去的原件,是被上訴人重新加工的複印件,紙張以及摺痕明顯作假,連續兩張單獨身份證複印件都用訂書釘裝訂,也違背常理。因此一審法院審判人員岳婷婷、陳根強為了掩蓋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沒有依法審查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卻顛倒黑白,稱:“原告在庭審中僅提供了載明內含‘34號《告知書》以及不服該《告知書》的《行政複議申請書》’的郵寄信封證據來證明其向被告提出了針對34號《告知書》的行政複議申請,但其未提供其他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其郵寄信封內確有34號《告知書》以及其不服該《告知書》的《行政複議申請書》,故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訴訟缺乏事實根據,不符合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請問一審法院審判人員岳婷婷、陳根強,法院在向案件當事人郵寄送達法律文書時,是如何證明案件當事人簽收了相關文書的?上訴人在郵寄信封上明確寫明“如有異議,請在法定期限內予以書面提出,否則視為默認”,現被上訴人在複議審查期間並沒有提出任何異議,證明被上訴人已經默認收到了上訴人的三份行政複議申請書。本案中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沒有收到上訴人不服滬公浦(2017)34號-答告知書提交的行政複議申請書。

如果說,也有他們的一套規矩,即“盜亦有道”。而本案被上訴人、一審法院審判人員岳婷婷、陳根強甘心情願黑社會化,甚至連黑社會都不如,什麼規矩都沒有了,他們將是非黑白完全扭曲,視法律如兒戲,形成了腐敗共同體,在共同利益驅使下,他們相互之間會提供種種方便,將各自的職權發揮到極致,其背後的黑暗和腐敗必定嚴重到觸目驚心的程度。

本案事實清楚,道理簡單,法律關係清晰。一審法院岳婷婷、陳根強並非不清楚上述道理,僅是為了偏袒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而言不由衷,是無良法官無視國家法律和良心道德曲解法條,是權力貪官對法律的玩弄。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違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侵害了上訴人的訴訟權利,踐踏了法律的尊嚴,顛覆了法院的公正形象。因此,懇請貴院依法捍衛國家法律的威信和尊嚴,對本案進行深入審理,依法作出公正的不是反人民的判決。

此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一份;上訴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1頁。

                

上訴人:楊秀婷

2017年12月26日



來源:維權網, 文章取自網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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