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巧蘭訴江蘇省阜寧縣公安局濫用職權對環保人士實施打擊報復案今開庭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18年8月1日,本網獲悉:今天(2018年8月1日)上午九點,已67歲的文盲老太陳巧蘭訴江蘇省阜寧縣公安局行濫用職權施打擊報復案,在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的第六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通過今天庭審中的舉證質證,旁聽民眾終於明白,這一起公安機關濫用職權案件,引出了當局對環保衛士嵇書龍做黑材料整人的真相。
根據建湖縣法院的傳票,該案本應在6月13日開庭審理,因為被告阜寧縣公安局在提交答辯狀時,居然沒有同時提交證據,在陳巧蘭老太向法庭提交了調取證據申請、及要求法庭通知誣告自己的信訪辦主任徐中林出庭申請后,這一起典型濫用職權的誣告陷害案才於今天開庭審理。
陳巧蘭老太是阜寧縣郭墅鎮唐城村村民,曾和知名的環保衛士嵇書龍女士一起,就地方政府官員為了所謂的招商引資創政績,成立奧洋化工園區,從蘇南引進被勒令關停的嚴重污染環境的化工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艱苦卓絕的抵制與舉報,併到國務院、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等部門信訪反映實情,請求中央對地方政府這種不可持續的、禍害子孫後代的行為予以制止,卻屢遭打擊報復,其中嵇書龍女士還曾阜寧縣公安局被構陷判刑,2017年10月2日從北京再次被抓捕,被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監視居住,至今仍在失去人身自由中。
2018年3月6日下午13點左右,外出回來的陳巧蘭從阜寧縣車站下車,其老伴嵇達黃接到后一起回家,兩人剛步行到阜寧縣城新信大橋時,被奧洋化工園郭墅派出所所長顧雲超與指導員吳永俊帶領7~8個人攔住,將陳巧蘭強行抓走,現場沒有出示任何手續,直到晚上近零點時,才告知以“尋釁滋事”拘留15天。
在阜寧縣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稱2018年3月5日接到徐中林的報案,其報案說陳巧蘭有涉嫌尋釁滋事行為,所以才於3月6日在路上將陳巧蘭抓捕。對此,陳巧蘭感到莫名其妙,徐中林是郭墅鎮的信訪辦主任,3月5日屬於“兩會”的極敏感時期,其應該在北京忙於維穩截訪,根本不可能在這一天看到自己,說自己有尋釁滋事行為完全是無中生有的誣告陷害行為。今天的法庭上,徐中林沒有敢出庭接受陳巧蘭的質問。
在被告阜寧縣公安局後補的共計38份證據材料中,絕大部分是針對環保衛士嵇書龍進行的構陷,怪不得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時不敢將這些害人的非法證據提交。因原先聯繫的代理人今無法出庭,沒有文化,但有良心、智慧及勇氣的陳巧蘭老太,在法庭上陳述了自己的意見,最後將代理人事先整理好的書面質證意見與辯論意見向法庭進行了提交。
陳巧蘭電話:15251037721.
附:陳巧蘭提交的書面意見:
質證意見:
一、受案登記表,被告該證據沒有受案民警簽字,審批人簽字,故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不予認可。關鍵是,在徐中林沒有其它證據佐證原告有尋釁滋事行為,已涉嫌對原告實施誣告陷害罪的情況下受理,違法;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情節嚴重為由拘留15天,時間為3月6日,雖然該決定書由吳明超,楊遠志註明原告拒絕簽字,但時間與被告提供視頻證據顯示的時間不一致,故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不予認可。關鍵是,在徐中林沒有其它證據佐證原告有尋釁滋事行為,已涉嫌對原告實施誣告陷害罪的情況下,再對原告實施行政處罰,違法;
三、呈請行政處罰報告書,被告該證據沒有受案民警簽字,故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不予認可。關鍵是,在徐中林沒有其它證據佐證原告有尋釁滋事行為,已涉嫌對原告實施誣告陷害的情況下,還呈請對原告處罰,違法;
四、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被告該證據落款時間為23點03分,原告申辯了,被告複核到作出處罰決定僅47分鐘,故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不予認可。關鍵是,在徐中林沒有其它證據佐證原告有尋釁滋事行為,已涉嫌對原告實施誣告陷害罪的情況下受理、告知,違法;
五、調查報告,對被告該證據的合法性不予認可,因為郭墅鎮的信訪答覆不是禁止原告信訪的法定條件。關鍵是,在徐中林沒有其它證據佐證原告有尋釁滋事行為,徐中林的行為已涉嫌誣告陷害罪;
六、集體通案記錄,對被告該證據的合法性不予認可,因為郭墅鎮的信訪答覆不是禁止原告信訪的法定條件。關鍵是,在徐中林沒有其它證據佐證原告有尋釁滋事行為,徐中林的行為已涉嫌誣告陷害罪,通案記錄證明被告的這些人員均是法盲;
七、傳喚證,對被告該證據的合法性不予認可,因為郭墅鎮的信訪答覆不是禁止原告信訪的法定條件。關鍵是,在徐中林沒有其它證據佐證原告有尋釁滋事行為,徐中林的行為已涉嫌誣告陷害罪;
八、被傳喚人員家屬通知書,對被告該證據的合法性不予認可,因為郭墅鎮的信訪答覆不是禁止原告信訪的法定條件。關鍵是,在徐中林沒有其它證據佐證原告有尋釁滋事行為,徐中林的行為已涉嫌誣告陷害罪;
九、延長傳喚審批表,對被告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不予認可,沒有負責人簽字,因為郭墅鎮的信訪答覆不是禁止原告信訪的法定條件。關鍵是,在徐中林沒有其它證據佐證原告有尋釁滋事行為,徐中林的行為已涉嫌誣告陷害罪;
十、陳巧蘭詢問筆錄,對被告該證據的合法性不予認可,因為原告不識字,沒有按手印,被告沒有證據證明該筆錄的真實性。關鍵是,在徐中林沒有其它證據佐證原告有尋釁滋事行為,原告的陳述證明徐中林的報案行為已涉嫌誣告陷害罪;
十一、徐中林詢問筆錄,對被告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不予認可,因為郭墅鎮的信訪答覆不是禁止原告信訪的法定條件。關鍵是,在徐中林沒有其它證據佐證原告有尋釁滋事行為,徐中林的行為已涉嫌誣告陷害罪;
十二、張學洪詢問筆錄,對被告該證據的合法性不予認可,因為郭墅鎮的信訪答覆不是禁止原告信訪的法定條件,張學洪稱原告索要30萬,但沒有證據證明,其行為已涉嫌名譽侵權,原告將保留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關鍵是,在徐中林沒有其它證據佐證原告有尋釁滋事行為,徐中林的行為已涉嫌誣告陷害罪;
十三、吳正躍陳述,對被告該證據的合法性不予認可,因為郭墅鎮的信訪答覆不是禁止原告信訪的法定條件。關鍵是,在徐中林沒有其它證據佐證原告有尋釁滋事行為,徐中林的行為已涉嫌誣告陷害罪;
十四、平正鼎陳述,對被告該證據的合法性不予認可,因為郭墅鎮的信訪答覆不是禁止原告信訪的法定條件。關鍵是,在徐中林沒有其它證據佐證原告有尋釁滋事行為,徐中林的行為已涉嫌誣告陷害罪;
十五、孟令學陳述,對被告該證據的合法性不予認可,因為郭墅鎮的信訪答覆不是禁止原告信訪的法定條件。關鍵是,在徐中林沒有其它證據佐證原告有尋釁滋事行為,徐中林的行為已涉嫌誣告陷害罪;
十六、李登攀陳述,對被告該證據的合法性不予認可,因為郭墅鎮的信訪答覆不是禁止原告信訪的法定條件。關鍵是,在徐中林沒有其它證據佐證原告有尋釁滋事行為,徐中林的行為已涉嫌誣告陷害罪;
十六、李芹詢問筆錄(嵇書龍冤案),被告該證據在時間上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且不具有真實性與合法性,屬於整人的黑材料;
十七、黃文軍詢問筆錄(嵇書龍冤案),被告該證據在時間上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且黃文軍作為垃圾場旁邊的螃蟹養殖戶,其為了螃蟹的銷售顯然不敢說真話,其與原告舉報的環境污染問題有利害關係,故該證據的內容不具有真實性與合法性,屬於整人的黑材料;
十八、王步兵詢問筆錄(嵇書龍冤案),被告該證據在時間上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王步兵作為被舉報的垃圾場書記,其與原告舉報的環境污染問題有利害關係,故該證據的內容不具有真實性與合法性,屬於整人的黑材料;
十九、王勇詢問筆錄(嵇書龍冤案),被告該證據在時間上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王勇作為被舉報的垃圾場工作人員,其與原告舉報的環境污染問題有利害關係,故該證據的內容不具有真實性與合法性,屬於整人的黑材料;
二十、何學柱詢問筆錄(嵇書龍冤案),被告該證據在時間上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何學柱在筆錄中稱村民癌症死亡屬於正常,故該證據的內容不具有真實性與合法性,屬於整人的黑材料;
二十一、張欣詢問筆錄(嵇書龍冤案),被告該證據在時間上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張欣屬於阜寧縣信訪局不作為官員,故該證據的內容不具有真實性與合法性,屬於整人的黑材料;
二十二、徐中林詢問筆錄(嵇書龍冤案),被告該證據在時間上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徐中林作為信訪辦主任,參与對嵇書龍的構陷迫害,故該證據的內容不具有真實性與合法性,屬於整人的黑材料;
二十三、郭濤詢問筆錄(嵇書龍冤案),被告該證據在時間上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郭濤作為阜寧縣城管局信訪辦主任,參与對嵇書龍的構陷迫害,故該證據的內容不具有真實性與合法性,屬於整人的黑材料;
二十四、陳銀龍詢問筆錄(嵇書龍冤案),被告該證據在時間上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陳銀龍作為阜寧縣環保局副局長,參与對嵇書龍的構陷迫害,故該證據的內容不具有真實性與合法性,屬於整人的黑材料;
二十五、嵇達亮詢問筆錄(嵇書龍冤案),被告該證據在時間上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故該證據的內容不具有真實性與合法性,屬於整人的黑材料;
二十六、陳雲龍詢問筆錄(嵇書龍冤案),被告該證據在時間上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陳雲龍是做垃圾場工程的老闆,與舉報事項有利害關係,故該證據的內容不具有真實性與合法性,屬於整人的黑材料;
二十七、阜寧縣城管局對環境舉報材料(嵇書龍冤案),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涉及200餘畝農田的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均由阜寧縣政府及阜寧縣的行政機關作出,無疑屬於違法審批行為,而且環評還是報批稿,故該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與本案被告以尋釁滋事處罰的行政行為不具有關聯性,也證明了嵇書龍被構陷的事實。
二十八、嵇書龍逮捕證(嵇書龍冤案),該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其它質證意見同證據二十七;
二十九、阜寧縣高新區社會穩定小組情況說明,對該證據的合法性不予認可,因為被舉報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其作出的說明不具有真實性。而且該證據從時間上,屬於為了構陷嵇書龍的黑材料;
三十、阜寧縣高新區受理信訪與答覆告知書,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同二十九;
三十一、阜寧縣澳洋工業園管委會的信訪答覆告知書(2015年3月25日),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同二十九;
三十二、阜寧縣澳洋工業園管委會的信訪答覆告知書(2013年11月26日),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同二十九;
三十三、阜寧縣郭墅鎮紀委情況說明,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同二十九;
三十四、陳巧蘭前科調查材料,對該證據的合法性不予認可,所謂的前科屬於對原告依法維護國家法律和公民權利的打擊報復;
三十五、行政拘留執行回執,對該證據的合法性不予認可;
三十六、被行政拘留人員家屬通知書,對該證據的合法性不予認可;
三十七、陳巧蘭身份信息,對該證據“三性”沒有異議;
三十八、對陳巧蘭傳喚、宣告處罰決定書的視頻資料,對該證據的合法性不予認可,派出所所長顧永俊到現場傳喚未著裝,違法,其對原告夫婦倆毫無教養的行為,根本不配所長的職務,也是對共產黨這個組織的侮辱。
辯論意見:
在被告的答辯中稱,經調查原告的信訪事項純屬無理訪……企圖給地方黨委政府施加壓力,實現其非法目的……其行為給唐城村、阜寧縣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阜寧縣縣委縣政府的正常工作帶來很大影響,而被告的證據均不能證明原告有任何違法行為,反而能證明被告濫用職權,胡作非為的行為。綜上,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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