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 維權上訪

如臨大敵!南京維權人士吳菊芳訴北京公安舉報履行法定職責一案昨開審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18年9月11日,本網獲悉:昨天上午九點,江蘇人士訴市丰台區公安分局拒不履行法定職責,及決定一案,在北京市丰台區法院第41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因該案涉及的違法犯罪行為,故影響重大,有大量維權訪民前往旁聽,而「人民」法院卻如臨大敵,安排最小的法庭加以穩控。

該案件的起因是,2017年10月13日晚上22點左右,女士在北京市丰台區王佐鎮459公交車下車,遭遇一夥不明身份人員的毆打,搶走玫瑰色雙肩包一個和四部手機(一部蘋果手機,一部全新小米手機,一部三星手機、一部紅米手機)及金項鏈、金鎖等貴重物品,價值5萬余元。

2017年11月1日,吳菊芳在朋友季新華的陪同下,來到了轄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雲崗報案,其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決定書。其後,吳菊芳又多次去雲崗派出所交涉,且多次撥打12345和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督察電話,及向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寫信反映,但丰台區公安分局依然未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決定。

就丰台區公安分局的拒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吳菊芳於2018年5月30日向北京市公安局郵寄了行政複議申請書。北京市公安局於2018年7月10日作出了京公復駁字[2018]第30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稱暴力搶劫行為是南京市玄武區政府部門組織的接訪行為,屬於執行職務的行政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維持了丰台區公安分局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不服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京公復駁字[2018]第30號行政複議決定,吳菊芳女士將北京市丰台區公安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起訴到丰台區「人民」法院,行政起訴的訴訟請求是一、確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對原告報案不受理、立案的行政行為違法,並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二、判決撤銷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作出了京公復駁字[2018]第30號行政複議決定書。

昨天的法庭圍繞被告提交的由南京市玄武區信訪局的《情況說明》、及被告丰台區公安分局下屬的雲岡派出所作出的《工作說明》展開,吳菊芳對該兩份證據的質證意見是:

一、對被告丰台區公安分局出具的由南京市玄武區信訪局製作的《情況說明》的這一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該證據的合法性有異議,且該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該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對原告的報案可以拒不履行法定職責,被告丰台區公安分局與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在答辯中的抗辯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對被告丰台區公安分局出具的由雲岡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說明》這一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其合法性有異議,且該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該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對原告的報案就可以拒不履行法定職責,被告丰台區公安分局與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在答辯中的抗辯理由均不能成立。

作為一個國家的公民、納稅人,在人身權與財產權遭到不法侵害后,當然有權向案發地轄區的公安報警的權利,及要求公安機關履行《人民警察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履行立案、偵查、查處的法定職責,北京市公安局與丰台區分局倆被告以「暴力搶劫行為是南京市玄武區政府部門組織的接訪行為,屬於執行職務的行政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為由的抗辯理由,顯然屬於於法無據,更是破壞法治、將官官相護潛規則公開化的行為。

吳菊芳女士時期在北京,主要是到國家信訪部門,反映自己房屋遭政府強拆后,自己打贏了官司,卻長期實現不了權利的情況,沒有任何違法行為,也不可能對中共有一絲一毫的影響,南京市「人民」政府對其實施暴力截訪,並趁機實施搶劫的行為,是要證明中共十九大是一個不正常的會議?是一個極不自信的會議?還是要證明在中共的領導下,他們就有權力肆無忌憚地踐踏法律與公民權利?!

暴力截訪已經在首善之區屬於司空見慣現象,原因顯然是北京公安坐視不管,甚至是包庇縱容、助紂為虐所致!所以昨天的庭審引起在京維權訪民的關切。在大家的努力爭取下,法院雖然更換了大一點的法庭,但還是有很多人進不了。到中午11點30分庭審結束,沒有當庭宣判。

吳菊芳電話:158115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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