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常州天寧區政府門前喊話,王國興被行政拘留七天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18年10月5日,本網獲悉:2018年9月26日,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向王國興送達了天公(蘭)《行罰決字【2018】286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2018年9月25日上午9時許,江國興將一輛車牌號碼為蘇D032F2的紅色本田汽車停放在天寧區區政府3號門進口處,經勸阻拒不離開,造成該處車輛不能正常通行,時間長達四十余分鐘,期間王國興在現場大聲叫喊,責罵區政府主要領導”為由,決定對王國興行政拘留7天。
王國興租賃了常州市天寧區新堂北路315號房屋,還自建了部分房屋,且經【常建規【2011】2號文件確認為合法。
2015年10月27日上午8點左右,青龍派出所副所長魏俊翔副所長帶領五六名警察先來到王國興經營場所,限制了王國興及其家人的人身自由。隨後,由天寧區青龍街道政法委書記趙劍天寧區城市管理局科長劉國強副科長惲洪福帶領30多名城管隊員及民工開著鏟車挖掘機要強行拆除該經營場所的房屋。
王國興的妻子王平珍掙脫了控制,站到房屋頂上,向民警求救未果,手拿一瓶農藥想阻止強拆。但現場的公安民警,政府工作人員不僅沒有阻擋,反而用言語刺激王平珍:“要喝快點喝,弄瓶喝不死的葯洗洗胃就行了。”僵持了將近兩個小時。天寧區城市管理局副科長惲洪竟然喊:“你在上面獃著,我安排兩個城管隊員看著你吃喝農藥,要是你不喝,下午再來,不行明天再來,天天來,你喝了農藥就不來了。”王平珍徹底絕望了,當場喝農藥自殺。現場的公安民警城管隊員還阻止搶救。王國興的妻子王平珍死了,留下了還在哺乳期的嬰兒。
2018年3月1日至22日,王國興被拘禁期間,其經營和居住的房屋被強拆了。
江國興於2018年9月25日再次去常州市天寧區政府討說法,被拘留7天。汪國興認為:
天寧區公安分局認定事實不清。其所謂“2018年9月25日上午9時許,江國興將一輛車牌號碼為蘇D032F2的紅色本田汽車停放在天寧區區政府3號門進口處,經勸阻拒不離開,造成該處車輛不能正常通行,時間長達四十余分鐘”與事實不符。汪國興停放的車輛並沒有造成該處車輛不能正常通行。有視頻為證。
該局所謂“期間王國興在現場大聲叫喊,責罵區政府主要領導”語焉不詳。汪國興到區政府門口,只是請求見領導解決問題。但領導避而不見,汪國興只是發牢騷而已。並沒有騷擾政府機關正常工作。況且,區政府有義務解決汪國興提出的問題。但區政府沒有履行法定職責,責在區政府。但天寧公安分局忽視了區政府的法定職責,導致事實不清。
天寧公安分局適用法律不當。該局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但適用上述法律規定的必要條件是:1、有擾亂行為;2、致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二者缺一不可。首先,汪國興的車輛停在馬路邊,不存在“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的行為。其次,天寧區政府也沒有因所謂的擾亂而不能正常工作。區政府的工作絲毫沒有受影響。況且,區政府處理公民的投訴等系其法定職責,不存在汪國興有擾亂行為,致使其不能正常工作的情況。其處罰決定書也沒有指出區政府不能正常工作的事實。
汪國興表示將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確認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天公(蘭) 行罰決字【2018】2865號行政處罰決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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