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兩級法院對“民告官”案三個月不立不裁,失地農民卓友桂於人權日向福建省高院院長吳偕林郵寄行政起訴狀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18年12月12日,本網獲悉:福建省福清市鏡洋鎮失地農民卓友桂提起的訴鎮政府拒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的訴訟材料,從2018年9月7日輾轉于福清市法院、福州市鼓樓區法院、福州市中級法院已超過三個月,因這三個法院均不立不裁,甚至無端以退回來推諉,卓友桂被迫於人權日向福建省高院院長吳偕林郵寄起訴材料。今天,快遞信息提示卓友桂,福建省高院已經簽收訴訟材料。
福清法浣是9月7號,鼓樓是9月14號,福州中院是11月17號。
2018年9月13日上午,福建省福清市鏡洋鎮失地農民卓友桂接到郵政快遞電話,稱福清市“人民”法院拒收行政起訴材料,要求卓友貴到郵局取回。當卓友貴取出被拒收的行政起訴材料時,發現油封已經被拆開的痕迹,郵政稱是法院所為。
卓友桂是在2018年9月7日郵寄的行政起訴材料,在郵政快遞面單上就寄件人、收件人、郵寄的品名等信息填寫的非常清晰,對於法院為何拒收,而且是拆封后拒收,又沒有附拒收的書面說明等情況,卓友貴於9月14日趕到福清市法院詢問,得到立案庭窗口人員的答覆是:我們拆開檢查了,是行政起訴鏡洋鎮政府拒不履行處理征地補償法定職責的材料,福建省福州市規定行政訴訟統一由福州市鼓樓區法院受理,所以拒收了。
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卓友貴不明白既然福清市法院接收了郵寄並拆開了,為什麼不向原告作出書面告知,卻在一周后以拒收來讓郵政快遞退回行政起訴材料,讓當事人在法院、郵政之間來回跑,這就是“司法為民”的的態度?無奈,卓友桂只能將訴訟材料郵寄到福州市鼓樓區法院,但該行政訴訟的專門法院也不立不裁,並很快將起訴材料退回了卓友桂。
面對兩個地方法院的不立不裁,卓友桂根據2015年修訂並施行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福州市中級法院郵寄了起訴材料,但福州市中級法院同樣於11月8日將起訴材料退回當事人卓友桂。
福建省福州市兩級法院連程序都不能遵守,卓友桂深知指望他們司法公正等於是與虎謀皮,才無奈向今年從大都市上海調過來當高院院長的吳偕林。吳偕林院長今天收到了失地農民的行政起訴材料,但又會作怎樣的處理呢?
附《行政起訴書》
原告:卓友桂,男,公民身份證350127196410177275,住福建省福清市鏡洋鎮浮山村草鋪墩28號。聯繫電話:13599379753。
被告:福建省福清市鏡洋鎮政府。法定代表人:陳燾,鎮長。
訴訟請求:
一、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境信訪復字[2017]3號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
二、判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職,對申請人反映的征地補償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事實與理由:
原告是福建省福清市鏡洋鎮浮山村第六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西山文武學校徵用我村200畝耕地補償款去向問題、及原告本人的作為被征地農民養老補償金問題,於2017年1月7日到福建省政府反映,省“兩會”接待組認為原告反映的情況屬於由福清市鏡洋鎮人民政府依法履職處理,告知原告向鏡洋鎮人民政府提出,並將原告反映的情況轉到福清市。2017年3月17日,被告鏡洋鎮人民政府作出境信訪復字[2017]3號信訪事項的答覆意見,申請人認為該答覆意見存在以下錯誤:
一、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對原告提起的、與原告權利義務有直接影響的事項作出處理,福建省“兩會”接待組也確認被告屬於具體職能部門,被告以信訪形式給予答覆,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
》的規定,該信訪答覆行為違法,告知的複核救濟途徑亦違法;
二、被告在其作出的境信訪復字[2017]3號信訪事項的答覆意見書中稱,其已經將征地補償款“差額”部分匯到被征地所在村,但沒有證據佐證;
三、被告在其作出的境信訪復字[2017]3號信訪事項的答覆意見書中稱,在征地補償安置文件實施時,原告尚未滿50歲,不符合辦理失地農民補助金條件,現你已滿50歲,我鎮經營部門已積極幫你向有關部門申請。原告認為該理由非常荒唐,且不說原告在2014年就滿50周歲,至今被告未辦理,而且原告的父母親在2000年征地后,被告均沒有為兩位老人辦理失地農民補助金。
綜上,原告就被告拒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訴來你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原告:卓友貴
2018年9月 7日
附:
1、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
2、福建省“兩會”來訪事項告知單;
3、境信訪復字[2017]3號信訪事項答覆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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