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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解除拆遷行政合同,宋會春請求國家賠償獲受理

2019年07月19日 22:50 PDF版 分享轉發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本網獲悉:2019年7月19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向宋會春送達了(2019)豫71行賠初56號《受理案件通知書》。這表明鄭州宋會春向該法院提交的《行政賠償起訴狀》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宋會春請求:1、判決被告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政府賠償或者安置不低於同類地區、相似結構,且建築面積不低於904.36平方米的房屋;2、判決被告賠償宋會春損失(按每月租金3萬元計算,從2013年12月一直到交付賠償的房屋裝修完畢為止),並賠償相應的利息。

宋會春的房屋位於兩面臨街的丁字路口,即原鄭州市中原區須水鎮宋庄村大街60號付1號,建築面積904.36平方米,用於商業出租,每月租金3萬元。有《房屋面積確認單》為證。2013年12月23日,鄭州市中原區柿園村安置工作指揮部(簡稱指揮部)與宋會春簽訂了動1-061號《折遷補償安置協議》。指揮部系鄭州市中原區政府設立的臨時機構,其法律後果應由中原區政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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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區政府在沒有獲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匆匆忙忙與近二千戶村民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五年多仍然未能建成拆遷安置房。宋會春以“中原區政府違法建設,至今未能建成安置房,即不能達到合同的目的”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解除該合同,並要求恢複原狀。

宋會春一審敗訴,二審勝了。二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行終143號行政判決,內容為:一、撤銷原審判決;二、解除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政府與宋會春簽訂的動1-061號《折遷補償安置協議》;三、駁回宋會春要求恢複原狀。並指出“宋會春要求恢複原狀的訴訟請求不具備客觀條件,本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宋會春認為中原區政府給其造成損失的,可另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為此,宋會春向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請求

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鄭政(不受複決)字字[2019〕25號《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載明“本機關認為: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實質為在143號行政判決基礎上提出的行政賠償請求,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申請人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維權。”據此,宋會春向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宋會春認為,中原區政府沒有獲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就與柿園村村民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導致安置房遙遙無期,無法實現合同的目的,明顯屬於違法。因中原區政府的違法行為,法院解除了該合同。中原區政府應當依法賠償宋會春的損失。

宋會春請求法院解除拆遷安置的行政合同案獲勝,系全國首例。現在此案已經進入國家賠償階段,宋會春認為,依據“拆遷不得降低被拆遷人生活和居住水平”之原則,應當給予足額的賠償。況且,中原區政府違法拆遷,更應當給予足額、充分的賠償。宋會春希望法院公正裁判。

來源:維權網, 文章轉自網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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