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歲老人劉良洪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本網獲悉:2020年3月28日,江蘇省張家港市金港鎮學田村村民劉良洪通過郵寄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2019)蘇0583行初193號行政判決;2、改判撤銷被上訴人張家港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9]張行復第35號行政複議決定;3、改判撤銷被上訴人張家港市金港鎮人民政府於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告知書》,並依法公開房屋搬遷產權調換協議。
百歲老人劉良洪的房屋遭遇了強拆,且經歷漫長的訴訟路。江蘇省高級法院(2017)蘇行申662號行政裁定載明:“本案申請人(劉良洪)已經與被申請人(金港鎮政府)達成了房屋搬遷產權調換協議”。為此,劉良洪於2019年4月16日,向張家港市金港鎮政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內容為: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年1月25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中載明劉良洪與金港鎮政府簽訂協議,請金港鎮政府公開該協議。金港鎮政府於2019年5月13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告知書》稱“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劉良洪認為,該告知行為明顯違法:1、金港鎮政府堅稱“該政府信息不存在”,與江蘇高院裁定內容相矛盾。2、該《告知書》系公文,但沒有發文字型大小,違反了《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八、九條規定,屬於形式違法。
為此,劉良洪向張家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而張家港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維持金港鎮政府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告知書”的行政複議決定。劉良洪老人不服,向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1、依法撤銷張家港市政府作出的[2019]張行復第35號行政複議決定;2、依法撒銷金港鎮政府於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告知書》,並依法公開房屋搬遷產權調換協議。
崑山法院以“告知原告劉良洪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並無不妥,被告金港鎮政府已依法履職”和“本案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覆告知書並非黨政機關公文”為由,判決駁回起訴。
劉良洪的上訴狀載明了二個爭議焦點。第一個爭議焦點關於劉良洪申請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的問題。
崑山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劉良洪要求公開的是其與被告金港鎮政府達成的房屋搬遷產權調換協議書,由於原告劉良洪在(2015)張行初字第00319號行政案件中自認其未與被告金港鎮政府簽訂過《金港鎮房屋搬(拆)遷產權調換協議書》,再結合(2016)蘇05行終149號行政裁定書及(2017)蘇行申662號行政裁定書查明的事實,無證據證明原告劉良洪與被告金港鎮政府簽訂過房屋搬遷產權調換協議書,故被告金港鎮政府根據《中華入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原告劉良洪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並無不妥,被告金港鎮政府已依法履職”。劉良洪的上訴狀指出,崑山法院忽視了以下關鍵問題:
首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月25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載明:“本案申請人(劉良洪)已經與被申請人(金港鎮政府)達成了房屋搬遷產權調換協議”。這足以說明本案涉及的政府信息存在。
其次,(2016)蘇05行終149號行政裁定書及(2017)蘇行申662號行政裁定書與上述蘇高院的裁定相矛盾。但崑山法院沒有排除此矛盾。蘇高院的裁定的法律效力要高於(2016)蘇05行終149號行政裁定書及(2017)蘇行申662號行政裁定書。
金港鎮政府一方面否認與劉洪良簽訂協議,堅稱該協議不存在;另一方面又稱以協議拆除該房屋,這顯然是不能自圓其說的,崑山法院予以忽視。況且,崑山法院認定該信息不存在,與江蘇高院裁定的裁定相矛盾。即崑山法院的判決公然與江蘇高院的裁定相抵觸,實屬罕見。
第二個爭議焦點是,關於鎮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覆告知書是否黨政機關公文的問題。
崑山法院認為“本案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覆告知書並非黨政機關公文”,但這一認定違反了《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三條規定,即:“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公布法規和規章,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覆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由此可見,其中,行政機關作出的答覆問題等文件也屬於公文。崑山法院得出“本案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覆告知書並非黨政機關公文”的結論,是缺乏法律常識的體現。金港鎮政府作為行政機關對劉良洪作出的答覆,不是公文,難道是私文或者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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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依據江蘇高院的裁定,本案的政府信息是存在的。除非撤銷江蘇高院的裁定,但崑山法院沒有這個能耐。依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三條規定,該答覆告知書屬於公文。崑山法院硬性認定該答覆告知書不屬於公文,於法無據,于理不通。崑山法院如此缺乏起碼的法律常識,此乃當今司法之恥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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