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 維權上訪

強拆民房案不服兩審裁定,周新夫婦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20年6月13日,本網獲悉:一起民房案,山東省寧陽縣文廟街道吳村村民周新夫婦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9行初77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魯行終296號行政裁定,於2020年5月20日通過網上預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依法撤銷上述兩裁定,並予以再審。目前,該網上預約立案已審核通過。

周新夫婦的院落(包括房屋和空地)位於山東省寧陽縣文廟街道吳村內。2017年4月19日,寧陽縣人民政府,發布了《寧陽縣人民政府擬徵收土地公告》,周新夫婦的房屋所在地在徵收範圍內。

2017年5月15日,一伙人在沒有任何合法手續、也沒有告知訴權的情況下,將周新夫婦的房屋。為此,周新夫婦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依法確認寧陽縣人民政府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無效。

泰安中院以「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寧陽縣政府對涉案房屋實施了拆除行為」和「本案中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是吳村村委會組織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為由,作出「駁回原告周新、張安煥(周新之妻)的起訴」的裁定。

周新夫婦提起了上訴。泰安中院以「上訴人並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寧陽縣政府組織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存在的事實,其起訴寧陽縣政府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並無不當」為由,維持原裁定。

周新夫婦人認為,泰安中院駁回周新夫婦起訴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的關鍵問題在於:誰是強拆的最大受益者?

泰安中院認為「本案中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是吳村村委會組織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因此原告起訴要求被告縣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周新夫婦予以反駁:

首先,周新夫婦起訴要求寧陽縣政府的強拆行為無效,而不是違法。

其次,吳村村委會組織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並非自己要用地,其目的顯然為了幫助寧陽縣政府儘快完成征地任務。故吳村村委會充其量也不過是強拆的「幫手」,真正在強制拆除中的最大受益者是寧陽縣人民政府。故寧陽縣人民政府對強拆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再次,村委會不具備強拆的主體資格,且無用地利益的衝動,除非得到縣政府的暗示或者縱容,才會組織實施強拆。故縣政府應當承擔強拆的法律後果。

在行政強制行為的行政訴訟中,被強拆的村民處於弱勢地位,而寧陽縣政府處於強勢地位,且系擬征地公告製作和發布者,也是本案強拆行為的最大收益者。即使村民委員會甘願背黑鍋,承認自己強拆了周新夫婦的房屋,寧陽縣政府也難辭其咎,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寧陽縣政府是原一審適格的被告。況且,自2017年5月15日起,強拆房屋后的土地閑置至今達三年之久,也足以說明村委並不需要此土地,而是為縣政府儲備土地而強拆周新夫婦房屋,故縣政府才是適格的被告。泰安中院重視表面現象,卻忽視了實質問題。即縣政府系強拆行為的最大受益者。應當推定縣政府強拆了周新的房屋。

周新夫婦還認為,泰安中院程序違法。

泰安中院的裁定認為「本案中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是吳村村委會組織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但該事實是否存在,以及寧陽縣人民政府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系實體問題。對實體問題的認定應當作出判決,而不是裁定。泰安中院認為「吳村村委會組織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但忽視了該村委會不具備強制拆除的主體資格,涉及「違法違紀」或者「犯罪」,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規定,應當交有權機關處理。泰安中院未移交有權機關處理,屬於程序違法。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九十一條第一款第(四)、(五)項規定,本案依法應當再審。

周新夫婦懇請最公正裁定,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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