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江蘇省靖江市政府行政複議決定,張震向泰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22年1月10日,強拆受害人張震通過郵寄向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訴狀,請求依法撤銷被告靖江市人民政府【2021】靖行復第82號行政複議決定;並責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張震的房屋位於江蘇省靖江市靖城街道前進社區復興路81號(原靖江市商業局宿舍)。拆遷方借“危房解危”名義,對住戶進行騷擾,採取停水停電等手段,行逼遷之實。
2021年8月10日,張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向靖江市公安局提交了《尋求保護申請書》並詳述了其人身和財產處於危險的境地,請求公安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對張震及其家人生命財產依法保護採取保護措施。但該局收到《尋求保護申請書》后,至今未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張震的房屋遭遇了強拆,損失慘重。為此,張震向靖江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複議申請。靖江市政府於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靖行復第82號行政複議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並告知“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關於原告張震提交《尋求保護申請書》后,靖江市公安局是否履行了職責的問題。
被告靖江市政府認為“張震寄送的《尋求保護申請書》,靖江市公安局已經作出了處置,履行了法定職責,張震的複議申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張震認為,靖江市公安局所謂“民警於2021年8月16日17時56分抵達張震戶,溝通中民警明確告知危房解危系政府行為”並不等同於履行了法定職責。
首先,所謂“政府行為”,並未告知哪級政府行為,也未告知該政府行為是否合法。
其次,以借“危房解危”名義,行侵犯公民財產權之實,屬於非法侵害。對此,人民警察有保護公民財產不受非法侵害之職責。但靖江市公安局未起到保護公民財產不受侵害之職責,屬於未履行法定職責。
值得一提的是,靖江市公安局未履行保護公民財產不受不法侵害之職責,導致原告的房屋於2021年8月25日被違法拆除。對此,靖江市公安局難辭其咎。靖江市政府駁回的行政複議申請,屬於適用法律不當。
強拆受害人張震希望法院秉公執法,依法裁判,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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