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24年司法腐敗侵害的江蘇維權人士張建平今到江蘇宜興市檢察院提交民事監督申請及材料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22年1月21日,本網獲悉:今天是農曆大寒氣節,已遭遇長達24年司法腐敗侵害的江蘇維權人士張建平先生,於今天上午到宜興市檢察院提交民事監督申請及材料,請求檢察院對24年前故意枉法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判決,及宜興市法院于去年8月作出的駁回再審申請的民事裁定書予以監督,作出抗訴。
在1997年香港回歸的第五天,張建平先生在宜興市境內遭遇交通事故導致高位截癱,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宜興市法院在審理該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查明了肇事車輛的所有權人為妙西紡織廠,而紡織廠的開辦單位妙西鎮政府在交通事故發生4個月後,將紡織廠所有財產處分后,向工商行政機關申請註銷了該紡織廠,就將妙西鎮政府變更為本案的被告。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卻將一個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與本案有關的人沈建中,作為事故責任人,在判決中作為賠償責任人,同時判令妙西鎮政府以紡織廠財產清理后對賠償款承擔墊付責任。
判決生效后,宜興市人民法院以“妙西鄉人民政府未接收到妙西紡織廠任何財產”為由,拒不執行生效民事判決。從當時施行的、生效判決依照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墊付的法律責任相對的是被墊付人,也就是由妙西鎮政府對賠償款承擔先行墊付后,可以向被墊付的事故責任人追償,與紡織廠財產有沒有清理,完全不存在法律上的關係,況且,生效判決並沒有說以紡織廠財產清理后的剩餘財產作為墊付範圍。另外,根據當時施行的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即使宜興市法院沒有將妙西鎮政府變更為被告,進入執行階段,其作為紡織廠的權利義務承受人,也必須履行對賠償款先行墊付的法律責任。但宜興市法院一直拒絕對妙西鎮政府採取任何措施執行。
也是在兩年前的2020年元月20日,張建平先生根據江蘇省檢察院的指導,到宜興市檢察院申請對該案的執行監督,然後在恢復執行的執行異議與複議的審理中,獲取了妙西鎮政府在交通事故4個月後,將紡織廠價值270萬人民幣的財產,自願作價150萬人民幣,償還了由其承擔連帶責任的紡織廠的41萬余元債務。妙西鎮政府的上述行為,明顯已經涉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拒執犯罪。
張建平先生以新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向宜興市法院院長方海明申請啟動院長監督程序,對原枉法裁判的民事判決進行再審。宜興市法院在再審審查中,居然將賠償清算糾紛混淆到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並錯誤地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裁定駁回了張建平先生的再審申請。張建平先生遂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監督規則》的第二十九條規定,向宜興市檢察院申請民事監督,請求向宜興市法院的枉法裁判提起抗訴。
另據悉,宜興市法院現在已經裁定撤銷了自己長期以來不予恢復執行的執行行為,但作為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妙西鎮政府的拒執犯罪行為,似乎極不願意依法啟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法定職責,導致被執行人妙西鎮政府繼續“豪橫”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律義務。
今天宜興市檢察院控申科一位周姓工作人員接待了張建平先生。據張建平先生說,周姓工作人員對該案的看法跟自己完全一致,對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長達20餘年的拒不執行行為也感到不可理喻。由於今天上午的民事監督申請材料中缺一份裁定書,張建平先生在下午回家后就通過快遞方式,將材料全部郵寄到了宜興市檢察院控申科。
對於長達20餘年遭遇司法腐敗侵害的經歷,已年過半百的張建平先生表示,願意以自己的遭遇去拷問這個“黨對司法絕對領導”制度下的所謂司法人員,到底還有沒有人性與做人的底線?考證一下習近平的“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真偽?!
- 🔥免費PC翻牆、安卓VPN翻牆APP
- 🔥靈魂之謎|中華文化|治國大道
來源:維權網, 文章轉自網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臉書專頁
粉絲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