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維權人士張建平今再赴無錫市檢察院二次民事監督申請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22年3月10日,本網獲悉:今天上午,江蘇維權人士、已有20餘年司法腐敗的受害者張建平先生,就宜興檢察院拒不依法對民事監督申請予以受理,根據民事監督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持昨天的核酸檢測陰性報告,再次到無錫市檢察院提交民事監督申請材料,結果就防疫政策與檢察院安檢發生爭議,經一小時的交涉后,檢察院控申窗口接受了材料、並出具了收據。
其實,張建平先生在昨天上午就去了無錫市檢察院,在進入檢察院後面的檢察服務中心鐵門時,保安告知必須有48小時內的核酸檢測報告才能放行,行程碼、健康碼沒有用,電話聯繫控申處辦公室,也被告知必須服從安檢要求。無奈,只能返回常州付80元人民幣做了核酸檢測報告。今天,張建平先生和妻子是持核酸檢測陰性報告再次到無錫市檢察院。
張建平和妻子進入檢察服務中心鐵門時,安檢人員認真查看了核酸檢測報告、並按要求詳細填寫身份信息及聯繫電話後放行了,僅十幾米就進入了檢察服務中心,然而檢察服務中心又有一道安檢,安檢的保安要求出示二次以上的核酸檢測陰性的報告,否則不允許進入,並一而再強調是檢察院的防疫規定。已經有了未超過12小時的核酸檢測陰性報告,還要之前做過的核酸檢測報告,否則還得再做一次核酸檢測,這種要求顯然沒有防疫的科學依據,明顯涉嫌對要辦事的老百姓進行“割韭菜”的違法行為!對此,張建平先生強烈要求檢察院領導出來就該毫無道理的“防疫”行為進行說明,並給出法律依據。
在張建平先生的強烈要求差不多一個小時后,無錫市檢察院一位掛陳煒姓名工作牌的檢察員出來了。雙方通過交流后,陳煒檢察員接收了張建平提交的民事監督申請材料,並出具了收據。之後,一直坐在接待窗口的一位沒有掛牌、自稱姓唐的工作人員,就張建平先生提交的民事監督申請材料,跟張建平先生進行了交流。
張建平先生表示:我是根據2021年8月1日施行的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就宜興法院於2021年8月25日作出民事再審裁定后,向宜興檢察院提交的民事監督申請,該檢察院卻以信訪回復形式,告知不予受理,我遂根據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就宜興檢察院不依法受理行為,向作為上級的無錫市檢察院提起民事監督申請。按法律規定,無錫市檢察院在收到我的申請材料后,應當指令宜興檢察院受理,或自己直接受理,然而,無錫市檢察院只是將材料轉宜興檢察院,並沒有依法作出指令受理,宜興檢察院又重新以通知書形式,拒絕作出依法受理,我才被迫再次依據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第二次到無錫市檢察院提交民事監督申請材料。
在宜興檢察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中,稱根據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的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即宜興檢察院曾在2000年就張建平先生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出過中止審查決定,所以認為張建平先生的民事監督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然而,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前置條件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現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就張建平先生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宜興法院在2021年8月25日前從未作出過再審裁定書,也就是說,張建平先生根據宜興法院2021年8月25日作出的再審裁定,依據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民事監督申請,完全符合受理條件。
雖然宜興市檢察院在2000年對張建平先生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生效判決作出過中止審查的決定,但並不是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六)項的終結審查,而且當年宜興檢察院出具的並非是決定書,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通知書。
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21年8月1日施行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最大的亮點是,檢察院在民事訴訟監督上已經不再是終局性,其第九十一條規定,如檢察院發現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確實存在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錯誤的,可以依職權啟動民事訴訟監督,而張建平先生根據執行異議獲取的新的證據,足以證明原民事判決存在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均嚴重錯誤,也就是說,即張建平先生不提民事監督申請,使檢察院發現這些證據后,也應當啟動民事監督的法定職責。
據悉,當張建平先生向唐姓工作人員簡單陳述了上述意見后,唐姓工作人員表示會與檢察院民行處的領導認真審查,還要通知張建平到檢察院做筆錄。無錫市檢察院能否依法受理或指令宜興檢察院受理張建平先生的民事監督申請,本網將持續給予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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