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評論、關注點贊

  • Facebook Icon臉書專頁
  • telegram Icon翻牆交流電報群
  • telegram Icon電報頻道
  • RSS訂閱禁聞RSS/FEED訂閱

司法官員受賄辦案豈能僅以“受賄罪”判刑?人權捍衛者張建平就無錫市濱湖區法院王春年院長被徐州市中級法院漏罪向最高法院舉報

2022年07月01日 23:12 PDF版 分享轉發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22年7月1日,本網獲悉:今天,捍衛者就江蘇省在審理原市濱湖區法院院長王春年一案中,遺漏了作為司員為了收賂目的、採取徇私枉法犯罪的追究,向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工作組、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監察辦公室,及徐州市中級法院紀檢監察辦公室提交了舉報材料。

1997年7月6日,張建平先生在宜興市境內遭遇交通事故,致高位截癱,交警大隊認定肇事者沈春軒負全責。審理該案的王俐強(現已升遷為該院專委)在案件審理前,到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及車輛單位的開辦人妙西鎮政府進行了調查,了解了保險公司的保額為11萬,妙西鎮政府在交通事故發生4個月後,處分了將肇事車輛單位270萬的全部財產,償還了肇事車輛單位41萬余元債務的事實。但故意未將肇事車輛保險公司、肇事駕駛員沈春軒列為被告,判決一個與本案沒有任何法律事實關係的沈建中承擔賠償責任,並判決湖州市妙西鎮對由沈建中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墊付責任。但,卻在判決主文的墊付責任與被墊付人之間,違反民事責任法定原則,加塞“以肇事車輛單位紡織廠財產清理后”承擔的表述。繼而,宜興法院“順理成章”中止了該生效判決的執行。

Ad:美好不容錯過,和家人朋友一起享受愉快時光,現在就訂票

為了實現自己人身損害賠償的合法權益,張建平先生於2001年9月10日,就宜興法院嚴重不負責任的執行行為,到北京《法制日報》社,找當年給宜興法院寫正面報道的資深記者黃東黎,接到投訴的黃東黎很快專程趕到無錫市中級法院。黃東黎告訴張建平先生,當時接待他的就是負責無錫地區法院執行工作的王春年,並說王春年一定會認真督促宜興法院對被執行人妙西鎮政府依法執行,而且還說王春年是培養當院長的明星法官,讓張建平先生安心,報社就不曝光宜興法院的枉法裁判與嚴重不負責任的執行行為了。

而事實證明,王春年倒真的被培養為濱湖區法院的黨組書記兼法院院長了,而且還差一點被培養為無錫市中級法院的黨組書記與法院院長。不過,這個一慣靠利用職權徇私枉法、收受賄賂而發家致富的傢伙,並沒有履行其向法制報社黃東黎記者的承諾,而是指令宜興法院在當年的12月24日,中止了本案的執行。

作為通過利用職權徇私枉法、收受賄賂而發家致富的慣犯王春年,終於在2014年10月東窗事發,被徐州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刑11年!不過,如此刑事判決明顯遺漏了作為司法官員為了收受賄賂,而必然會利用職權實施徇私枉法犯罪行為。而且,在(2015)徐刑二初字第6號刑事判決中,以《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可減輕處罰”條款作為定罪判刑依據,明顯避重就輕、本末倒置涉嫌官官相護的特色社會主義政治陋習了。

雖然張建平先生通過長達20餘年的恢復執行申請、執行異議、執行複議等程序,獲取了被執行人妙西鎮政府為逃避執行,在預計要賠償而採取低價轉移可供執行財產的拒執犯罪的證據后,宜興法院不得不作出恢復執行決定,但至今仍然拒絕採取執行措施,導致張建平先生的人身損害賠償權益依舊得不到實現。宜興法院在恢復執行后,仍然嚴重不負責任的拒不執行行為,顯然與習慣徇私枉法犯罪還能逃避法律制裁的王春年被漏罪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的事實。

對此,作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張建平于中共建黨101周年之際,就“人民”法院院長王春年的被漏罪的事實,通過郵寄方式,向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最高法院工作組等提交舉報材料,檢驗“黨對司法絕對領導”下中國特色司法究竟還有沒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屬性?!


來源:維權網, 文章轉自網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喜歡、支持,請轉發分享↓Follow Us 責任編輯:劉鈺